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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歐美在政治體制、行政體系、立法體系、風險預防,以及飲食文化、社會 價值觀與公眾偏好之各項差異,如欲解決雙方食品安全與標準所引發之問題,實難一 蹴可幾。歐美食安法規合作所應處理的問題遠超越一般非關稅貿易障礙之範疇,而觸 及更深層之公共政策與公共利益,必須妥為建立一套制度化之機制予以處理。下文擬 就此一機制及其潛在影響進行評估。

註 芠 同註肵。

(一)建立新形態之制度性架構

在處理食品安全問題上,TTIP 談判旨在發展歐美間之法規合作,並非僅止於承認 雙方之法規標準具有同等效果、洽簽相互承認協定,或持續既有之歐美對話機制,而 是擴增適用範圍並強化制度化之機制。歐盟提議成立一個代表歐美雙方所組成之聯合 委員會,亦即跨大西洋監管機關論壇,由歐美資深官員所組成,在聯合委員會之監督 下成立專門委員會與工作小組(包括 SPS 措施委員會、TBT 委員會、市場進入委員 會,以及各個工作小組,其中一個工作小組特別處理利害關係人之訴求),以及成立 公民社會論壇(各個民間團體、相關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團體可以派代表參 加)。此外,歐盟並計畫納入爭端解決機制,而此一機制似與 WTO 爭端解決機制頗 為類似。該等設計呈現出歐美未了解決相關問題而擬建立新形態之制度性架構。

由於歐盟認為利害關係人之參與對於法規合作成功與否至關重要,因此歐盟提出 法規合作與制度化架構之建議中,特別強調利害關係人在食安規範發展中所扮演之角 色。所有自然人與法人均應有機會投入法規合作,並提出新建議。基此,無論在部長 級或工作小組層級,均需建立適當之模式,俾便與利害相關之自然人與法人進行透明 之對話。此一提議之新意在於歐盟與美國之利害關係人將被視為合法之參與者,且於 法規合作之過程中將納入新的行為者。歐盟在過程中更為重視利害關係人之參與及諮 商,正符合所謂之「較佳規範」(Better Regulation)之要求,俾利歐盟執委會在整 個政策生命週期(亦即從最初之路線圖到最終執委會提案)中提供利害關係人表達意 見之機會。因此,透過運用「較佳規範」之方式,原本歐盟立法「由上而下」之立法 模式,實際上將更接近於美國「由下而上」之立法模式,將有助於回應公眾之關切與 強化合法性。

(二)法規合作新機制潛在影響之評估

截至目前為止,並無任何跡象顯示 TTIP 談判之結果歐美法規標準將全面統一。歐 盟執委會之立場非常清楚,亦即歐盟不會改變其規範管制之目標,不會降低消費者、

食品安全及環境之保護標準,也不會對涉及歐盟基本關切之事項有所讓步,例如對於 食品風險級別作成適當之決定,以維護歐盟規制權之行使。由此可知,歐盟並未將立

註 苀 “TTIP-EU Proposal for Institutional, General and Final Provisions,” European Union, http://trade.ec.

europa.eu/doclib/docs/2016/july/tradoc_154802.pdf. Accessed on August 3, 2017.

註 芫 “TTIP-EU Proposal for Chapter: Regulatory Cooperation,” European Union, http://trade.ec.europa.eu/

doclib/docs/2016/march/tradoc_154377.pdf. Accessed on August 3, 2017.

註 芚 Christel Elvestad and Frode Veggeland, “Using a Soft Mode of Governance to Facilitate Trade: Regulatory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EU and Canada,” in Noralv Veggeland ed., Innovative Regulatory Approaches Coping with Scandinavian and European Union Policies(New York: Nova Science Publishers, 2010), pp.

55~69.

註 芘 “Better Regulation Agenda: Enhancing Transparency and Scrutiny for Better EU Law-making,”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5-4988_en.htm. Accessed on August 3, 2017.

