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巡 撫 蔣 兆 奎
著即處絞 其 子 張 情 田 慫 恿 其 受 贓 , 父 子 俱 正刑。
二、《大清律例》中關於懲治侵貪虧空的律例
律文名稱 律文內容及條例
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
一、五刑
15、凡官員有先參婪贓、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贓入己,止擬因公挪用、
因公科斂、及坐贓致罪,犯該杖一百者,革職。徒、流、軍罪,依例決配。
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議處,分別降罰。其先經 革職之處,准予開復。
三、八議 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功、四曰議賢、五曰議能、六曰議勤、七曰 議貴、八曰議賓。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 法贓、詐偽、犯奸、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奸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 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雖會赦 並不原宥。其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並從赦宥。其赦 書臨時欽定罪名特免及減降從輕者,不在此限。
十六、常赦所 不原
64、凡侵盜倉庫,錢糧入己,數在一千兩以上,擬斬監候之犯,遇赦准予 援免。如數逾一萬兩以上者,不准援免。
凡彼此俱罪之贓及犯禁之物,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 贓,並還主。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人雖決訖未曾抄劄入官者,
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並不放免。罪未處決,物 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未經分配者,猶為 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從免放。若以贓入罪,正贓 見在者,還官、主。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亦勿徵。其估贓者,皆據犯處 當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銀八分五厘五毫。其牛、
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值。賃錢雖多,
各不得過其本價。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 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
118、虧空貪贓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督撫委清查官產之員會同地方官,令 本犯家屬將田房什物呈明時價,當堂公同確估,詳登冊記,申報上司,仍令 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如有侵漁需索等弊,許該犯家屬併買主首告,將侵 漁需索之官吏,照侵盜錢糧及受法贓律治罪。
119、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盜錢糧例治 罪。其一應變什物,俱勒限一年,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賣。如逾限未變,器 皿衣服仍於本地方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兌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冊,眼 同本犯家屬封固,取具並無更換甘結,具文解交藩庫。遇有便員附搭解部,
轉交崇文門變價。若有竊換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賠,仍照侵盜 錢糧例治罪。
120、田房產業一經入官,即令本犯家屬將契券呈堂出業。該管官眼同原主秉 公估定,開明價值,出示速售。有願買者,即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
仍令買主出具並無假冒影射甘結存卷。如該管官縱容原主據占、影射,將據 占之家屬、影射之父兄,俱照隱瞞入官財物律坐贓治罪。該管官並該上司俱 照例分別議處。如並無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捏詞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 地及質當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贖歸還原本,如逾限不贖,即開明原本價值,
出示招賣。
121、八旗催追侵貪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產變價交官。若承變限滿,尚 無售主,照虧欠之數將家產估價入官抵項。其家產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 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具奏,將本犯交部照原擬發落,現在家產盡行入官。
二十四、給沒 贓物
123、刑部現審案內,凡行追贓、罰贓、變贓、贖銀兩,承追各官俱各定 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該部即行查參,將承追各官照例議處。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 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五十三、舉用 有過官吏
237、凡衙役犯侵盜錢糧婪贓等罪,遇赦豁免後復入原衙門及別衙門應役 者,杖一百,徒三年。該管官知情故縱,及督撫不即糾參者,俱交該部議 處。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為者,加一等。
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七十、同僚代 判署文案
279、各省承審參案,無論侵貪那移以及濫刑枉法等項,俱由臬司主稿,
會同藩司審勘,招解督撫衙門復審。倘藩司以事非己責,並不實心會鞫,
或臬司因主稿在己,偏執自是,以致罪有出入者,該督撫即行查參,交部 分別議處。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 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
