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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電視節目法規範之方向及內容

總結來說,我國目前的無線商業電視頻道以及有線電視並不是沒有以兒童為主 要目標閱聽人的電視節目。但是,我國目前電視節目頻道所提供以兒童為主要目標 閱聽人的電視節目,以娛樂性、劇情性∕故事性的卡通節目為主,較少有以教育、

知識性為主的電視節目。因此,我國目前的兒童電視節目主要作為兒童休閒、娛樂 的管道,至於在提供兒童學習或是增進兒童理解與智能方面,其功能性較低。其 次,我國目前電視節目頻道提供以兒童為主要目標閱聽人之電視節目,主要以娛樂 性、劇情性∕故事性的卡通節目為主。推其原因,可能是比起一般的以真人為主的 教育、知識性為主的電視節目,故事性的卡通節目較易吸引兒童的收視,相形之 下,卡通節目可能創造較多的廣告收益。第三,卡通節目多為國外產製,少有本國 自製節目,可能是因為外國卡通節目在全球行銷策略的運作下,造成其單位成本較 本國自製卡通節目來得低25,致使電視台業者多採購國外製的卡通節目26。最後,

也由於國外卡通節目在全球行銷策略的運作下,造成其單位成本較低,甚至有可能 低於國內自行製作的真人節目,而業者在成本以及廣告收益的考量下,因而選擇了 播放國外卡通。

(二)兒童電視節目法規範之方向及內容

我國目前的無線商業電視頻道以及有線電視雖有以兒童為主要目標閱聽人的電

25 實質而論,台灣並不是沒有產製卡通的能力,因為台灣有很多動畫公司是美國和日本許 多動畫公司的代工廠。但是,台灣動畫產業未能發展自己的卡通節目主要是因為文化差 異、缺乏行銷通路、投資意願低、原創能力不足等(李誠偉,2003)。

26 雖然,電視事業採購國外卡通可以節省成本,但是長期來說,可能會造成台灣兒童被文 化殖民,其次則是以本國文化為內容的卡通節目可能無法發展。然而,此涉及我國本國 製節目的政策,值得深入討論。惟本文主要討論兒童電視節目規範之問題,故本文在此 對此問題不做深入性的探討。

視節目,但以娛樂性、劇情性∕故事性的卡通節目為主,極少有以教育、知識性為 主的電視節目,故本文建議宜針對兒童電視節目訂立特別法。然而,其規範內容該 如何為之?在參考美國、澳洲對於兒童電視法的定義以及我國的節目生態後,提出 以下的建議與看法,其中有些想法可能未必完全成熟,需要更進一步的討論與分 析,但希望可以達到拋磚引玉的目的,引起大家對於兒童電視節目的重視與討論。

首先,就兒童電視節目的定義而言,可以考量將其定義為(一)專門為兒童製 作或是以兒童為目標閱聽人的電視節目,所稱的兒童則是指未滿 12 歲之人27

(二)具有娛樂性質之節目,(三)能增進兒童知識與理解之節目,以及(四)節 目長度至少 30 分鐘以上且品質良好的電視節目。另外,宜仿效澳洲將兒童電視節 目分為學齡前以及非學齡前兒童觀賞的兒童電視節目,因為二者的心智成熟度仍有 所不同,將其分成二類較可以符合各自的學習需求和身心發展情境。但是,考量業 者之言論自由,在分類上不宜由主管機關為事前審查及分類,宜採取和美國相仿之 制度,由業者自行標示那些節目是適合學齡前或是非學齡前兒童觀賞的兒童電視節 目,提供父母親申訴的機制,告知主管機關哪些電視節目雖標示為兒童電視節目,

由主管機關為事後的懲罰,以避免業者只是將電視節目重新標示。

其次,就播出時段而言,本文認為宜將兒童電視節目時段置於下午 4 點 30 分 至 7 點間,由業者自行選擇於該時段間播出至少 30 分鐘的兒童節目,選擇此時段 一方面是考量該時段須是兒童最有可能收視的時段,以及避免電視台將兒童電視節 目置於冷門、非兒童能收視之時段的緣故。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此時段為多數業者播 放以兒童為目標閱聽人之卡通節目的時段,如果選擇此時段,業者於節目時段表的 安排上並不需要做很大的變動。

