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女化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當為國內目前亟需面臨處理與因應的重要 議題,倘若大專校院面臨退場,其教師人力轉銜安置機置之處理,茲分目前遭遇 問題、教育部現行處置作為及可能的配套機制等三方面,其說明如次。
(一) 目前遭遇問題
1. 類科領域的不均衡
目前大專校院教師面臨學校退場後的安置問題,理工類科教師轉型較容易,
相形之下,社會人文類科教師則困難度較高(張國保,2012),尤其通識中心等 基礎科目的授課教師,如歷史、數學、國文等教師轉職更有一定的困難度,更需 要完整的配套及輔導措施,幫助這些教師延續其職涯發展與生涯規劃。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8,7(2),頁 132-147
專論文章2. 公私立教師間的差異
我國公私立大專教師,雖然資格條件相同,教師的升等、任務亦無差異。但 教師的薪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則有明顯不同。於處理大專教師人力 轉銜細節,公私立教師自有其不同差異。
3. 教師個別年資間的差異現象
我國對於教師退休、撫卹、資遣等薪酬之核給,依其服務年資計算基數,換言 之,同為教師,其服務年資不同,若面臨教師退場轉銜,有的已達退休申請條件,
有的可能只可辦理資遣,對不同年資的教師當有不同的權益需求、落差與考量。
(二) 教育部現行處置作為
關於退場學校教師與職員的處置,應予分離處理,職員方面可依據《勞動基 準法》規定辦理資遣,本文不予討論;教師方面則循《教師法》、《大學法》、《私 立學校法》及《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等相關法規處理。
教育部(2014)對於教師權益的維護,首重薪資保障與積欠處理,次之為要求教 師聘約內容不得任意變更,並舉辦教師權益說明會,以《勞動基準法》為核心之 個別勞動法,配合《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 幫助教師了解自身權益(楊語芸,2010)。教育部具體作為係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主要重點有退休及資遣權益、公保養老給付請領權益及工作權益等三方面,說明 如後(教育部,2014)。
1. 退休及資遣權益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5 條規 定,配合私立學校停辦,依法令辦理精簡之教職員具有下列任一條件者,得依規 定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給付。退休條件包含具有任職滿 20 年以上年資或具有 任職滿 10 年以上年資、年滿 50 歲或具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 3 年年資。另 依本條例第 22 條、第 23 條規定,教職員學校停辦得依規定辦理資遣,請領資遣 給與。若為教師身分,須依《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資遣。
2. 公保養老給付請領權益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 付公保保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得請領養老給付。另合於公 保養老給付之年金請領條件得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所稱年金請領條件係指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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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文章公保保費滿 15 年以上且年滿 65 歲,或繳付公保保費滿 2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
或繳付公保保費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者。
3. 工作權益
教育部已著手建置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預計於 103 年上半年建置完成,提 供教師職缺資訊,俾利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即時公告教師職缺訊息,以提供教師 便利且完整之就業資訊,讓人力資源充分運用;教師亦得使用人才網遞送應徵意 願書及相關資料,提供渠等多元應徵管道。另教育部並規劃於人才網建置完成 後,辦理各學校承辦同仁及教育部管理者之教育訓練,俾利使用者儘速熟悉運 作,以發揮人才網最大功效。
綜上可知,教育部面臨大專校院發展可能產生招生不足甚或退場危機,在法 制上,已有《教師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及《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 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等相關法規處理因應;在對象的適用上,已有《公教人員 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公保保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得請領養老給付;工作權益的保障上,已著 手建置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將作為大專教師資訊流通、異動及招聘之公開平台。
