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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實然之理與應然之理,近世儒者論之已詳。茲引另一學者之說以證此說之為通義,非儒者之獨斷。

William James 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威廉.詹姆士《宗教經驗種種》,尚新建中 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5 年 3 月):「新近的一些邏輯著作,將任何事物的研究統統分為兩類。

第一類研究的是:事物的性質是什麼?它怎麼來的?有怎樣的構造、起源和歷史?第二類研究事物 的重要性、意義或意蘊是什麼,…這兩類判斷,任何一種都不能直接從另一種演繹出來。」頁2。

關於孟子的人性論,宋以降儒者、當代新儒家及學者已有極精闢的詮釋與發明。

本節所欲表述的,不在複誦前賢精微不移的洞見,而在指出孟子論性的特殊層次與 意涵。這個意涵如何見出,如何界定?本節將以前一節孟子批評時人論性路向之誤 謬為準,繼續討論《孟子》〈告子〉上§6:

公都子曰:「告子曰:『性無善無不善也。』或曰:『性可以為善,可以為 不善。是故文武興,則民好善;幽厲興,則民好暴。』或曰:『有性善,有 性不善。是故以堯為君,而有象;以瞽瞍為父,而有舜;以紂為兄之子,且 以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今曰『性善』,然則彼皆非與?」

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為不善,非才之罪 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辭讓之心,人皆有之;是 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辭讓之心,禮也;

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

求則得之,舍則失之。」

公都子列舉當時人幾種論性的內容與理據,請教孟子究竟何者為是?是否他所聽聞 的言論以上皆非?而獨性善之說為是?孟子如何回答?

孟子的理據,相較於告子諸家,最大的特點在於:孟子並非由人自然生命的事 實(告子。因〈告子〉上篇前五章已敘述告子的見解,故此章未重複),或人類歷 史的事實論「人性」(其餘兩家)。問題是,除了這兩個領域之外,人究竟還有什 麼可能去觀察人的真實?但若由此兩域論性,最有趣之處在於彼此抵銷,如第二說 和第三說,假定任一說成立,必同時駁倒另一說,然又未有任一說確足自立,故終 至互相抵銷。但孟子不也在很多章節表示著性善說與三代聖王的密聯?

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滕文公〉上§1

孟子曰:「堯舜,性之也。湯武,身之也。」〈盡心〉上§30 孟子曰:「堯舜,性者也。湯武,反之也。」〈盡心〉下§33

孟子曰:「舜之居深山之中,與木石居,與鹿豕遊,其所以異於深山之野人 者幾希。及其聞一善言,見一善行,若決江河,沛然莫之能禦也。」〈盡心〉

上§16

難道說,這不也是孟子在省察歷史事實,由堯舜、湯武之真實論人性之真實嗎?實 則不然。我們先回到〈告子〉上§6 這章。孟子「乃若其情」的「情(真實)」,是 就後文的「四端之心」而說的。順四端之心的真實,人可以為善,這是孟子所謂性 善。更進一步說,任何否定孟子之說者,其所運用之心智即四端中的「是非之心」,

孟子不是本就四端之心論性善,而說人在德性上本有其內發自主之動力?是則任一 否證孟子者,其實正好均在其性善說之涵蓋中而不自覺而已。四端之心與性善與意 志之自覺,正有極密切的關係。故不自覺者,其所行與其所評間之矛盾乃不能自省,

又如何真正能對孟子提出有力的反證?而孟子〈盡心〉§16 之論及舜,雖說「聞一 善言,見一善行」,彷彿來自經驗世界,其實仍就其人能反照內在感觸的真實,自 證其「所以能『聞、見』而『能判斷』此言行之『善』者」,原即是純善之心,故 是舜之心之自證,而非心之外取;在人類之善未被教導、未作為馴化之需要而設之 前,「聞善見善」乃稱心而發,實是直就此心感發於他人善行,即此感發而體證為 其生命行為之動力,故此數章正藉堯舜說明人類最初知善行善之本原,乃純自天性 中出,非由外習得,故說「性之」。所以孟子又說:

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於庶物,察於人倫,

由仁義行,非行仁義也。〈離婁〉下§29

此則更說明由性善之真實,人的善言善行,並非以言語之善、行為之善為目的,襲 取描摩而然,實當以舜為準,乃全湧現自任何個體內在仁義的體證,而自然地善言 善行;且除此而外,再也別無明物察倫的根源。如此孟子論「性善」與「天下之言 性者,則故而已矣」間的區別,已顯而易見。更進而言之,「仁義」之發用,能「明 物察倫」,乃指生命之通徹明達,而又不依循軌則:非「行」仁義,則此仁義之心 有其特殊的創造性。我們所謂創造,自是就「主動而無限可能地行動著」而言,「明 物察倫」專指道德的創造性,自亦不能外於此義。「行仁義」之循規蹈矩,不過是 重複既有。重複既有,則不能不以既有之經驗為此心之對象,而其行為最好也只是 高級的摹擬,無關乎主動地創造。

