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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日安保新指南與「安保指南關連法」的成立

(一) 關連法的主要內容

1999 年 5 月國會通過 3 個(美日防衛合作)指關連法:(1)周邊事態法65(制訂);

(2)自衛隊法(修正一部份)66;(3)美日物品及勞動相互提供協定(改定)67。這 3 個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周邊事態法

 政府在日本周邊有事的時候,實施後方地域支援、後方地域搜索救助活動,

及其他必要的對應措施。

 首相對於對應措施的基本計劃應由內閣會議決定。

 關於自衛隊的後方地域支援、後方地域搜索救助活動,首相在實施前應獲得 國會的承認。緊急情況時,在實施後必須儘速尋求承認。

 防衛廳長就後方地域支援、後方地域搜索救助活動訂定實施要項,並且命令 實施。

 國家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民間機構可以要求並依賴其協助。

 首相必須向國會報告對基本計劃的決定或變更,以及對應措施結束後的結果 等。

 在進行後方地域支援、後方地域搜索救助活動時,為保護身體及生命安全可 以使用武力。68

(2)改正自衛隊法

 緊急事態時作為運送海外國人的運輸方式,可以追加船舶及船舶運輸之直昇 機。

 為保護自衛隊員及運輸中的海外國人之身體及生命安全,可以使用武力。69

65全文為草野厚,《何謂美日安保-從其成立到(美日防衛合作)指南法》,PHP 研究所 1999 年, pp.190-194, 增加改定後最新的全文於 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1/H11HO060.html

66改定的部分在讀賣新聞 1999 年 5 月 25 日, 最新的全文在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9/S29HO165.html

67全文在 http://www.jda.go.jp/j/library/treaty/acsa/acsa2.htm

68朝日新聞 1999 年 5 月 25 日

69 同上

(3) 美日物品及勞動相互提供協定之改訂協議 (ACSA)

 日本周邊有事時的活動,美日間互相提供物品及勞動工作。

 武器及彈藥的提供則不含在內。70

(二) 安保指南關連法中,被定義為自衛隊任務之內容

(1) 後方地域支援、搜索救助、船舶檢查(周邊事態法)

? 關於後方地域支援方面可以進行之任務為:(1)對美軍水及燃料等的補給;(2)

美軍人員及物資之輸送;(3)美軍船艦、航空器、車輛等的修理整備;(4)醫療;

(5)通信(訊);(6)機場及港灣之業務;(7)基地業務

? 後方地域搜索救助活動「對於由於參與戰鬥行為? ? ? 而遇難的戰鬥參加者,

可以進行搜索及救助行動」(第三條),因此不僅在公海上,在取得同意下亦可於鄰 國之領海進行搜索救助行動,屆時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力。(第十一條)

? 船舶檢查活動「基於聯合國安理會之決議,可檢查船舶? ? ? 之運送物品及目 的地,確認活動的同時若有必要,可提出該船舶? ? ? 變更目的地之請求」(第三 條),屆時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力。(第十一條)71

(2) 救出海外國人活動(自衛隊改正法)

除原先利用飛行機進行救出海外國人活動外(1993 年自衛隊法改正中改定),增加了 亦可利用船舶進行救出活動。(第 100 條之 8 第 1 項)這次的自衛隊法修正中,為保 護自衛官及海外國人的生命及身體安全之武器使用受到認同,也編入將自衛官可 攜帶的武器限於「手槍、步槍及機關槍」的實施方針。72

(3) 關於自衛隊上述中的任務執行

關於上述兩個活動之出動與否必須得到國會承認。(關於自衛隊的活動,從憲法 規定的文人統治觀點而言,國會的參與是必要的。但是當初政府認為周邊有事法 之後勤支援並不像防衛出動的戰鬥行為,既然不是對國民權利義務強烈地制約行 為,而且為保持其機動性,因此政府提出的議案為:國會的事前認可並非必要,

只要在事後向國會報告即可。然而,最終與在野黨協議的結果,為了明確化文人

70 同上

71 三點均可參考, 思考新防衛指南會編之《周邊事態法 Q&A》, 岩波? ? ? ? ? ? , NO.478, 岩波 書店, 1999 年, pp.13-17。

72 每日新聞晚報,1999 年 5 月 28 日。

統治的原則,因此將事前的國會承認定為義務73。)

可出動的範圍雖然不明確,政府將範圍定為「不超出亞洲太平洋地域」。在獲得 國會承認後自衛隊再出動為活動進行的原則。只是,緊急時可以先出動之後再尋 求國會的承認。由於緊急的定義不明確只能交由政府判斷。參眾兩院的承認都為 必要,因此在任一院不承認的情況下活動必須終止。在進入後方地域支援及搜索 行動之前,防衛廳長官判斷戰鬥狀況,指示具體的實施區域。首相的承認是必要 的。區域並未固定,透過自衛隊的雷達進行情報收集,若預測到危險的情況則中 止活動而變更活動區域。為救出海外國人的自衛隊飛行機及船艦的派遣、掃海艇 的拆除海雷、大量避難民之對應等,自治團體及民間的協助不需要國會的承認74

(三) 安保指南關連法內容之問題點

(1) 自衛隊之武器使用與憲法第九條的整合性

安保指南關連法中規定(1)美軍的搜索救助活動;(2)船舶檢查活動;(3)海 外國人之救出三項可以使用武力。不論是哪一項活動,為了保護自衛隊員集海外 國人的生命及安全,承認可以使用「必要最小限」的武器使用。在聯合國維持和 平行動(PKO)協力法案審議的時候,延續政府在 1991 年 9 月 27 日所表示的統一見 解75之內容,政府的解釋為這樣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武器使用,為憲法第 9 條 所禁止的「不達成武力行使」。

