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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經驗之啟示

從以上所述得知,我國矯正機構超額收容的情況並不亞於日本,甚至更為嚴 重,所以,未來該如何解決此種情況乃成為我國必要且迫切思考的課題。從日本推 動矯正機構 PFI 的過程、經驗與成果中,作者認為今後我國如欲推動矯正機構改 革,參酌日本經驗可以得到如下之啟示:

(一)民間參與矯正機構經營的可能性

受限各國政府的財政困境,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公共建設或提供公共服務,似乎 是現階段各國經濟政策中重要的一帖靈丹。然而,由於矯正機構的業務有部分涉及 刑罰權的行使,為降低失敗所可能帶來的風險,日後我國在討論矯正機構是否民營 之議題時,作者認為如能先釐清下列幾項內容,應有助於矯正機構改革的順利推 行:

1. 業務委託的可能範圍與權責的畫分:觀諸歐美先進國家與亞洲的日韓在解 決矯正機構超額收容問題時所採行的方法發現,無論是完全民營或部分民營,導入 民間力量的公私協力作法似乎已成為最終的選擇,被視為是政策靈藥。從日本經驗 得知,該國雖採部分民營的公私混合經營模式,將包含監控受刑人在內的從屬業務 都交由民間,而政府部門僅負責公權力行使的核心業務,藉以釐清公私部門間的責 任關係。表面看來,根據業務性質是否直接涉及公權力來作為畫分公私雙方的責任 範圍似乎已是相當明確,但實際執行任務時其因果關係所牽涉的責任能否清楚切 割,則受到部分質疑。此外,民間業者即使有其專業與技術得以經營管理矯正機 構,但因矯正機構的部分業務涉及受刑人的隱私,民間業者與職員雖被要求守密,

但卻因不適用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而無法有效管理。

有鑑於此,作者認為,今後我國在尋求解決矯正機構超額收容問題時,導入民 間的資金與專業技術應是可以考量的。如為降低政府興建新的矯正機構容易受限於 複雜行政程序等因素影響,導致建設時程延宕,以及政府增建矯正機構需增編預算 所帶來的財政負擔,開放民間參與興建矯正機構,與透過部分民營方式,將膳食、

清潔、教育等從屬性業務委託給民間,應是可以嘗試的一種選擇。然借鏡日本卻也 發現,為避免同一組織存在兩套不同的指揮系統,不但無法提升經營效率,反因組 織文化的差異而阻礙機構的管理,建議僅先將不涉及受刑人權益的從屬業務交由民 間,而監控等涉及受刑人權益的部分從屬業務,以及刑罰的執行等核心業務則依然

由政府負責。如此一來,則可以降低因業務權責不清而影響機構的經營效率,同時 也可避免民間業者或管理員不慎侵害受刑人隱私等問題的發生。

2. 是否能創造完全競爭的市場:如前所述,日本將 PFI 導入矯正機構領域的 用意,主要是希望藉此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與發揮民營企業的經營效率,用以提供 民眾價格低廉且品質良好的公共服務。然從日本經驗發現,由於矯正機構的經營有 高度的專業性,而且從機構興建到營運管理需要龐大的資金與相關經驗,一般中小 型企業不但難以進入市場,連加入 SPC 也都非常困難,除容易產生 PFI 的吸脂現 象外,也有違活化區域經濟之目的。基於此,未來我國在討論矯正機構民營的可能 性之前,需先評估該場域內供應者的質與量,亦即國內是否有足夠專業的民間業 者,能否創造一具有實質競爭性的市場,以避免公共服務供給最後由少數民間企業 壟斷,不但服務品質難以有效提升,萬一民間業者因缺乏利潤而欲退出市場時,恐 怕還會面臨服務被迫中斷無法穩定供給的窘境。

(二)民間參與矯正機構經營之理念的再思

1. 政府運用公私協力的目的,不該僅是強調「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的宏觀經 濟性目的,更應著眼於「活化區域經濟」的微觀經濟性目的。日本導入民間力量參 與矯正機構的建設與經營管理,其背後的原始動機固然是希望藉此達到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之宏觀經濟性目的,但卻也因融入「區域共生」的營運理念和微觀經濟性目 的,透過擴大區域雇用的就業機會與活化偏遠地區經濟,而獲得區域居民的認同與 支持,不但矯正機構的興建能如期完成,居民和矯正機構間也能有良好的互動,對 於受刑人復歸社會有積極正面的影響和助益。

