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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藝文界的意見分析

在文檔中 NHU Citation System. (頁 21-25)

高雄的地方藝文界,是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特別是美術館)行 政法人化的重要利害關係人,其意見有深入分析的必要。以下分成「過 程與參與」、「制度的論述與設計」等兩個面向來探討。

(一)過程與參與

高雄市政府在推動專業文化機構的過程中,地方藝文界不在狀況 內。2016 年 4 月,高雄市政府向文化部提出行政法人的申請案時,地 方藝文界仍不知情,直至同年 5 月 23 日高雄市議會召開首場公聽會 後,才從媒體得知,而隔日設置自治條例即進入一讀。對此,地方藝 文界反彈激烈,認為過於倉促、不透明,缺乏社會參與。然而,議會

仍於 6 月 14 日三讀通過設置自治條例,從開始審議到完成立法,前後 僅約三週。對此,多位地方藝文界人士,在市議會舉辦的第二、三場 公聽會中表達不滿(D3、D6)。如 D6 所言:

「公民社會參與權在哪裡?草案一讀通過前有哪些公民 參與?我懷疑。高雄藝術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高雄的 藝術家都不見了。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是否符合民主行政 與公民參與,從現實面來看是值得懷疑的,公民的長期 參與機制在哪裡?我看不到。」(D6-第 3 場)

由於專業文化機構是整併高美館、高史館、電影館,在討論設置 自治條例的過程中,雖然後來有讓地方藝文人士參與,但偏重於美術 界,歷史、電影領域者則較為缺乏。對此,地方藝文界人士也在公聽 會指出其不合理(D3、D5)。如 D3 所言:

「文化機關把美術館、史博館、電影館變成文化機構,

所以文化機構必須要差異化,合乎邏輯就是這樣,既然 是差異化,為什麼只有以美術館為主體,沒有看到電影 人或歷史界的人士或博物館界的人士來參與?這是我們 認為比較不周延的地方。」(D3-第 3 場)

由於高雄市政府推動專業文化機構的過程倉促,而且事前未與民 間充分討論溝通,因此,地方藝文界要求本案暫緩,議會不宜在該會 期審查(D5、D6)。如 D6 所言:

「今天光是草案就引發全國藝術界這麼多的討論,所以 請為人民喉舌的議員想想看,細則還泡在水裡,在草案 還未接受公眾檢視完備的情況下,我們藝術圈一致認為 應予擱置,議會如不擱置,則有失職之嫌。」(D6-第 3 場)

需特別說明的是,地方藝文界人士雖然要求本案暫緩審議,但未 必代表他們反對高美館、高史館、電影館改制為行政法人。更精確地 說,他們的意見可以細分成兩種:第一,事緩則圓,應等待更成熟的 時機(D7、D1);第二,要有更充分的討論、溝通與評估,並讓民間參 與,而不是倉促進行(D2、D4)。D7、D4 的相關意見如下:

「我們何不把它暫緩下來,然後等到一個很成熟的時

機,就像學者專家講的或是李老師講的,將來成為各縣 市的典範,我想,這對高雄市民也是一大光榮,何必急 著開始?我沒有反對成立法人,但是我覺得它成立以前 的一個積極條件與成熟度應該被肯定。」(D7-第 3 場)

「高雄市三館的永續經營是否朝向行政法人改制,應進 行可行性評估,所有疑慮更該邀請藝文各界的廣泛參與 討論。」(D4-第 3 場)

(二)制度的論述與設計

地方藝文界透過書面聲明,以及在公聽會上,針對高雄市專業文 化機構行政法人化制度的論述與設計,提出「願景」、「組織整併」、「法 人治理」等三大面向的質疑。以下分別分析之:

1. 願景

從最上位的角度,在地藝文界認為推動專業文化機構法人化,看 不出當局對於高雄藝文發展的遠見與願景,反而模糊了組織的角色與 定位。如高雄市現代畫學會的書面聲明:

「對於文化局提出法人化當務之急的論述,極度缺乏對 高雄藝文發展之遠見與願景,不僅無法從中了解高美館 作為高雄第一線、前瞻性與引領性角色的未來定位,反 而在與高雄市電影館、高雄市歷史博物館合併設置一行 政法人的設計中更顯模糊。」

2. 組織整併

高雄地方藝文界人士對於專業文化機構的整併與法人化,亦即對 於「三館一法人」頗有疑慮。藝文界對此的擔憂主要有兩種:第一,

不認同市政府為了降低行政成本、改善財務而整併三館(D1);第二,

美術館、歷史博物館、電影館的專業不同,整併不易(D7)。D1、D7 的相關意見如下:

「一定要小火慢燉,像好酒沉甕底,你要慢慢的、慢慢 燉,一點一點這樣累積,不可以求時間的快速,更不可 以求財務數字的量化,那樣子的話就有一點本末倒置 了。」(D1-第 3 場)

「我們把 3 個館集合在一起,這 3 個館的性質是不一樣 的,如果就我的領域美術來講,光是一個美術,中西繪 畫就不一樣;光是一個中國繪畫,裡面又牽涉到人物畫、

什麼畫,這裡面的議題非常多,你如何把這 3 個館兩三 下就併在一起?」(D7-第 3 場)

3. 法人治理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是由董事會作為法人的治理機關,藝文界頗 有疑慮,主要有四個問題或建議:第一,不清楚是「館長制」還是「董 事會制」(D2);第二,擔心董事會流於政治酬庸、利益輸送(D2);第 三,擔心各館專業人士在董事會的發言,可能會被其他專業的董事稀 釋(D3);第四,主張專業領域的董事,民間應有推薦的權利(台灣視 覺藝術協會)。以上的相關意見如下:

「因為來三館的行政法人將設置一董監事會,法條內容 顯示其運作乃以董事長為對外的代表。然而高雄市文化 局於 6 月 6 日所提之『答客問』說帖卻揭示此法人為『館 長制』,實與法條內容相違,請務必釐清。為避免董事會 流於政治酬庸與利益輸送,本法案應納入董監事利益迴 避條款。」(D2-第 2 場,宣讀新浜碼頭藝術學會之聲明)

「董監事會之迴避條款須明文規定,除與館舍藝術專業 第三方策展內容相關之聯展邀請或影片放映事宜不在此 限,其餘明文禁止。」(台灣視覺藝術協會之書面聲明)

「董事會有很多其他的行政人員,這些行政人員變成了 董事,或其他專業人士變成董事,美術館的人員就稀釋 掉了,在美術館、歷史博物館或電影館的人員當然發言 次數就減少了,這點也是必須詳細衡量的地方,我想這 是比較大的問題。」(D3-第 3 場)

「若仍要以三館舍合併為單一法人,與三館專業領域人 士比例須達三分之二,其中美術館專業領域人士至少四 名。其中,專業領域人士應由市府專業顧問及民間諮詢 推動產生。」(台灣視覺藝術協會之書面聲明)

在文檔中 NHU Citation System. (頁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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