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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或專科學校五年 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 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 證明。

二、 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 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 次。

三、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 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 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 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 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 證。

六、 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 次。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 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 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 證明。

二、 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 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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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 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 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 證。

八、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 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 三名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 4 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 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入學:

一、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 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 證明。

二、 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 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五、 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 技藝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六、 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 證。

七、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 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 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 5 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 以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 機關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第 6 條 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 相關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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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

第 7 條 學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

(以下簡稱技優入學)事宜。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招生委員 會辦理技優入學事宜;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機關指定。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學年度招生委 員會辦理。

第 8 條 依本辦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招生名額、相關職種

(類)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

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各招生委員會應依本辦法及前項規定訂定招生規定,報各該主管 機關核定。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 審及保送入學。但參加當學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並獲 分發之錄取生,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當學年 度甄審及保送入學,違者取消其當學年度報名及錄取入學資格。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學生,得同時報名參加甄審及保送入 學,獲錄取時,僅得擇一校系報到,並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學年度 各校之招生;經發現重複報到或報到後再參加各校之招生者,取 消其甄審及保送入學之錄取資格。

第 11 條 學校對以技優入學之學生,應加強其基礎學科之輔導。

第 12 條 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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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 生適性發展,落實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由各四技二專及大 學校院聯合或自行組成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中等以上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要點 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時間,以每年三月至五月辦理為原 則。

四、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甄審或保送入學之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 學力之學生,其在學平均成績應及格。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學生得參加甄審之名 額,分配如附表。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 總分百分之五十五;獲優勝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五十。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四十五。

(三)全國技能競賽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四十;第二名增 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第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 十;第四名及第五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各職種個人競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第四名至第十五名者,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第十六名至第三十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 百分之二十;第三十一名至第五十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 十五;第五十一名以上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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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佳作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六)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第一 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其餘得獎者,增加 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七)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領有乙 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者,甄 審實得總分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由當學年度入 學委員會依其所參與競賽辦法及表現等相關證明資料認定。

六、符合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原肄業學 校主辦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甄審及保送入學 名冊一式二份,並檢具在學成績單、學生證 (或畢業證書) 等證明文 件及獲獎證件,循行政程序報送委員會,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

七、各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各系科甄審及保送名額,應列入簡章中辦理 之,

其名額不占年度各系科核定招生名額。

甄審及保送錄取生於報到後,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各四技二專及大 學校院之招生,違反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八、 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相關 學系甄審及保送入學及有關違反時之處理原則。

九、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前取得之證件或競賽、展 覽獎項或各種特殊身分考生之加分優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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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人數 優勝錄取人數

220人以上 76

190-219人 72

160-189人 64

140-159人 56

120-139人 50

100-119人 44

80-99人 38

70-79人 32

60-69人 28

50-59人 24

40-49人 20

30-39人 16

20-29人 12

10-19人 8

9名以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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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適 性發展,落實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由各二技校院聯合或自 行組成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 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 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時間,以每年三月至五月辦理為原 則。

四、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甄審或保送入學之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 學力之學生,其在學平均成績應及格。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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