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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締性交易的性別與階級效應

Lipsky 指出「基層官僚必須在有限的資源內處理大量工作的這個事實,使得 他們必須發展捷徑和簡化的方式,以因應責任的壓力」(Lipsky, 1980: 18)。面對 一個他們並不認同的任務,多數員警只求盡快滿足最低積分要求,因此也發展出幾 種「最容易」的辦案策略。然而從批判的角度來檢視,這些辦案策略明顯造成了性 別與階級不正義的雙重意涵,且這雙重的不正義,實與目前「罰娼不罰嫖」的政策 設計有密切關係。

(一)「雙重標準」成為辦案利器

在一九九一年「罰娼不罰嫖」的「社維法」通過之際,婦女團體曾經抗議這種 差別待遇的性別意涵;然而對多數基層員警而言,「罰娼不罰嫖」成了協助他們辦 案的一大利多。因為在「違警罰法」的時代,「踹開門就可以進去抓」「覺得可疑

就臨檢,不用上面規劃」(O10),民眾的權利意識也不是很高,對許多員警而言 取締性交易還很容易;但隨著「違警罰法」被「社維法」取代,特別是二○○一年 十二月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對警察臨檢有更嚴格的規範之後,基層員警辦案過 程必須更講求程序正義和證據。因此,「說服」客人做筆錄,來證明小姐確實有從 事性交易的不法行為,幾乎成為所有受訪警察取締性交易的必經程序。以下分從三 種基層員警常用的取締策略一一說明。

第一種策略是先查訪獲得充分訊息後,申請搜索票後突擊取締。舉例而言,我 曾經參與警方取締某家以理容院為門面的私娼寮之勤務。領隊巡官 K21 事先已經 蒐集過線報,瞭解客人都是進入一樓根本沒有在理髮的理容院後,再由「三七仔」

(媒介者)帶到同棟三樓的公寓內進行性交易。因此他順利申請到搜索票,與其餘 3 名員警展開便衣取締勤務。K 派其中兩名員警先偽裝客人進入理容院,他和另一 名員警(及參與觀察的我與助理)則待在汽車內埋伏。三七仔帶兩位員警上樓後隨 即下樓,兩位員警在樓上則先勘查地形,然後以手機通知 K 行動,隨即壓制樓上 的兩位小姐(另有一位正與客人在房內交易)。同時間 K 衝上三樓,破門而入並 且立刻拍下兩人赤身裸照;同車另一位員警則負責在一樓制伏三七仔。人員全部制 伏後,K 將現場相關證物如帳本、保險套等都帶到警局。雖然已經有多年經驗,可 以感覺到整個取締行動仍充斥高度緊張,因為誰也難保有無預期之外的抵抗,平時 說話斯文的 K 也刻意用力踹門、摔東西,來展現他的主控權。最後順利將三七 仔、3 名四、五十歲的小姐及該名年僅二十歲的客人,一同帶到警局。

像這類「有照片為證」的取締情形,基本上不需要太多功夫說服客人承認—因 為客人要否認也很難。因此,只需要告知客人他「承認就沒事」,請他配合交代一 下如何知道這裡從事性交易、如何進行、花多少錢等細節,就可以完成筆錄。然 而,這類取締模式其實也非常依賴「罰娼不罰嫖」的政策庇蔭。因為要申請到搜索 票並不容易,必須事先查訪,掌握充分證據顯示這裡確實從事色情。而基層員警常 用的方式就是請「線民」先行消費一次後,告知業者詳細經營方式,來確保申請搜 索票的資訊正確(如果資訊不夠充分,就可能被法官打回票,無法申請到搜索 票)。因此 K 會說:「警察局一百件(取締色情)裡面有六、七十件都是假裝客 人去找來的」。

第二種常見的取締策略,則是員警 G 最常用的「守株待兔」。這是因為 G 專

21 本小節因涉及實際取締過程之田野觀察,較為敏感,基於保護受訪者考量,本小節之引 言以不同形式代號匿名,以強化匿名性。

門鎖定流動式應召,目標不固定,很難申請搜索票,G 也覺得沒有必要。我和 G 團隊某次在 X 縣市某家汽車旅館外頭埋伏,沒多久時間就看見一輛廂型車應是馬 夫所駕駛。於是 3 名員警兵分兩路,一輛車趕去追蹤馬夫的車輛,我則隨同 G 直 接進入旅館。G 直接表明警察身份,向櫃臺詢問剛才小姐到哪一間,櫃臺也算配合 告知樓層(很多時候旅館櫃臺不願配合警方辦案,甚至會在員警上樓後,打電話通 知客人防備)。而在到達該樓之後,G 鎖定兩三間有傳出聲音的房間,正在思考如 何進一步突破之際,其中一房間傳來手機聲音,是馬夫即將被制伏而打電話要提醒 小姐。G 立即判斷就是這一間,因此敲門要求開門。理論上,房內男女有不開門的 權利,但該名應召的大陸女子還是開了門,隨即被逮捕。這次行動共逮捕大陸女子 及馬夫兩人,滿臉不悅的四十多歲客人也被G 看似禮貌地請入警局。

在這種守株待兔的模式下,要拍到當事人裸體的照片較為困難,只能拍到使用 過的房間床鋪、保險套等證物,也因此客人的證詞變得更為關鍵。G 對於突破客人 心房頗有把握:

