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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鐵論》文本中,論及議事語言及禮儀要求者,主要集中在:〈國疾第二十八〉、〈箴 石第三十一〉和〈水旱第三十六〉等三篇中,因為如前述丞相史、丞相以至大夫,都自覺 有維持議事規則的責任,然而他們提出的重點,偏向形式或禮儀上的要求,多於討論內容

145 同註 54,〈國疾第二十八〉,卷 5,頁 333。

的規範方面。此數篇中的例證即已可歸納出部分當時的議事風格,反映了知識界(大臣及 諸生)對廷議的一些「共識」。這些議事語言及禮儀要求,大抵可以歸納為下述五項:

其一,例如〈國疾第二十八〉一篇中,由於文學有人身攻擊大夫之嫌,引起丞相史提 出御前會議常規的討論。146有不同意見,大家都有表達的自由,「二者各有所宗」,都無妨 提出,但朝廷自有尊嚴,儒生以「知禮」為學,「不徐徐道理相喻」,則不合於理,「切切 如此」訴諸情緒,則不合於禮,是則何以為儒?討論的要點是「國家之政事,論執政之得 失」,實在只宜就事論事,當無人身政擊的必要,又何必咄咄迫人呢?結論指「所以貴術 儒者,貴其處謙推讓,以道盡人」。故議事必須保持風度,不得用詞過於操切,尤其不得

「見鄙倍之色」。這項原則也得到丞相在〈箴石第三十一〉篇中的發言作印證。丞相先引 鄭長者曰:「君子正顏色,則遠暴嫚;出辭氣,則遠鄙倍矣」。147先重提議事規則,指出君 子不宜暴嫚,不宜鄙倍,當和顏悅色,小心用辭語氣。由於引用他人,而且所引在理,賢 良不能隨便發作。繼而又謂:「故言可述,行可則。此有司夙昔所願覩也」,重申朝廷願求 賢,亦願求直言的宗旨,但強調的不單是言,而且要行可則。以下對賢良與有司,各打五 十,以為由於雙方過份注重辯說的技巧,148以致於增加溝通的困難,未能開誠佈公,於是

「使有司不能取賢良之議」,實有負朝廷求賢的初心,亦有虧於職守的嫌疑。但賢良、文 學亦無所得益,不但代表的民意,以致個人的嘉言良謀不得進用,還要「被不遜之名,竊 為諸生不取也」。由是觀之,開誠布公,不以詞害意,以免妨賢或有不遜之惡名,乃是議 事規則的一端,不能隨便輕忽之。

其二,〈國疾第二十八〉丞相史要求提出解決方案,否則不必深責於人,人民代表有 權利也有義務。諸生自問:「若有能安集國中,懷來遠方,使邊境無寇虜之災」的妙計,

國家願意完全接受諸生的提議,免除全國人民的稅收,「租稅盡為諸生除之,何況鹽、鐵、

均輸乎!」149請諸生拿出奇謀妙策,才能實現他們為民請命的理想。朝廷並無成見,願虛 右以待。如其不能即時有良策,可資解決問題,則「大夫言過,而諸生亦如之」,雖然兩 造皆有不是。而〈箴石第三十一〉丞相引用:「公孫龍有言:『論之為道辯,故不可以不屬

146 同註 54,〈國疾第二十八〉,卷 5,頁 332-333︰「丞相史曰:『夫辯國家之政事,論執政之得失,何 不徐徐道理相喻,何至切切如此乎!大夫難罷鹽、鐵者,非有私也,憂國家之用,邊境之費也。諸 生誾誾爭鹽、鐵,亦非為己也,欲反之於古而輔成仁義也。二者各有所宗,時世異務,又安可堅任 古術而非今之理也。且夫小雅非人,必有以易之。諸生若有能安集國中,懷來遠方,使邊境無寇虜 之災,租稅盡為諸生除之,何況鹽、鐵、均輸乎!所以貴術儒者,貴其處謙推讓,以道盡人。今辯 訟愕愕然,無赤、賜之辭,而見鄙倍之色,非所聞也。大夫言過,而諸生亦如之,諸生不直謝大夫 耳。』」

