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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歐盟在 KEDO 下之反擴散角色

1997 年 9 月 19 日歐盟加入KEDO51

50 “The fight against proliferation of WMD,”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showPage.aspx?id=1125&lang=en

,根據雙方於 2001 年 12 月 18 日所簽訂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與KEDO協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24 May 2010).

51 歐盟是以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AEC)的名義與 KEDO 簽約,而由歐洲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負責履行 KEDO 的權利 與義務。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and KEDO),歐盟為「KEDO執委會」

四大成員之一,得充分參與KEDO決策過程。其次,歐盟亦可派員出席 KEDO諮詢委員會,並於適當時,出任諮詢委員會主席。再者,歐盟派 至 北 韓 執 行 KEDO 興 建 輕 水 反 應 爐 工 程 的 人 員 , 皆 應 享 有 特 權

( Privilege )、 豁 免 權 ( Immunity)、 保 護 權 ( Protection ) 與 免 稅 權

(Exemption)。最後,歐盟強調:在考慮公平競爭的前提下,KEDO輕 水反應爐工程之「主契約者」(即「韓國電力」)所設立之工程競標條件 與程序,應符合公平(Fair)、公開(Open)與不歧視(Non-discrimination)

原則,以使歐盟會員國之企業或公司亦能有機會成為「次契約者」

(Sub-contractor),以共同參與輕水反應爐建造工程。52

在「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與KEDO協定」的架構下,歐洲原子能共同 體與KEDO進一步頒佈五份「附加文件」(Side Letter)53

52 詳細內容請參閱:「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與 KEDO 協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and KEDO)第 1-7 條。

,其主要內容為:

(一)歐盟所資助的款項應根據KEDO的優先政策、KEDO協定的規定 與「附加文件」的內容來使用;(二)KEDO應盡最大努力保證「主契約 者」能秉持公平與透明(Transparent)的競標原則,使歐盟企業亦能取 得輕水反應爐之工程契約;(三)歐盟預定每年 6 月 30 日繳交年度分攤 額給KEDO,惟總金額不可超過 2000 萬歐元,且應以歐元支付。此外,

歐盟有權稽查(Audit)此筆款項的支用情形,為此,KEDO應提供歐盟 必要之審查資料。然而,歐盟參與KEDO的結果卻是付出遠大於收獲,

53 這五份「附加文件」(Side Letter)為:有關歐盟財政分攤額之附加文件(Side Letter on EU Contribution)、有關核子責任契約之附加文件(Side Letter on Liability)、有 關工業面向之附加文件(Side Letter on Industrial Aspects)、有關支付程序、會計與 稽核之附加文件(Side Letter on Payment Procedure and Accounting and Audit)與有關 共同體代表之附加文件(Side Letter on Representation of the Community)等。

投資報酬率差強人意。在KEDO中美國是主角,歐盟是配角。但在參與

54 Jean-Pierre Leng, “ EU Ambassador to KEDO: The European Perspectives of KEDO,” in:

LNCV-Korean Peninsula: Enhancing Stability and International Dialogue, Rome, 01-02.06.2000, pp. 159-161.

,因此,要北韓放棄

55 Allan Maxwell,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Korean Peninsula Energ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KEDO),” in: LNCV-Korean Peninsula: Enhancing Stability and International Dialogue, Rome, 01-02.06.2000, pp. 163-164.

56 北韓除了出口飛彈之外,生化武器也是重要的投資與研究,雖然沒有明確的統計數 字公佈北韓的生化武器數量,但是,北韓每年至少製造了 2500 到 5000 公噸的生化 武器。

中的角色有「重經濟,輕政治」的趨勢,換言之,歐盟「反北韓發展核 武的區域共識」較弱,亦不如美國、日本與南韓以KEDO為工具積極打 壓北韓發展核武的政治意願,而僅強烈主張保障歐盟企業在KEDO中的 參與權,對於北韓核武試射的行為多僅止於外交辭令式的形式譴責而 已。由於歐盟這種重經濟利益的立場,使得KEDO抑制北韓核武發展的 安全治理功能難以盡情發揮。

雖然,KEDO 是一個重要且特別的國際組織,也提供歐盟得以干涉 東北亞安全事務的途徑,但歐盟一直慣用的「軟權力」(Soft Power)工 具,卻不能在 KEDO 架構下有效影響北韓的立場與政策。從整個歐盟參 與 KEDO 的過程中,我們常看到歐盟的資金與技術人員進入了 KEDO 過程,但卻看不到歐盟提出任何具有規範性或建設性的政策主張,這導 致美國仍然可以類似「霸權者」的角色,肆無忌憚地操控 KEDO 的發展。

歐盟在 KEDO 的角色限制除了上述原因外,尚歸因於歐盟會員國參與意 願不足與歐盟本身有限的外交行為能力(Capability)。誠然,簽署 KEDO 協定之「歐洲共同體」具有國際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而能夠 參與國際行動,但卻僅止於經濟活動,有關外交、安全與防衛政策的制 定與執行皆仍取決於歐盟各會員國的意願,換句話說,歐盟會員國實主 導歐盟在國防安全議題的參與,當歐盟會員國對某項安全議題不感興趣 時,其參與意願自然很低。因此,對於歐盟在 KEDO 機制中的功能評估,

有兩個面向值得觀察:首先,從地緣政治的角度來看,「遠在歐洲遙遠之 東」的「遠東地區」安全議題(如北韓核武問題)位居歐洲安全光譜的 最外環,也就是說,歐盟會員國受遠東地區的安全威脅最低,因此歐盟 參與對遠東地區安全機制的意願自然不高。其次,就歐盟本身的外交能 力而言,從過去到現在,歐盟一直缺乏統一的外交步調,誠如上文所言,

有關外交、安全與防衛等敏感性政策皆掌握在歐盟會員國手中,因此,

歐盟實難以一個整體的(As a Whole)或集體的(Collective)力量參與 國際安全機制(包括 KEDO)的運作,導致歐盟在 KEDO 中的安全功能 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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