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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補充規定

在文檔中 普通型高中選課輔導手冊 (頁 99-103)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令發布、106 年 5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48266A 號令發布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 綱」(以下簡稱總綱)

(二)教育部 107 年 2 月 2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48749B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

以落實總綱「自發」、「互動」、「共好」之核心理念,實踐總綱藉由多元學習活動、補強性 教學、充實增廣教學、自主學習等方式,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促進學 生適性發展為目的,特訂定本校彈性學習時間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三、實施原則:

(一)彈性學習時間:

1.技術型高中:在二年級第 1 及第 2 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 35 節中,開設 每週 1 節;在三年級第 1 及第 2 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 35 節 中,開設每週 2 節。

2.普通型高中:在一、二、三年級第 1 及第 2 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 35 節 中,開設每週 2 節。

3.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在一、二、三年級第 1 及第 2 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 35 節中,開設每週 1 節。

(二)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採全年級(除建教班外)方式分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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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領域/群科教學研究會,得依各科之特色課程發展規劃,於學務處訂定之時間內提 出選手培訓、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之開設申請;各處室得依上述原則提出學校 特色活動之開設申請。

(四)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地點以本校校內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於校外實施者,應經校 內程序核准後始得實施。

(五)採全學期授課規劃者,應於授課之前一學期完成課程規劃,並由學生自由選讀;另授 予學分之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課程,其課程開設應完成課程計畫書所定課程教 學計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課程計畫書,或經課程計畫書變更申請通 過後,始得實施。

四、實施內容:

(一)學生自主學習: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依本補充規定提出自主學習之申請。

(二)選手培訓:由教師就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之選手,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訓內容,

實施培訓指導。

(三)充實(增廣)教學:由教師規劃與各領域課程綱要或各群科專業能力相關之課程,其 課程內涵可包括單一領域探究型或實作型之充實教學,或跨領域統整型之增廣教學。

(四)補強性教學: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教學活動或課程;

其中教學活動為短期授課,由教務處依據學生學習落差較大之單元提出開設及參與學 生名單。

(五)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其活動名稱、辦理方式、

時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前項各款實施內容,其規劃修讀學生人數應達 15 人以上。

五、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規範:

(一)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時段,應於本校彈性學習時間所定每週實施節次內為之。

(二)學生申請自主學習,應依附件1完成自主學習申請計畫暨成果記錄表,由個人提出申 請,經學務處彙整後,依其自主學習之主題與性質,指派校內具相關專長之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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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指導教師。

(三)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者,應系統規劃學習主題、內容、進度、目標及方式,並得經導師 指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簽署後,依學務處規定之時程及程序,完成自主學習申 請。

(四)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15人以上、46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生自 主學習期間,定期與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團體之晤談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 度、提供學生自主學習建議。

(五)學生完成自主學習申請後,應依自主學習計畫之規劃實施,由指導老師就每週學生學 習狀況進行檢核,並於各階段彈性學習時間結束前,學生將完成自主學習成果紀錄學 習省思;指導教師得就學生實施自主學習過程之檢核及學習省思,提供是否適合提出 下個階段申請或實施之建議。

六、選讀方式:

(一)學生自主學習:採學生申請制;學生應依前點之規定實施。

(二)選手培訓:採教師指定制;教師指定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進行選手培訓。

(三)充實(增廣)教學:採學生選讀制。

(四)補強性教學:採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由學生選讀或由教務處依學生學習狀況提出建 議名單。

(五)學校特色活動:採學生選讀制。

(六)第(二)(三)(四)(五)類彈性學習時間方式,其選讀於當學期末,依學務處公告之 期程內完成線上選讀下個學期之課程。

七、學分授予方式:

二、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採計為學生畢業總學分。

三、彈性學習時間之成績,不得列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計算,亦不 得為彈性學習時間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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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修讀本校課程計畫訂定得授與學分之彈性學習時間課程,並符合以下要件者,其彈 性學習時間得授予學分:

1. 修讀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課程。

2. 修讀期間缺課節數未超過該教學課程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

3. 修讀後,經任課教師評量後,學生學習成果達及格基準。

(四)彈性學習時間未取得學分之教學課程不得申請重修。

八、教師教學節數及鐘點費編列方式:

(一)學生自主學習: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二)選手培訓:指導學生選手培訓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三)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

1. 個別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課程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滿足 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2. 二位以上教師依序擔任全學期充實(增廣)教學之部分課程授課者,各該教師授 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時,得分別計列教學節數;授課比例未滿足全學期授課時,

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3. 個別教師擔任補強性教學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者,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 課鐘點費。

(四)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之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依各該教師實際授課 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師若無授課或指導事實者不另行核發鐘點費。

九、本補充規定之實施檢討,應就實施內涵、場地規劃、設施與設備以及學生參與情形,定 期於每學年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內為之。

十、本補充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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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普通型高中選課輔導手冊 (頁 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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