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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危機的產生

就府際關係而言,中央推動跨域加值方案,是否有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予以考 量,不無疑義。跨域加值方案在實務推動上確實有中央與地方認知不一致的問題,

係因中央認為制度推動實為擴大建設效益,對地方有利;而地方則反而認為將加重 地方負擔。如同 2012 年自償率門檻研訂會議中,台北市、台中市與高雄市政府皆 表示 TIF 與 TOD 屬不確定財源,且自償性財源亦屬地方責任,故實際上需負擔之 經費反而較當時補助制度為多。符合 Shleifer & Vishny(1998: 3)的「掠奪之手

(grabbing hand)」政府模型特徵,即認為上級政府可能會不顧及下級政府的財政 困境,而將本應由上級政府提供公共財的責任轉移給下級政府(劉劍雄,2009:

38)。舉以下的財源分攤示意圖(圖四)為例,左邊為未訂自償率門檻的公共建設 經費分攤比例,中央補助佔 70%、地方預算 20%、自償性財源 10%,而當自償率 門檻制度訂定後,要求自償率提高,亦即增加自償性財源,其比例提高至30%,增 加兩倍,而中央補助則較原分攤比下降 10% 為 60%,確實有紓緩中央預算編列壓 力的效果。然而,應注意的是,自償性財源亦屬地方政府的自籌配合款,即使其未 來會產生現金流而逐年回收,但預期收益皆是建立在許多假設參數上,當預估與實 際結果有落差時,自償性財源將會變動,且落差越大,缺口越大。而中央在此新的 分擔制度下,對該缺口並不負責,相反的,地方政府即需挪用既有預算予以補足,

顯示當自有財源不足,未來地方財政負擔反而增加。尤其當地方既有預算被動用,

則勢必排擠其他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進而產生財政排擠效果。因此,尚不深究中央 推動制度之真實目的,自償性財源為地方需承擔責任則相當的明確。

地方預算 20%

中央補助 70%

自償性財源 10%

未訂定自償率門檻

地方預算 10%

中央補助 60%

自償性財源 30%

訂定自償率門檻後

圖四 自償率門檻訂定前後之公共建設經費分攤變化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文繪製。

就計畫審查的過程而言,公共建設財務計畫主要的執行者是地方政府,且充分 掌握地方發展情況,相對而言,中央政府難以掌握,以致財務計畫的相關假設與參 數,實難以判斷是否合理,雙方具有明顯的資訊不對稱問題。資訊不對稱係指一方 擁有另一方所未知的資訊,故弱勢一方須付出額外代價方能取得資訊,亦即中央如 希望合理審查計畫的可行性,則必須尋求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以及花費更多時 間與人力進行審查。如同現今所成立的「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 查會」,藉由各方專業予以檢視。

另外,資訊優勢的一方,亦可能會有隱瞞、欺騙之情事,而弱勢一方則無據查

證。基於資訊不對稱問題的存在,於地方確有高估效益而中央不得而知的情況下,

當計畫與實際情況出現大幅落差時,將產生道德危機(moral hazard)的問題。道 德危機係指契約簽訂後,代理人知道自己的行動,而委託人由於資訊不對稱,無法 觀察代理人行動,此種情況下,代理人可能採取滿足個人利益最大化而有害於委託 人利益的行為。本文認為跨域加值制度所涉及的道德危機面向有二,第一為中央與 地方間,第二則為地方政府與居民之間。首先,當公共建設計畫通過,地方獲得補 助,即中央與地方雙方契約成立,由中央依核定分擔金額出資補助地方進行公共建 設,而地方則負責部分分擔款與自償性經費的籌措。然而,在經費分擔的協商中,

中央難以充分了解地方市場與發展狀況,而地方如為契約達成,於事前藏匿資訊、

故意高估計畫效益,而當計畫開始執行後,地方在擁有中央資金補助的保證下,容 易產生財務風險分擔的投機行為,反而不積極籌措財源。當地方無法依承諾籌集足 夠資金,以致公共建設計畫擱置,最終造成資金浪費,此為中央與地方間的道德危 機問題。

中央與地方的道德危機在實務上已開始浮現。「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 畫」是第一個納入經建會跨域加值概念而核定之計畫,惟高雄市政府目前不願分攤 其核定之經費,未來需另案提送財務修正計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2012:5-9)。換言之,地方政府對於規劃之自償財源可能會反悔,尤其鳳山計畫原自償率 為 4.46%,而納入各項預期性收益後,其自償率大幅提升至 36.50%,新增的自償 性淨收益共計 84.65 億元,約佔總建設經費(176.25 億元)的 1/2。其中,高雄市 政府除需編列預算分攤6.83 億元外,另預期產生 27.96 億元的開發效益。然而,預 期效益是由地方政府承諾,倘若無法達到預期,將發生相當大的資金缺口,地方政 府無力承擔,此資金填補責任可能需轉由中央政府承擔。

另一方面,就地方政府與居民間關係而言,地方政府與居民是為政治事務的委 託-代理關係,但跨域加值所推動的創新財務機制,部分財源籌措方式係以挪用未 來收益的方式,亦將形成道德危機問題(Youngman, 2011: 322)。9 亦即現今地方 政府為求建設,而將未來預期收益提前挪至今日使用,但當預期收益無法實現時,

將造成未來世代的財政負擔,而政府官僚(代理人)可能已更迭,實由居民(委託

9 TIF 即以公共投資所促成再發展的未來稅收,提前運用至現今的公共投資建設,而因每 年稅收無法一次支應期初投資經費,故常以發行公債或借款方式,先行籌措建設財源。

以運作TIF 最早的美國加州為例,在運作近 50 年後的今日,其州長 Jerry Brown 鑑於資 金易被挪用,隱含道德危機問題,而宣布停止運作TIF。

人)承擔責任。

桃園捷運綠線之交通部審查會審查意見(100.07.06)亦提及此看法:

以TIF 做為捷運經費籌措方式,是一項新的嘗試,它的風險及不確定 性都很高,而且是標準的「寅吃卯糧」、「債留子孫」,並且涉及倫 理問題(現代的人替後代決定如何使用未來的收入),它更會產生排擠 地方政府未來辦理地方福利事業的效果。

尤其公共建設不以價格形式出售,缺乏明確的投入產出標準而難以評價,加上 資訊明顯不對稱以致監督成本高,使民眾對預算公共對預算監督缺乏著力點(蔡美 娜,2008:96),而給予政府官僚採取投機行為及怠忽職守的空間。綜觀目前大部 分建設計畫書,多未有資金缺口之風險因應機制。雖然道德危機難以由法律對行為 者實施強制性的約束(韓建新,2000:60),但仍可從制度調整與重新安排,降低 其事前隱匿資訊與事後投機行為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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