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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機構設置審核與教師資格證照更新

(一)培育機構設置審核

日本「師資培育機構」的設立,是依據日本文部科學省所訂定『大學 要取得教員免許狀授予所要資格的課程認定申請書之手引』,提出擬設置的 師資培育課程的申請書。經由日本文部科學省的中央教育審議會所屬「初等 中等教育分科會教員養成部會」進行審核。該部會主要職責為(1)教育職 員養成與維持資質向上相關重要事項的調査審議。(2)依據教育職員免許 法(昭和24年法律第147号)的規定,處理中央教育審議會權限所屬事項。

該委員會的組織構成人員有委員7名、臨時委員10名、專門委員27名共有44 名成員(其中含特殊領域2名、專門委員9名、營養教諭專門委員7名),一 般來說經常會議的委員數為約30名。

委員包括國公私立的大學校長、教授;幼稚園、小學、中學校長或理 事長; PTA會長、行政官僚、財經界專才和博物館館長等。而在以上的委員 當中,推選出擔任屬於「教員養成部會」的常設部會「課程認定委員會」,

專責審議「教職課程(師資培育課程)」的相關事項。主要審查(1)審查 大學申請認定教員免許狀(教師證)授與所要資格的相關事項。(2)接受 課程認定的大學之實地視察相關事項。(3)大學認定課程水準的維持及向 上等相關事項(文部科學省,2006b)。

此外,任課師資、課程與教學的標準是依據「教育職員免許法」,訂 定「教員免許課程認定審査基準(2001年7月19日決定)」。對於提出課程 認定的學科、教師的配置(教師組織:專兼任各種教師)、所需要的教師 人數(例如小學學程最少5人、幼稚園學程最少3人)等,同時依據「教員免 許課程認定審查營運內規」,進行認定評鑑(文部科學省,2005a、2005e、

2007f)。

公私立學校向文部科學大臣提出申請,文部科學大臣委由「中央教育 審議會(教員養成部會小組)」審查諮詢,中央教育審議會再託付給「師資 培育課程認定委員會」審議認定,該委員會再向中央教育審議會提出結果報 告,由其將結果報告向文部科學大臣答覆。整個師資培育課程認定申請之程 序如下(日本文部科學省網頁http://www.mext.go.jp:2007/12/03):

1.申請認定師資培育教科、學校種類的決定 2.申請程序(審査基準等)的確認

3.申請書案的製成

4.申請書案事前諮詢商談(通常為5月〜8月)

5.提出申請書

6.申請書的審査:申請書樣式等是否齊全再確認、課程認定委員會進行 審査(毎年冬季)。

(二)成立教師資格證照更新制

前述提及日本在2000年在教育改革國民會議,所提出的最終報告書之 中言及「教師免許(資格)更新」的檢討。2004年10月中山文部科學大臣在

中央教育審議會(中教審)之中,更具體的提出「有關今後教師養成、免許 制度的方案」的諮問,要求檢討「專門職大學院教師養成的方案」與「導入 教師免許(證照)更新制」,積極的討論「教師免許更新制」與其制度導入 的可否(文部科學省,2004a;2004b)。據此,中央教育審議會於2005年12 月8日,公佈的諮詢報告書「有關今後教員養成免許制度方案(中間報告)」,

提出教師資格更新相關事項的具體事項與主要內容規納如表5(文部科學 省,2005b)。

表5 教師資格更新相關事項

項 目 主 要 內 容

教員資格有効期限 一律10年的方針來檢討。

更新要件 教員免許狀有効期限内、接受一定的講習(教師證更新講習)與修了 認定。

資格更新講習方案

大學開設認定課程講習以外,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與大學等合作協力 開設講習等。無論如何,需國家認定在一定水準以上的機構,以確保 品質。

有關講習内容 必要包含新設科目(「教職實踐演習(假稱)」),學校教育所面臨 的課題與因應社會的變化等,所必須要求教員的資質與能力。

受講時期與期間 基本上是在有効期限之前的1〜2年之間,接受講習。全部講習時間設 定在20〜30小時程度。

教師資格失効、再授予 無法滿足更新的條件之時,自然會因為無法更新教員資格而失効,但 是日後接受完成免許更新講習的認定,可以申請再授予。

不同種類的教師資格處置 所有的普通免許狀(專修、一種、二種)均同等適用。

複數免許狀保有者的處理 考慮完成其中一種的免許狀的更新條件,其他免許狀也同時可更新。

資料來源:文部科學省(2005b)」作成

中央教育審議會並於2006年7月11日公佈「有關今後教員養成免許制度 方案」的諮詢結果報告。確定基本上的方針是將導入「教員免許更新制」。

具體的將講習時間訂為30小時,並在有效期限前2年就可接受講習。另外對 於未任教師但擁有教師免許狀(證照),日後若有再取得教員免許狀之 時,必須接受恢復證照講習,修畢者將可重新恢復教師資格(文部科學

省,2006b)。

此次對於教師證照制度(資格證照)的改革,已確定於2007年6月20日 新的「教育職員免許法」修訂成立、2009年4月開始導入教員免許更新制(

文部科學省網頁http://www.mext.go.jp:2008/01/09)。

教師資格的更新制度,主要著眼於提升教師專門性向上,同時與確實 保持教師的適格性有關,是教師政策的一大重要改革對於教師全體的資質 能力的向上,同時對於確立教師的信頼有相當大的意義(文部科學省,

2006a、200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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