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仉桂美委員:

剛剛趙教授在談的問題就是,應然、實然、所以然的問題,

從實然面來看,從精省和省諮議會整個的發展過程,從數據上 可以清楚了解,精省真正縮編掉的,有提到降編(縮編),大約 有六千多人,他走的政策是就地安置,變成中央部會都搶到一 些員額,所以真正擴編的是中央,對國家預算反而增加。當然 我們要有一些理想。

第一,從實然面來看整個政策走的是一個高度政治力的結 果,如果仔細探討,每個國家走的趨勢不太一樣,譬如英國,

大多在談論績效、管理,但在台灣績效不是重點,權限比較重 要,但目前權限劃分不清楚,故實然面政治力不必著墨太多,

但是應然面,未來要如何定其位,看是從從績效、管理的觀點 或還是從自治事項的觀點。

第二,一個主軸的問題,從橫軸與縱軸的切割點來看,當 然從橫軸來看,那些事項歸中央,哪些歸縣巿,會做起來比較 好。項目可用縱軸來切割,比如說,像環保,衛生等,區域性

都很強,共同問題及水源問題,這些項目大陸國家都是以地方 來做,但台灣很奇怪,從精省後就沒有自治事項,依然為公法 人,仍然是地方制度之層級,我都覺得蠻懷疑的,像我們定位 地方事項,像自治村里長有選票,也沒有人說要廢,但他無法 獨立運作,所以我們都不認為他是一級政府,我們所認為一級 政府是有相當自主權的,有其獨立性的。但省仍然是地方制度,

層級指的到底是什麼,如何界定,事實上省是中央的派駐機關,

而層級如何界定目前實在很怪,所以就是說,比較具體的架構,

橫軸有那些事項必需要有學理上的依據,我的意思是在談定位 是要很清楚的,是從基效的觀點,還是政治觀點,但政治部分 變數太大。

第三,我們剛剛談橫軸的項目範圍,分二個不同系統,英 美重管理,看那些項目適合放在地方層級的界定在第幾級的政 府,但是台灣省政府明明是中央派駐機關,但是仍為地方自治 團體,可是這個學理的界定跟我們一般的政治學理不同,一般 政治學理在自治團體上都一定會有財政自主權之類或人事權,

在目前憲法中,所規範所省的自治事項只有所謂的監督地方 權,但是監督的權限為何卻沒有明文規定,在日本有所謂的法 律先佔權,也就是說中央規範事項後,地方所剩無幾,但是近 幾年來也會透過民間的力量,由中央授權給地方來做,最近我 們政府最近也有這種趨勢,像我國公務車在淘汰後也是都交給 民間來做,也就是說不再買車了,只是我國這方面做得不是很 徹底,在地方方面,做得更不徹底。在縱軸部份,省承行政院 之命監督地方事項,但是在規定上面卻規定得不是很完整,但 是很多事情並不一定是自治事項,那如何監督就是一個很大的

問題。

第四,目前內政部長是兼任省主席,但未來內政部長並不 一定會兼任,所以這自治事項跟委辦事項如何界定。就我了解,

目前行政院有定一個跟直轄巿的權限劃分表,也有跟縣巿的權 限劃分表,那目前就是按表操課,實際上這表是如何定出來的,

就沒那麼清楚了,它也不是法規命令,也不是授權出來的,所 以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第五,那些是自治事項那些是委辦事項,如果我們從功能 的角度來談,目前內政部是監督各縣巿,省只是一居中間的角 色,那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重大的工程是送到公共事務委 員會還是送到內政部,就是所謂的專業監督與一般監督到底應 如何界定,而地方制度法卻沒有規範這些事項。也就是說專業 監督跟一般監督定位的十分不清楚,地方制度法更不清楚,所 以研究很有價值。依行政程序法,要用法規命令才算合法,如 此,省的監督事項要如何來落實,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

第六,省的員工併入中央後並沒有增加多少行政效率,反 而增加很多負面的效果,就我瞭解,自從設置中央辦公室後,

很多公文往返反而更加困難,實際上要討論這個問題,應該要 整合地方中央和省,一起納入檢討,之前有討論過是否將省改 為委員會的制度,但是就我的看法,委員會對中國社會文化有 相當的困難,就目前所有的委員會而言,幾乎都是首長制,如 陸委會,目前能夠做到委員會制的大概只有考試院,我們可以 考慮降低省諮議會的位階,來看看是否能夠符合當前的需求。

主持人:

省諮議會的關係要看省政府如何定位它,省諮議會到底和 省政府是上下的關係還是平行的關係就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如果以政治性的看法來說就沒有那麼大的價值來加以討論,但 是以功能性的角度來看,就有非常多可加以探討的。最後感謝 兩位學者專家不吝抽空參加討論,並提供許多寶貴的建議與研 究方向,我們將再一步深切思考,並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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