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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要形成某種公民意識,公共行政學者也常會引入政治學界自一九九○

年代以來,關於「充分討論民主」的相關論述(deliberative democracy; Dryzek, 2001; Elster, 1998 ) , 這 種 討 論 也 常 常 與 Habermas 的 「 溝 通 行 動 」

(communicative action; 1984)理論同步出現,因此也常被認為是從「左邊」

25 Rawls 的想法非常簡單,他認為當人有了自我意識之後(性別、種族、貧富……),要談正 義是困難的,因此,他假定一個狀況,是人獲取自我意識之前的狀況,也就是人可以思考,

但是不知道自己的性別、種族、貧富等身分,這就是一種「原始地位」,也好像是在一層

「無知之幕」之後思考問題,也唯有在這樣的狀態下,人們對正義才可能達成共識。

26 個人利益加總成為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問題,就是有「人際間效用比較」(interpersonal comparison of utility)的問題,相關問題請參 Elster and Roemer (1991)。

27 自由是獨立公民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當這種條件成為一種信仰,它就產生強制意義,弔 詭的是,這種強制常常反而會把自由給催毀了。當什麼是「好公民」的定義權落在國家機器 的手中、或是被賦予某些正當性的意義,即使是由人民所發動的,在人類歷史上已經造成法 國大革命的暴民政治(多數暴力)、毛澤東文革中的紅衛兵、甚至納粹德國統治下的優良日 耳曼公民等實例。

而來對民主政治的重要看法。學者Barber(1984: 171)清楚地描述了由溝通行 動所產生的「群我」(“we” thinking)意識,在這種意識之下,公共利益才能 產生,他說:

那是一種「群我」意識,促使每一個人在一種相互依存的語言(a mutualistic language)當中,重新從利益、目的、規範與計畫的角 度,建構我們對於公善(public goods)的看法,「我要 X」必須 從「X 對我所屬的社群是好的」之角度來重新認識,這是一種藉 由社會算計(social algebra)來篩選 X 的過程。

如果我們從個人偏好的基礎出發,個體主義強調每一個人自有一套方法排 定其對某些事物的偏好順序(preference ordering),這也與公共選擇理論過去 的研究,假定個人偏好是「外衍給定的」(exogenously given)的狀態相符,

這事實上也是效用理論(utility theory)的基礎假定28;然而,這一點也是批評 者無法認同方法論上個體主義的關鍵之一,再加上人與人之間從偏好獨立產生 的角度來詮釋,產生「原子性的社會觀點」(the atomistic conception of social life),從經驗上來說,「偏好是給定的」論述其真實性是值得懷疑的。

然 而 , 近 來 「 賽 局 理 論 」 (game theory ) 與 「 新 制 度 論 」 ( new institutionalism)的發展,讓資訊與溝通逐漸成為學者研究的焦點,學者因而對 偏好形成的過程產生研究興趣(preference formation; Druckman and Lupia, 2000),或許可以在未來減緩這種疑慮29

根據賽局理論的觀點,上述的「群我」意識概念,不一定要視為一種先驗 的、獨立的,超越個人層次標準,讓我們只能從規範性的角度限制個人偏好的 選項與偏好的結構,相反的,這種群我的溝通過程,可以視為在「資訊不對 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狀態之下的互動決策問題,決策成員彼此之間 有機會互通訊息,經過某些資訊更新的作為,改變行動者對於行動策略的選擇

28 關於效用理論的討論,請參 Morrow, J. D.(1994: 16~51)的介紹。

29 賽局理論是一種研究策略互動的決策理論,研究者藉由數學語言形式化互動的各種可能性,

分析及預測參與者的集體行為結果;而新制度論的則是以制度規範與個人行為互動為研究核 心,主要關注制度的起源、變遷以及功能等問題,大致可以分為理性選擇制度論、社會學制 度論、以及歷史制度論,相關討論請參陳敦源(2002: 25-66)。

(Farrell, 1987),嚴格講起來,「策略互動」(strategic interaction)的意義深 處,已經隱含個人偏好之間結構上不可分割的概念,學者 Hearth(2001)、

Johnson(1993)、Knight and Johnson(1999)、Schiemann(2000)就對溝通 行動與賽局理論做了理論上的連結。

但是,就目前的研究結果來看,公共選擇理論比從規範層面提倡充分討論 民主的學者要悲觀一些,因為,如果參與者存在隱藏私人資訊的誘因與可能 性,則公共討論就難達成其所預期凝聚共識的功效(Austen-Smith and Riker, 1987; 1989; Mackie, 1998),除非論者能在事先找到一些大家共同認可的行動 標 準30, 不 然 溝 通 本 身 不 一 定 能 產 生 公 善 的 結 果 (Calvert and Johnson, 1998),而這種「默會共識」(tacit consensus)的存在,常是歷史與文化中既 有的一些元素,誘發爭議問題中產生「焦點」(focal point; Schelling, 1960)的 解決方案,這種「焦點」的解釋與先驗的群我意識之間的理論關聯性,是學界 未來研究的重點。另一些學者應用「審慎思辨民調」(deliberative polling;

Fishkin, 1991)研究,也有一些重要的發現,他們觀察民眾參與討論之後偏好 結構改變狀態(McLean, List, Fishkin, and Luskin, 2000),發現討論不但不一 定帶來較容易形成多數意見的偏好結構,反而有時會造成意見的兩極化,這些 發現讓我們對於在規範層面高抬溝通行動的重要性,卻沒能看見個別差異與選 擇行為的可能性,而忽略溝通本身的策略議題,及其對結果所可能具有的殺傷 力,換句話說,這種「去個人化」的看法不一定有助於我們尋找社會共識的努 力,值得公共行政學界後續關於公共性討論時重視。

上述針對「溝通效應」而來的理論與經驗研究的產出,從公共行政的角度 而言,正不斷回答公共性議題當中,人際互動形成公共意志的過程與內涵的問 題,因此,這些成果當然能夠深化公共行政學界對於包括「民眾決策參與」等 議題的對話與反思。

30 「共同語言」是一種可能的項目,但是並不是指其工具性的層面(如英文、中文的分別),

而是語言應用所隱含的某些共同行為,比方說,在同一種語言之下,口音常常會是連結共識 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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