147 同註 54,〈箴石第三十一〉,卷 6,頁 405。

148 同前註︰「若夫劍客論、博奕辯,盛色而相蘇,立權以不相假」。

149 同註 54,〈國疾第二十八〉,卷 5,頁 333。

意,屬意相寬,相寬其歸爭,爭而不讓,則入於鄙』」。現在有司與賢良、文學,互相指責,

以為:「今有司以不仁,又蒙素飡,無以更責雪恥矣」;但「縣官所招舉賢良、文學,而及 親民偉仕,亦未見其能用箴石而醫百姓之疾也」。是即暗示縱使朝廷真的採取賢良、文學 的直言,以為有司不仁而素餐,予以罷黜,不但大夫無以雪恥,而且朝廷何來足夠經驗的 官吏,推行政務呢?賢良、文學自問,如即為臨民之官,又可否立時承擔「能用箴石而醫 百姓之疾」的重任呢?賢良亦嘆言不易,而行更難。如賈生有言曰:「懇言則辭淺而不入,

深言則逆耳而失指。」故曰:「談何容易。」談且不易,而況行之乎?」150

其三,〈水旱第三十六〉篇大夫主動討論議事語言問題,認定規程雖無規定發言的長 短與風格。不過為了溝通方便,不以辭害意,「多言害有司化俗之計」,則認為「議者貴其 辭約而指明,可於眾人之聽,不至繁文稠辭」,151如此正大的理由,賢良文學當然不便反 對,於是賢良接著的發言,也比前精簡,少了對經典的博引旁徵。至於大夫認為賢良的發 言風格為「家人語」,這對奉六經為圭臬的儒生而論,實在大是傷心的指責。蓋當年轅固 生指竇太后讀《老子》為「家人言」,曾以死相爭《六經》的正統地位。152而今代表儒生 的發言,為大夫譏作「家人語」,則其內心如何難過可知矣。但大夫僅是語帶相關,亦可 指在廷殿之上,不應如在家中作「嫗媼語」也。由是觀之,則廷殿之上,意見不妨自由表 達,但用語仍當保持君子雍容之道,否則即為論敵所譏,此又屬議事規則中的默許原則的 一部分。至於大夫的語言風格,又的確較喜歡博引旁徵的諸生,顯得比較精簡。

其四,朝廷體制有尊嚴,從政先後亦有倫序,執政代表朝廷,而資格為諸生前輩,則 尊國家論資輩,也應該是:「諸生不直謝大夫耳」,必須以禮相待,而賢良、文學聞丞相史 言,不得不內愧而「皆離席」,以「謝」當道。

其五,賢良文學提出的宗旨大抵相近,以其有共享的價值理念。不過,大夫、御史、

丞相史等,則立論不一定相侔,甚至個人言論,也可以隨流而轉。是則,議事規則也有灰 色地帶,本來自相一致,是正道,為賢良文學所遵守,但大夫等朝官,則把語言勝負,置 於信念之上,因而在表面不違規下,創造灰色地帶。灰色地帶如果不引發抗議,久之便亦 自然成為默認原則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說大夫時常以言說有罪為要脅,雖不合事實,但論 敵既未引明詔作抗議,則空言侗嚇,只要不是真的秋後算帳,亦僅會被視作有欠風度和尊 重,但並不是嚴重違規。至於設立政治陷阱,則更不過是求勝技巧的一部分,很難證明其

150 同註 54,〈箴石第三十一〉,卷 6,頁 405。

151 同註 54,〈水旱第三十六〉,卷 6,頁 429。

152 同註 23,〈儒林列傳第六十一〉,卷 121,頁 3123︰「竇太后好《老子》書,召轅固生問《老子》

書。固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書乎?』乃使固入圈刺豕。景帝知太后 怒而固直言無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應手而倒。太后默然,無以復罪,

罷之。」

違規。事實上,不論諸生或大夫,參與朝議豈會全無政治風險?由於雙方皆可以運用政治 陷阱,權勢對此種施設的幫助不大,因而基本是是雙方皆可運用的工具,不會被視為一面 倒的不公平。相反來說,則廷議的設立,為了保障參與者能暢所欲言,因此在言辯規則上,

都是儘量維持公平而開放討論的原則,相對於天子或上官於屬吏的對話,已是自由得不可 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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