此外,從日本矯正機構的民營化經驗發現,面對嚴重的超額收容問題,今後我 國政府在處理類似容易發生「鄰避效應」的公共政策問題時,如興建矯正機構、廢 水處理場,除了考量政府本身的財務減輕問題外,若能從微觀經濟性因素著手,尋 找爭取區域民眾認同與支持的誘因,並透過公聽會、說明會等管道與居民充分溝 通,以期達到雙贏之目的。

2. 矯正機構的經營應跳脫傳統消極的「懲罰」觀念,以積極的「復歸社會」

為理念,而民間參與應可以協助政府充實「復歸社會」的內涵。根據我國監察院最 新提出的專案調查報告(監察院,2010:5)指出,「傳統刑罰理論思潮由絕對之 報應理論,演變至相對預防理論,認為刑罰本身應在於達成預防犯罪之目的,在利 用執行自由刑期間,實施各種處遇,使受刑人悔改向上,並增進受刑人的自制力與 生活技能,使受刑人出監後重新復歸適應自由社會之生活,成為社會有用之人」。

由以上所述得知,未來我國刑事政策的發展重點已從強調拘禁受刑人轉向教育和協 助受刑人復歸社會,此理念與日本矯正機構 PFI 的實施乃為協助受刑人盡速回歸社 會正不謀而合。

因之,如欲達成此理念,參考日本的作法發現,民營矯正機構無論在經營管理 與處遇內容的設計上都比公營矯正機構豐富、彈性與多元,不但在最初機構名稱的 使用上即開始下工夫,爾後在機構的管理設計上也搭配使用電子監控系統,讓受刑 人能自由活動以提升其自制能力,同時在課程的設計安排上也是以受刑人日後能回 歸社會作為基礎考量,根據參與企業在不同領域的特殊專長,提供多樣訓練課程,

以確保受刑人出獄後之更生生活的經濟基礎,降低再犯的可能,試圖從根解決超額 收容問題。未來不論我國矯正機構是否民營,為避免受刑人再犯,同時為有效解決 超額收容問題,提供實用的職業技能訓練使受刑人能復歸社會是有其必要的。因 此,為彌補公部門在這部分服務供給的僵化與不足,作者認為現階段即使不談民營 化與否的議題,仍可考慮與民間機構合作,透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民間協助設 計與提供多元的處遇內容與職業訓練課程,藉以提昇處遇服務之品質,同時也有助 於受刑人的再社會化。

(三)民間參與矯正機構經營之定位

總結以上所述,參考日本經驗與衡量我國矯正機構的發展現況,作者認為,雖 然矯正機構民營僅能暫時舒緩超額收容問題,而無法從源頭解決人犯數量暴增的問 題,但是除非修改我國的刑事政策,使其偏離嚴刑峻罰的發展方向,否則可以預測 的是,受到刑罰嚴刑化的影響,超額收容的情形在未來將更趨嚴重。因此,矯正機 構民營化雖不是解決超額收容問題的最妥適選項,然藉由民間參與來規避政府興建 新的矯正機構所需負擔之龐大財政壓力,使其達到財務平準化的目的,以及降低因 繁複行政程序而產生可能延誤問題回應的風險,卻是不爭的事實。所以,矯正機構 民營化應可以被視為是解決超額收容的一種緊急應變手段,而非萬靈丹與終極目 標。此外,透過民間專業、技術與活力的導入,為傳統矯正機構的處遇內容注入新 的觀念與多樣選項,使機構能跳脫傳統一致、僵化、神秘的層級節制管理模式,朝 人性化、客製化方向發展的這種作法,或許也能帶給公營矯正機構正向壓力,迫使 其不得不進行檢討改革。

由於我國民間業者尚無經營此種事業之相關經驗,因此作者認為不適合仿照美 國貿然採取完全民營化方式,而可參考法國或日本方式採公私協力的漸進式作法,

除了必須先修改法令,允許民間參與,賦予其法源依據外,初期先將無違憲爭議之

部分矯正業務(如醫療衛生、膳食、教悔教化、作業與技訓等)委託民間辦理,在 政府的監督與輔導下,待民間累積成熟之經驗,並形成複數以上的競爭性市場後,

再討論是否朝全完民營化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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