因此,「性善」之確義在「人必有行善之動力」,50而且唯有如此,德行之自 律才是可能,人才可能在德性上自立與創動,同時也才有真正的人格獨立性。因此 也排除以下諸義:(1)性善不是指人已在人格上圓滿,(2)也不是指人人皆善而 世間無惡。以上二者已是習知的看法。(3)非僅是行善之「根苗」(如董仲舒的「性 禾善米」),根苗乃待培養而成長,方其未秀未實,即無善或非全善,然性善既不 視性為潛能,亦不就其圓缺偏全而論;(4)更非只是一「傾向」,若釋為傾向,雖 能說明人何以性善而有惡,但既為傾向便非必然者,則其性善說亦僅為與(各式)

性論或性惡說對揚之假定而已,並無理論上的確定性;(5)亦非「為社會進化與善 良風俗提出之假說」,在孟子論據中,從未出現因對社會進化的期待而作此自欺欺 人的假定。且假定也只是一種方便,既非人性之真實,也不是理論;(6)亦非「保 有對人類未來一種信心與樂觀」,此僅是一信念,而非理論。傾向、假定、信念三 者,人亦皆可自反面立論,如此則「性善」成一眾聲喧嘩中的未定說而已,終將取 消性善論,而非證成。故孟子若果真僅依此立說,吾人亦無需代其辯解。但是由以 上分辨,孟子明非上述六種不凝視文本的各家自註,而有其堅立不移之基石,更可 確定性善之義是真實的,絕非獨斷的。人之所以視性善說為獨斷,且夸談多元論性 的方案,其實已如上證,將會自相矛盾;且永遠只是因為心智之對象性使用,自外 觀己觀人,而從未經由內證之途加以確認之故。此正與孟子論性之路相異,而「判 斷其為獨斷之說」才是獨斷的。

其次當說明孟子論「性」,可否用我們習以為常的「本質」(essence)解釋?51 答曰不可。為什麼呢?牟宗三先生有詳確的說明:

亞里士多德有“Essence”一詞。此詞,通常譯為「本質」或「體性」。此似 是可類比儒者所言之「性體」。然實則不類。蓋此詞若作名詞看,其實指是 一「類概念」(Class-concept),又是一方法學之概念,可以到處應用。而

50 此說自文本自可釋出而無可疑。另可參看牟宗三先生《圓善論》,頁 26-27。

51 如勞思光先生《新編中國哲學史》(臺北:三民書局,1984 年 1 月)冊一,頁 165。另一處雖與孟 子無關,但亦用「essence」釋「性」,見勞先生《大學中庸譯註新編》(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0),

頁41。可見是勞先生的一貫立場。

儒者所言之性體則不是一類概念。即使孟子由此以言「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 幾希」,然此幾希一點亦不是類概念,孟子說此幾希一點亦不是視作人之定 義,由定義而表示出。…52

同樣不能即以先天根據或超越根據譯此「性體」一詞。此皆是詮表方法上之 詞語,可以廣泛使用,俱非足以代表此「性體」一觀念也。儒者所說之「性」

即是能起道德創造之「性能」;如視為體,即是一能起道德創造之「創造實 體」(Creative reality)。此不是一「類概念」,它有絕對的普遍性(性體無 外,心體無外),唯在人而特顯耳,故即以此體為人之「性」。53

牟宗三先生又說:

「生之謂性」一原則所表說的個體存在後生而有的「性之實」必只是種種自 然之質,即總屬于氣性或才性的,這是屬于自然事實的:…即使其中不只是 軀殼感性之作用,知性與理性都可包括在內,…由此而明的性是個事實概 念,因而所表示的犬之性不同於牛之性,而犬牛之性亦不同於人之性,這不 同只是劃類的不同。54

孟子論「性」,表面與「定義」相似,均在辨人禽之異,但由「人之所以異於禽獸 者幾希」所辨之差異,絕非界定種差之平列之差異,而在指出人自身存在的獨特價 值,此乃絕對不共之差異。由對設於物且平列於物,求人與物間作一平行的劃類之 差異,而有定義,因定義之需而認取本質,但這明顯和孟子論「性」方式之無對性 不同。換言之,價值意義的安立,絕非透過比較、劃類而然,亦絕非伊始即表現於 在幾種可能性中的抉擇(如「無善無不善」…等)。從這孟子不由的途徑,正可看 出:論「性」之性,實非先以人性為一對象,而加以較量、分類,以期別於其他物 種而定;而是始於心之生發之自身反照,而自證此動能之善,如四端之心即是。如 果這麼解釋,「性」論或性善的價值意義,便唯有根源自個體的自主性,與特殊情 感(惻隱、羞惡、辭讓、是非),用孟子的語彙即是「心」,今語謂之「主體性」,

52 見牟先生《心體與性體》,頁 39。

53 同前註書,頁 40。

54 見牟宗三先生《圓善論》,頁 9-10。類似的看法另參看譚家哲〈西方倫理之根源:古希臘與希臘〉(哲 學雜誌21 期,1997 年 8 月)頁 28-67,主要見頁 62-3。

55更確切地說即「德性主體」。56

總上而言,「性善」說之成立,從表法的角度分析,「性」非對象字,既非外

總上而言,「性善」說之成立,從表法的角度分析,「性」非對象字,既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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