第三,是否可於兒童電視節目的播放期間或前後播放廣告,參考美國及澳洲目 前的規範,發現仍可播放廣告,係考量商業電視台乃以廣告為主要收入之緣故,唯 可以播放之廣告內容有所限制,例如不得在兒童節目內出現人物形象推銷產品。我 國商業無線電視台乃以廣告為主要收入,有線電視亦多以廣告為主要收入。在兼顧 兒童的身心發展以及電台的營運收入的情況下,建議仍可於兒童電視節目的播放期 間或前後播放廣告,唯廣告的播放時間及內容必須有所限制,不得有害兒童身心之 發展,例如煙、酒廣告不得於兒童電視節目播放期間播出,又或不得有引誘兒童進 行消費的情況。

27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 條稱兒童為未滿十二歲之人。

第四,則是兒童電視節目規定的適用是否要全面適用於無線電視台和有線電視 台?我國商業電視的生態包含了無線電視台和有線電視台,由於我國地小人稠,有 線電視台的涵蓋率相當地廣泛,達百分八十五以上28,與無線電視台相抗衡。在規 範上,無線電視台與有線電視台應受相同的內容管制,因為二者所提供的服務是相 同的。但是,二者的頻道生態卻完全不相同。現有四家無線電視台的服務型態,乃 是一種以提供多元化節目型態為主的綜合頻道,而有線電視台的服務型態則不完全 限於綜合頻道,尚包括了以提供特定節目類型為主的頻道,例如電影台、旅遊頻 道、戲劇台等。如果全面地要求所有的無線電視台和有線電視台都必須在特定時段 播出兒童電視節目,那麼將會對於很多業者造成困擾,且會造成兒童節目過多的情 況。於此種情況之下,可採取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仿效澳洲的作法,對於商業無 線電視台以及有線電視台分設二套不同的兒童電視規範,另一種方式是仿效美國的 作法,將兒童電視節目之規範適用於商業無線電視台以及有線電視台,但是必須有 線電視台得以非播放兒童電視節目之方式來協助兒童電視節目的產製或品質提升的 制度設計。二者方式得擇一為之,因為此二種方式皆可以兼顧有線電視特別的頻道 生態。

最後,我國是否有必要如同美國 1990 年兒童電視法案之規範,設立國家兒童 教育電視基金會,授權該基金會得和企業訂立有關於製作教育性兒童電視節目的契 約或直接給予製作教育性兒童節目者補貼?對於企業製作教育性或知識性兒童電視 節目者給予補貼,或許可以提供業者製作教育性兒童電視節目一個誘因。然而,本 文認為最重要的問題乃在於目前我國電視節目多缺乏教育性或知識性兒童電視節目 者的原因為何,是否為我國業者缺乏自行產製兒童電視節目的能力,或是缺乏資金 的投入?觀察美國是一個影視工業發達的國家,一個產製環境相當成熟的環境,業 者不願或無法製作教育性或知識性兒童電視節目,主要是出自於利益上的考量。在 此種萬事皆備,只欠東風的情況下,適當的給予業者製作節目的誘因,確實可以有 效鼓勵或促成業者製作教育性或知識性兒童電視節目。至於我國的情況為何?實質 而論,我國並不是沒有產製能力,最主要的緣故乃在於缺乏資金的投入、行銷的通 路…等,而此可以從我國為美、日卡通動畫的代工廠(參見本文註25之說明),以 及東森幼幼台得以成功之背後的東森集團所扮演的角色看出。

在此種考量之下,仿照美國建立國家兒童教育電視基金會,給予從事兒童電視

28 見電信總局統計(http://www.dgt.gov.tw/chinese/About-dgt/Publication/94/images/pic-jpg/13.JPG)

節目之製作者補貼,是一項可行的作法,唯尚需考量設立國家兒童教育電視基金會 所生的執行成本以及代理成本的問題,例如該筆補助是否只會淪為業者競租的對 象、政府如何能確保該基金會能有效率地運作…等,以及兒童電視節目製作出來後 的播送問題都必須詳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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