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指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 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 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枉有所徵免糧數計贓,重者從贓論。里長、甲 首各與同罪。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失 於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
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丘換段,冒告災傷者,
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納稅糧,依額數追 徵入官。
九十一、檢踏 災傷田糧
351、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肥己等弊,致民不沾 實惠者,革職拿問,照侵盜錢糧例治罪。督撫、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 稽察者,俱革職。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制錢,內外俱要遵照戶部議定數目,
一體通行。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值,聽從民便。若 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軍民之家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鐘磬、饒 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賣,每斤官給銀七分,增減隨時。若私相買 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413、承辦銅商,逾限並無貨物出口,或非采易銅斤之貨,嚴拿究處,著 落追賠。其進口之時,或非原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查報,並知照原 出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倘有侵那隱匿之弊,將詃商從重治罪。倘辦 員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致奸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參治罪。上司徇 隱,一併交部議處。
一百一十八、
錢法
414、雲南等省銅廠,經放預給工本銀兩。如課長爐戶有克扣分肥,侵吞 入己情弊,審究確實,即照常人盜倉庫錢糧例,計贓科罪,將家產查封,
變估抵補。仍責成該管之員實力稽查。倘該管各員徇隱不究,察出即行指 名題參。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 通關者,計所虛出之數並贓,皆以監守自盜論。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
扶同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受財者,計贓朱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 戶知情減二等,免刺。原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贓還主。同僚知 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一百二十三、
虛出通關朱鈔
430、凡州、縣倉庫錢糧,責成知府嚴行盤查,於每年奏銷時,出具所管 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造冊申詳保題,仍令不時盤查。一有虧空,無 論幾時察出,立即列揭請參,免其治罪分賠。如知府通同徇隱,別經發覺,
將知府革職離任,先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產全無,無力完 帑,將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俱著落知府獨賠。如止盤查不實,不行 揭報,審系州、縣那移,亦先於於本犯名下著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產全 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府分賠一半。如知府查出虧空,
揭報司道,司道不即轉揭,及司道已經轉揭,督撫不即題參,許知府竟揭 部院,將不轉不參之督撫、司道議處,著令分賠。如督撫、司道明知州、
縣虧空,不即報參,反為設法彌補,於本犯勒追限滿之日,著落督撫、司、
道分賠,仍交部照例議處。
431、各府倉庫錢糧,於每年奏銷時,責成各該道盤查。直隸州錢糧,責 成分巡道盤查。糧驛道錢糧,責成布政使盤查。藩庫錢糧,該省有總督者,
督撫會同盤查;無總督者,巡撫盤查。其總督有管轄兩三省者,或隔二三 年或隔三四年,於題明巡查地方事情之便,會同盤查,出具印結,於奏銷 本內一併保題。倘有扶同徇隱,及盤查不實,不行揭報,俱照州、縣倉庫 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濫動以致虧空者,許據實通詳揭,送各部院奏聞,
嚴加議處,責令賠補。
432、凡州、縣侵那虧空,審明確系知府徇隱,應著落獨賠之項,將徇隱 之知府革職離任。其州、縣虧空銀米,仍依侵那等贓年限,先於本犯名下 盡數著落嚴追,一年限內全完。除侵盜之案,照監守自盜本例,分別年限 完繳數目辦理外,若系那移之項至二萬兩以上者,本犯照例釋免。未至二 萬兩者,本犯照例准其開復。其徇隱之知府,亦一體准其開復。如二限三 限補完者,本犯照例分別減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照現在未 完之數治罪。查實果系家產全無,無力完帑,將未完銀米等項,著落徇隱 之知府獨賠,勒限一年完補。若能于限內全完,准其開復,限滿不完,再 限一年完補。若能于二限內全完賠補全完,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如二限 內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于三限內全完,照伊原職降二級調用。
三限既滿之後,雖照數賠補全完,亦不准其開復。
433、凡州、縣那移虧空,審明系知府不行揭報,應著落分賠之項,將知 府革職。其虧空銀米,仍依那移虧空年限,先於本犯名下盡數著落嚴追。
433、凡州、縣那移虧空,審明系知府不行揭報,應著落分賠之項,將知 府革職。其虧空銀米,仍依那移虧空年限,先於本犯名下盡數著落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