然而,由於實際上「在合理的必要與判斷之限定下」為保護船艦與武器之武 器使用也被承認,這將成為限定於正當防衛之擴大。此外,根據可依對方武器而 調整可使用之警察比例的原則解釋,產生「可使用之武器是否將無限擴大至機關 槍等武器」76的問題,引發民主黨等在野黨的反對。

(2) 周邊事態法定義之曖昧不清 a. 周邊事態

周邊事態的定義是指「位於我國周邊的地區並且對我國和平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73 草野厚,《何謂美日安保-從其成立到(美日防衛合作)指南法》,p.142-143。

74 朝日新聞,1999 年 5 月 25 日。

75 1991 年 9 月 27 日政府於眾議院國際和平協力特別委員會理事會中提出:不能說「武器的使用」

完全符合憲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禁止的「武力的行使」,除此之外,「例如,為了防衛自己以及與自己 同在現場的我國要員之生命及身體安全,應該即所謂求自我保存之自然權利,為此必要之最小限度 的『武器使用』,並不符合憲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禁止的『武力使用』。」

76 讀賣新聞,1999 年 4 月 11 日。

的事態,若對此等事態放置不管則將可能演變成對我國直接武力攻擊之威脅」77, 政府說明「這並非地理的概念」。但是,面對在野黨則認為這個定義過於曖昧不清 的質問,政府在國會審議中所舉出周邊事態的典型為:(1)日本周邊地域發生武 力紛爭的情況;(2)同地域發生武力紛爭的緊急情況。;(3)某一國家因政治體 制的混亂等引起大量的難民潮,而流入日本的可能性升高;(4)某國的行動被聯 合國安理會決議認定為對和平的威脅、侵略行為,而成為經濟制裁對象的情況;(5)

日本周邊區域的武力紛爭大抵上已經停止,但秩序的維持及回復尚未達成的情 況;(6)某國發生內亂、內戰,而產生六個可能擴大至國際的情況78

對於這樣的定義,在野黨一開始對周邊事態法的反對派認為,即使是「對我國 和平及安全產生重要影響的事態」,究竟到什麼程度的事態並無限定,例如:類似 1998 年 12 月美軍領導攻打伊拉克的紛爭,誰能斷定是否能納入「周邊事態」79

b. 後方地域支援

周邊事態發生時,自衛隊所實行對美後方地域支援之後方地域,在周邊事態法 第 3 條第 3 項的定義如下:「後方地域是 我國領域並且為非戰鬥行為進行的地區,

或者在支援活動實施之間被認為將不會發生戰鬥行為之我國周邊公海及其上空的 範圍。」80

在國會審查中,政府關於後方地域支援的定義之說明為「『在非武力行使一體化 的地域』條件下,對美軍進行水及燃料等的補給,並且實施士兵、武器、彈藥的 輸送」81,但是在野黨憂慮自衛隊被捲入美軍武力行使之中,其批評之意見為「現 代戰有事的時候,無法區別前線或後方地域,因此有可能被捲入憲法所不允許的 美軍戰鬥行為之中82。」

此外,不論距離多遠,武器及彈藥等的運送對於敵方而言,均是對美軍武力行 使的協助,因此有可能變成被攻擊的對象。他們還指出飛彈等武器發達的現代戰,

無法區分前方及後方是軍事的基本常識83。 c. 緊急時

77 面臨周邊事態時為確保我國和平及安全措施相關法律第一條, 草野厚,《何謂美日安保-從其成 立到(美日防衛合作)指南法》,p.190。

78 讀賣新聞,1999 年 4 月 21 日。

79 《周邊事態法 Q&A》,p.14。

80 草野厚,《何謂美日安保-從其成立到(美日防衛合作)指南法》,p.191

81 讀賣新聞,1999 年 2 月 16 日。

82 同上。

83 朝日新聞,1999 年 4 月 27 日。

周邊事態法規定,在進行自衛隊後方地域支援及後方地域搜索救助活動時,國 會之承認是必要的。但是,又附上第五條「緊急必要的情況時可以在未獲得國會 承認下,實施後方地域支援、後方地域搜索救助活動或船舶檢查活動」84的但書,

因此無法明確地對究竟「緊急時」是如何的情況做出回答85。然而,第 5 條第 2、3 項規定,在國會做出不承認決議時,必須儘速停止活動。所以存在實際上是「為 確保現實情勢發生情況而保留決定的機動性」86的分析。

(3) 周邊事態法與憲法第 9 條及集體自衛權行使問題之整合性

憲法第 9 條87規定禁止「自衛隊之武力行使」,即使保有「集體自衛權」其行使 仍被解釋為禁止使用。而周邊事態法中做出的理論為,自衛隊支援美軍的地域是 後方地域,自衛隊將不會被捲入武力行使之中,不但遵守憲法第 9 條的前提也進 行對美協力,在這樣的規定下日本政府主張此與憲法的整合性88。政府的立場為後 方地域與戰鬥地域有一線之隔,不與美軍的武力行使一體化,因此並未違反憲法 所禁止的「集體自衛權」89

然而,後方地域支援包含武器、彈藥及武裝美軍之運輸,這些都是與戰鬥行為

然而,後方地域支援包含武器、彈藥及武裝美軍之運輸,這些都是與戰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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