即、全面調和歐美食品法規與標準,當作 TTIP 談判議程之一部分。

一方面歐盟維護規制權之行使,另一方面歐盟卻必須面對實施不同制度之美國,

其產品能否進入市場之問題。歐美如欲逐步廢除非關稅貿易障礙,達成法規趨同之目 的,可以考慮使用相關政策工具以達成目標。如此一來,未來在 TTIP 架構下,法規趨 同與促進貿易可能帶來長期性之影響。舉例言之,美國基改產品政策比歐盟寬鬆,然 而基改產品是否對消費者健康造成風險,在科學上仍具有不確定性,且預防性原則之 適用屢有爭議,實難以找到明確之科學證據來支持禁止基改產品在市場上銷售。倘若 歐盟與美國同意,透過某種方式標示基改產品,足以化解維護消費者健康方面之疑 慮,即使不必改變歐盟關於基改產品之立法,仍可導致更多的基改產品被授權進入歐 洲市場。如此一來,TTIP 可將決定權從公部門轉移給消費者,由市場來決定,基改產 品成為消費者選擇與否之問題,而較不屬於公部門把關與否之問題。

迄今歐美在 TTIP 架構下所構思之法規合作,似乎並無重大的短期影響,但是長期 影響則充滿不確定性。如前所述,歐盟與美國之制度分別採取不同的邏輯與方法。歐 盟採取「從農場到餐桌」之方式,並適用預防原則;反之,美國採取「由下而上」之 方式,且有利害關係人廣泛與積極參與立法過程。未來在 TTIP 架構下,可能將有更多 法規合作之問題討論,移轉到歐美對話,並在立法過程初期(亦即在正式立法前與決 策形成階段)允許歐美企業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與,從而發揮影響力。從長期來看,

法規合作與促進貿易不無可能改變歐美制度,尤其是歐美對話中凸顯出法規形塑之過 程與以往不同,亦即在正式立法前階段即允許企業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與。在歐美雙 方之對話中可以處理更多的前提,進行更多的準備工作,或可從而減輕歐盟內部立法 之準備工作。

此外,TTIP 架構下之歐美法規合作,可能面臨的最大挑戰,乃是政治問題。如欲 在談判、落實、執行以及維持全面性之貿易協定方面獲得成功,雙方之政治意願與合 法性乃是必要條件。然而觀諸來自公民社會以及非政府組織之嚴厲批評,TTIP 尚有許 多值得檢討之處。自川普當選後,美國保護主義抬頭,TTIP 之進展前景不明,談判陷 入僵局。自 2017 年 1 月以來,川普政府處理 TTIP 之態度似有前後不一、自相矛盾之 態勢,難以捉摸。美國可能的選項之一為美國未來與歐盟重啟並延續始於 2013 年之 TTIP 談判,選項之二為完全放棄在 TTIP 架構下建立新型態之歐美貿易夥伴關係,選 項之三為歐美雙方檢視 TTIP 之現有成果,保留雙方已達成共識並均感滿意之部分,但 就雙方相持不下之爭議事項再進行溝通協調,另起爐灶重新設定未來協定涵蓋之核心 議題與要素,或針對 TTIP 之內容予以修正,以新的安排或新的面貌,持續深化與廣化 歐美貿易與投資夥伴關係。

一方面由於政治問題,另一方面由於技術性困難,TTIP 未來能否順利完成洽簽具 有不確定性。然而,川普政府未必對於貿易政策缺乏務實之態度,歐盟亦須反思其本 身之對外貿易政策。倘若未來 TTIP 談判得以延續、重啟或調整修正核心內容,歐美如

註 芛 Frode Veggeland, op. cit., p. 32.

何擬訂其對內溝通與對外談判之策略以因應新局,在在考驗歐美之決心與智慧。即使 TTIP 之前景未明,此一談判過程也有助於釐清雙方問題之所在,可被進一步納入歐美 所建立之法規合作架構。由於相關爭議仍有待解決,故此法規合作在未來歐美間之貿 易對話中仍將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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