一般來講客人在我們的溝通之下都會配合,他知道這是最好的方式,想 趕快把事情弄完,趕快脫離現場。...一般來講一百個有九十九都會承認,

我到現在還沒有碰到沒有承認的客人。

G 也承認「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確實使他們辦案方便許多。在規勸客人配合筆 錄的過程中,我聽見 G 也以很「同理心」的方式告訴客人:「台灣玩女人也不會 罰,也不會怎麼樣,這只是一個過程而已,做一做筆錄就沒事了,不會這樣罰 你」;同時輔以一定程度的威脅「你如果不說清楚,檢察官覺得需要,寄個傳票到 你家要你去作證的話,你就會很麻煩,聽得懂我的意思嗎?」22

簡言之,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加上客人不想多事的心態,讓基層員警可以輕易 突破,再藉由客人的證詞,小姐通常也會承認,就算不承認,案子也還是成立。資 深員警O20 對此心態有貼切的描繪:

你先從男客下手,因為我們法律不公平啊,它不處罰男的,所以你要先 從男客下手,先跟他溝通開導:「今天純粹是針對店家,我們要取締店 家的色情,那你是消費者,頂多只是做個在場筆錄。」…那男的,你不 處罰也不留下記錄的話,一般客人很樂意指證,只要趕快筆錄做一做讓 我走。我講一句難聽話,如果你不配合,不好好講的話,到時我通知媒

22 本研究田野記錄,二○○六年四月四日。

體來,大家都難看!

娼嫖之間的差別待遇被利用到極致,就產生第三種策略,一般所謂「釣魚」。

有些員警因為績效壓力急切,或認為花費時間突破客人心房很麻煩,於是找朋友擔 任嫖客,透過分類小廣告或網路援交資訊,將小姐約到旅館完成性交易後,再由事 先埋伏或者「剛好執行臨檢」的員警當場人贓俱獲。員警A 就坦言:

假設今天警察局長說:「這兩三天取締色情專案,每個派出所都要有績 效喔!」假設是局長下去的命令,急急如律令,沒有績效所長就倒台就 對了,你自己看好了,平常沒績效,當天晚上就會有績效。為什麼?警 察都是沒辦法想辦法,不然我怎麼辦,我就找朋友去(消費)啊,然後 去臨檢,(朋友)承認就好啦!…【問:為什麼朋友願意這樣做?】警 察會給他錢啊!例如我請你幫忙,三千塊給你去做,那對這種證人來講 的話,第一個,我不用錢,第二個,我可以跟警察交個朋友,又可以幫 到 警 察 , 他 是 沒 有 損 失 的 。 … 【 問 : 警 察 這 樣 辦 案 不 是 都 自 己 掏 腰 包?】對警察來講,花三千塊、五千塊,可以換你一個月的平安,或是 更長久的平安,我覺得避免長官罵的話,其實東西都是可以被處理掉 的,有績效我們警察有績效獎金,一件的話是兩千五百塊,多少可以補 貼,所以損失不大,我認為這個錢的部分是還好。

這種釣魚的方式雖然備受批評為「引誘犯罪」,但也有員警以取締毒品為例,

認為去找一個「本來就在從事色情的人」消費,與引誘犯罪或教唆陷害有很大差 別,因為她不是因為這次消費才下海賣淫。不過,提出這套理論的員警 B,卻也承 認在法院上「絕對不會說嫖客是我們的人」,也不會有人能提出證明。倒是 A 比 較坦白:「其實這就是違法,陷害教唆法,明顯是釣魚,但卡在那個客人,自己的 朋友,他不會承認。逼不得已的時候就要用這招啊!」23

(二)「都抓三千塊可以搞定那種」

在前述順應「罰娼不罰嫖」政策所衍生的取締策略,除了明顯的性別不正義之 外,更造成了階級不正義的效果。以第一種「搜索票」和第三種「釣魚」策略而

23 在媒體報導也時常看見有些員警自己喬裝客人下海「釣魚」,待談妥價錢後,隨即表明 身份將私娼逮捕。不過,由於本研究受訪對象皆迴避提及警察「自己」釣魚的策略,因 此這一點不列入正文。

言,員警都需要花錢蒐集線報或請人「消費」。於是,在取締目標對象選擇上,自 然需要考慮經費負擔。員警 O3 就直言,他們在取締色情勤務上,「都抓三千塊可 以搞定那種」。即使他們知道酒店內有脫衣秀舞的節目,是刑法妨害風化的案件,

但不可能為了去抓酒店,花一兩萬消費,且業者經常會檢查手機、相機,跳舞時門 也鎖起來,很難當場抓到證據。至於小姐出場後與客人性交易,則業者可以辯稱與 他們無關,就算抓到,也只能將小姐以「社維法」處理,「花個三萬,抓個社秩 法,有用嗎?不符合成本效益啦!」。同樣是抓「妨害風化」,普通理容院、護膚 按摩那種中低消費的業者,絕對比高檔的酒店業者容易取締到案。

而對習慣在旅館外守株待兔的員警而言,也多以平價的汽車旅館或小旅館為對

而對習慣在旅館外守株待兔的員警而言,也多以平價的汽車旅館或小旅館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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