(三) 可能的配套機制
在發生學校退場情事後,教育部除依據現行法令進行教師之安排外,本文提 出概念性轉銜安置機制芻議,如圖 4 所示,並就本機制內涵與要義,分為退場評 估及處置、評估是否納入轉銜需求、短期轉銜機制、常期安置機制及經費來源等 五部分加以說明之。
1. 退場評估及處置
首先,確認學校退場情事後,除先檢核薪資積欠事項是否處理完善,以及學 生就學權益是否受到保障與妥適安排後,職員部分可依《勞動基準法》加以妥適 處理,而教師部分則應建立名單,列入輔導關懷對象,對於資深教師人力的處理,
可依據教師意願,選擇退休或資遣。
繼之,進行教師轉銜能力評估,此程序的主要重點為(1)確認教師繼續從 事教職工作意願;(2)檢核教師學術發展潛能;(3)評估是否需列入高關懷對象。
2. 評估是否納入轉銜需求
接著,依據第二階段的評估結果,進一步實際確認教師是否需納入轉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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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文章機制,因理工類教師通常具備先進的專業領域知識與專長,也具備良好的產學合 作能量,多數可自行完成轉銜任職的工作,此類群教師則不需納入轉銜安置機制 之安排,但人文社會科學類教師,尤其是通識課程教師偏向弱勢,需要特別扶助。
因此,為了確保資源投注於確實需要協助的教師身上,此階段的評估與確認程序 必須嚴謹客觀,建議透過學術審查委員會組成專案評估小組,就每一位教師進行 個案評估,以教師的自主意願為前提下,再經評估小組確認是否需納入後續轉銜 安置機制。
當判斷確認需納入後續轉銜安置機制的教師,則再一次評估其工作能力,藉 以判斷應輔導投入「短期轉銜機制」或是「長期安置機制」。
圖 4. 退場學校教師轉銜安置機制概念圖 資料來源:本文作者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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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文章3. 短期轉銜機制
「短期轉銜機制」適合具備較佳的學習能力與工作意願,配合性向測驗及個 人主觀認知,給予符合其需求與職類之職能培訓安排,幫助其轉銜培訓,同時透 過相關機構的職業媒合機制,幫助其順利轉銜。第二項為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可 就退場學校創新育成中心已建立的專利或技轉案件,授權轉移給有興趣且能投入 商業運轉的教師進行創業,或與學生共同創業,由「短期轉銜機制」提供銀行貸 款資源,以及創業輔導課程之培訓,建立經營管理與行銷基本技能,提高教師創 業成功率。最後,針對獨力負擔家庭經濟重擔的教師,或是遭逢緊急危難且經濟 困窘的教師,提供生活急難扶助,協助其暫渡艱困時期,再安排後續轉銜程序。
4. 長期安置機制
「長期安置機制」則針對年資深、屆臨退休,或是實在很難轉銜的授課領域 教師,給予長期安置。長期安置方面,若具有學術潛能者,可協調學術研究單位 聘用,藉以充實學術研究人力,舉如中央研究院、工研院、國衛院等編制外人力;
在各級教育單位方面,可視各級學校人力缺口,聘用退場學校教師從事教學輔 導、訪視、教學相關事項的編制外人力;另可依據教師意願,協調政府單位釋放 出適當的職缺,聘用退場學校教師從事各類行政工作,補充編制外的人力資源投 入。進入常期安置機制的教師薪資,應依循各聘用單位之規定辦理,「長期安置 機制」僅能協助其應徵各類型的職缺,並給予該職缺必要的職前教育訓練,在赴 任前僅提供比照《勞動基準法》失業給付規定以「前 6 個月平均薪資 60%發給」。
5. 經費來源
以上轉銜安置機制的經費來源,可於目前公立學校的「公保」與私立學校的
「私校公保」保險費用內增列少額的「退場轉銜金」方式實施,費用可能每月會 增加,但整體的綜合效能勢可發揮重要效益,對於遭受退場情事教師,則能透過 群體力量協助其渡過難關。
五、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面對少子女化與廣設高中大學的嚴峻情勢,對於從事教育工作者遭逢學校退 場的變故,政府機關可提供更為主動的作為,其因除教育乃國家之本,必須審慎 以對外,尤其社會大眾憂於產業變化快速、工作條件與工作福利不若公務機關和 學校,近年明顯呈現臺灣優秀的高素質人力大多投入政府機構與教育單位的態 勢。這些人除了具有寶貴的人力資本量能、是國家寶貴的競爭力基礎外,也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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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文章會安定的最大力量。透過芬蘭 NOKIA 企業的務實作風,其給予解聘員工的周延 轉銜對待,深具相當啟示,反觀臺灣日益險峻的教育挑戰,加上十二年國教非成 功不可,因此,完善的配套措施,或許可輔助教育系統不至崩解或造成社會動盪,
本文遂參酌勞動三法及可能的因應策略,提供退場教師轉銜安置機制芻議,希冀 提供教育決策單位思考方向。
(二) 建議
1. 重視人力資源是我國持續進步的資產
我國高等教育已達飽和階段,具有充沛的高等教育資源,顯示政府多年來對 人才培育的投資,已能符應人民需求。而台灣沒有天然資源,人力資產就是最重 要的資源,政府及社會需珍惜此資產,為台灣的進步與永續發展,持續擔綱與努
我國高等教育已達飽和階段,具有充沛的高等教育資源,顯示政府多年來對 人才培育的投資,已能符應人民需求。而台灣沒有天然資源,人力資產就是最重 要的資源,政府及社會需珍惜此資產,為台灣的進步與永續發展,持續擔綱與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