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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眾部分

相對於政府組織的明確性,欲將不具明確規模與行動模式的公眾,與抽象的 信任概念相互結合,實為奇異而困難的工作。然而也就是因為公眾的此種不確定

與多元性,才使其與個人、企業、社團、社區等個人或組織有所區隔,且形成地 方政府需要營造信任關係的理由。

當公眾概念成為政府對外互動的主要對象,則新公共管理「人民即顧客」主 張便不適用,因為公眾不僅是公共服務的消費者,其更會基於不同立場、利益、

主張,而對地方政府的運作過程、產出,甚至於地方政府本身及所屬人員有不同 期望。Haque 認為當前公共行政與公眾的關係,不能只限定於狹隘的公共服務生 產者與消費者,而應轉換為政府與公民間的關係,其理由有四(Haque, 1999: 320- 321):第一,公民概念方符合政府運作之民主原則;第二,公民概念將激發政府 重新自我定位,而非一味引用企業經營模式;第三,公民概念促使政府重新評估 許多價值,如代表性、公平、課責等;第四,公民概念將促使政府在積極提供公 共服務外,也能兼顧弱勢保障、正直無私等考量。基於此四點,Haque 主張唯有 採 用 公民 與公 民 社會 觀點 , 才能 重建 公 共行 政的 正 當性 。而 除 了概 念界 定 差異 外,政府與公民關係亦實質影響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OECD 在 2001 公布的政 策簡訊中,即主張各國公共政策決策時,應將政府與公民關係界定為「動態參與」

(active participation),即政府對待公民不能只進行政令宣達、諮商等消極或單向 的溝通方式,而是應基於夥伴關係,促使公民在決策時發揮影響力或進行對話,

即便最終決定權在政府,但是也不能忽視公民意向(OECD, 2001)。

以 公 民 與 公 民 社 會 的 思 考 基 礎 , 近 年 已 逐 漸 成 為 各 界 探 討 政 府 運 作 重 心調 整 , 以 及 政 府 對 公 眾 間 關 係 再 定 位 的 重 要 焦 點 (Smith & Huntsman, 1997;

Vandenberg, 2000),然而欲使公民社會真正發揮效用,則需要公眾與政府間能建 立信任關係。Tonkiss 等人所編著的「信任與公民社會」一書,即認為今日吾人 欲達成各項社會目標,如發展經濟、社會福利、危機管理、環境保護……等,除 了 要 有 公 民 社 會 的 思 考 基 礎 外 , 更 需 要 藉 由 信 任 關 係 來 轉 化 (Tonkiss, et.al., 2000)。

基上理由,筆者認為公眾欲與地方政府營造信任關係的關鍵,便在於採行公 民的自我定位途徑,亦即在與地方政府互動過程中,公眾不再是消極的接受者,

也不是僅從本位利益提出要求的顧客,而是承擔相對權力與責任的參與貢獻者。

配 合 前段 將公 眾 視為 是今 日 政府 運作 自 變數 的觀 點 ,此 種定 位 的內 涵亦 可 從決 策、執行、影響三層面進一步界定:

第一,在決策面。公民不僅消極接受資訊,更應主動提供政府資訊與建議。

上述論據可以引用 Newman 的研究成果來說明,Newman 在研究信任與社會 活動間的關係發現:信任概念之所能形成,是從社會上政治、公共服務、組織管

※資料來源:(Newman, 1998: 50)

在表一中,政治、管理、組織三因素因為社會日趨多元而逐漸分歧,從而形 成對立觀念,當各方都難以主宰局面下,只好尋求彼此相互信任,如此才能獲致 使不同利益主張均可共存的正當性權威。筆者認為 Newman 研究的啟示在於:雖 然公民、信任等概念不易明確界定,但若公眾不願在今日公共事務中缺席,且不 希望各利害關係人間淪為「零/和」競爭時,則前述兩概念便有其重要性。進一 步而言,正因為在當前社會中,組織、管理、服務、政治等層面,都可能充滿高 度分歧與不確定性,故才需要建立公眾信任關係,來成為地方政府與各方互動的 基本憑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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