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平與否的判斷,效益論顯然較能對各種不同立場之利益給予平等對 待(Hare, 1976: 116-117),而且面對兩個具有同等急迫需求的人,效益論更不 會有因人而異的考量。亦即,它較能避免可能的分配不公問題(Harsanyi, 1977:
294-295)。不容否認的,效益論的客觀性正是它最大的優點。然而,一旦效益 論極力排除與個人需求相關之道德問題,這便是一種極嚴重的理論侷限:
隨著反倫理學思潮發展,福利經濟學避開了人際效用比較的問題,留存的 尺度僅有帕累托最適(Pareto optimality),亦即沒有任何社會成員的利益 會受到損害,而且沒有任何人還有爭取利益的可能性,只要存在著這樣的 狀況,它便是帕累托最適的。(Sen, 1987: 31)
簡言之,所謂帕累托最適14意味著能夠得出最大化利益的完美分配,然而,
14 我們可以藉由以下的例子來解釋帕累托最適之意涵。假如政府要推動一項幼兒照護與教 育的福利政策,對象若定為一般中、低收入家庭三足歲以上的幼兒,那麼這個政策的目 的即在於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之福利。不過,政府若為籌措經費,因而必須調整原有分 配方法,這便有可能會壓縮非中、低收入家庭者原已享有的福利水準。一旦這種狀況發 生,這個政策就不是帕累托最適的狀態。如果政府重新評估此一政策的配套內容,並嘗
Sen卻批評帕累托最適境界不但忽略其中的道德因素,它更可能漠視社會不平等 的事實。這就像是一個貧富差距極為懸殊的社會,其中少數1%的人卻占有99%
的財富,而剩下99%的人口卻都處於赤貧或飢餓狀態。面對這樣的社會事實,我 們只要維持現狀,它就是帕累托最適境界,顯然這是有些荒謬的。
效益論的錯誤於「把愉悅建立在對他人的剝奪」(Sen, 1982: 363)上,而 這正是Rawls會提出「以平等來取代加總,以基本善取代福利」的原因(Cohen, 1993: 9)。雖然Sen大抵贊同Rawls主張,不過,當基本善被視為「每個有理性的 人都想要的東西」時(Rawls, 1971: 62),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就被區隔開了:
在 Rawls 的框架中存在著某種「拜物教」(fetishism)的因素,他把基本 善看作是某種優勢的具體展現,而不把它看作是人與善之間的一種關係。
(Sen, 1982: 366)
Sen認為,若堅持藉由基本善平等的判斷來促成社會正義的實現,這無疑 會掉入漠視道德(blind morality)的困境。亦即,這種類似拜物論式的殘缺
(fetishist handicap),它完全只關心基本善本身,根本不關心基本善對於人類有 何意義(Cohen, 1993: 16)。Sen一方面批評Rawls的理論盲點,另外一方面也提 醒我們應把注意力從擁有各種善轉向各種善能帶給人們的實際作用:
Rawls 自己還是要參照各種能力來對基本善的優點進行判斷,例如,關注 收入而不是人們的收入能夠做什麼,關注「自尊的社會基礎」而不是自尊 本身。如果人類彼此的狀況非常相近,一般來說,這並不會造成多大問題。
但是,在人與人之間,從各種善到能力的實質性轉換,這兩者之間顯然存 在著極大差距。(Sen, 1982: 368)
試將三足歲以上改為五足歲以上,只要這樣的調整並不會影響其他人原有利益,同時,
它也能增進中、低收入家庭幼兒的教養福利時,這便是使人們福利總和最大化的狀態,
亦即這個幼兒照護與教育的福利政策會是一種帕累托最適的境界。
簡言之,Sen主張以基本能力平等來擴充基本善平等的不足,這是因為一個 人的生活是否幸福?它不應以實際財富(收入或日常需求)或效益(諸如幸福或 欲望滿足)做為判斷標準,而應該建構在一種良好的政治制度安排,賦予每一個 人有能力去得到他們所需要的富庶生活與幸福人生。換句話說,能力平等的說法 即體現著Aristotle德行論的立場:「一個人能夠真正生活安適(living well)且行 事順遂(acting well),這個人才稱得上是幸福的」(Aristotle, 2000: 5)。
在〈什麼樣的平等?〉一文中,當時,Sen雖只用短短兩頁篇幅來談基本能 力平等,不過,他卻將基本能力平等清楚定位為縮小不同平等觀的另類表述形 式。然而,它卻又不應被看成足以整合不同觀點的完備理論體系。15簡單的說,
基本能力平等關心每一個人本身具有的各種功能作用(human function(ing)s),
以及促使這些功能發揮作用之相關能力,這個能力平等觀的核心概念包括(Sen, 1989, 1993: 30-53):
一、功能作用(functioning):即個人依其所能為(to do)或能享有想望的 生活(to be)所收致之具體結果,它應足以反映出人的實際狀態。日常生活所需 物品(例如麵包或米)能否達成其效用(例如要有適當的營養),它們受到許多 個人與社會因素影響(例如新陳代謝速率、身體體格、年齡、性別、活動階層、
健康、醫療水準、營養的知識與教育、氣候條件等),因此,功能作用涉及個人 在需求下,進而掌握或使用某一資源的可能性。
二、能力:係指個體具有實踐運用某種功能(例如去做或達到某種狀態)的 能耐。例如,人具有避免飢餓的本能,但也有可能斷食或絕食。
三、功能作用的持續與整合(functioning n-tuple):持續的功能作用呈現出 構成人類生活狀態之各種行為與生存樣態的結合。對於功能作用的持續性與整 合,它必須藉由日常所需物資的使用效益(即個人的效益估量)來理解其意義。
每一個功能作用的持續與整合即意指某種生活方式的陳顯。
四、能力組合(capability set):係指個人可以達成之功能作用的持續與整
15 顯然,Sen 最初對於「基本能力平等」的定位,只是把它視為補充性論述或是促使不同 平等立場彼此對話的作用,他當時並無意發展更根本性的平等理論體系來取代效益論 或正義論。
合之集合。簡單的說,它可以看成是個人可以在不同的日常所需及效益性之間進 行抉擇。因此,能力平等可反映一個人是否有機會或有能力從各種可能的生活方 式中進行抉擇。
如果說,「能夠讓每個人選擇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或者能夠去過自己想要 的生活」,這句話即為基本能力平等的定義,那麼它便蘊含如下特點:
一、在效益論或正義論中利益分配或價值保障的對象,係指非特定對象之抽 象主體,而基本能力平等相關的主體則是每一個具體的個人;
二、不論是效論或正義論,它們皆以利益分配或價值分配之結果,做為某種 恰當的判斷標準,而基本能力平等僅是反映一種潛在的可能性,亦即,它所強調 的是各種功能是否有使之發揮作用的條件,而不是去評估某一個功能實際運作的 成效;
三、如果邊際效益平等或總體效用平等是以效益論為其基礎,基本善平等則 是以Kant的義務論與「道德人」概念為根據,而基本能力平等則是體現Aristotle 功能(εργον/ergon)的說法與中庸的概念。首先,當我們說任何事物都有其功 能時,諸如「刀子的功能就是鋒利」之目的論的解釋,所謂的善是指人類展現 出靈魂與美德相契合之行為(Aristotle, 2000: 12),而人生的目的則在於追求最 高善或幸福(eudaimonia)。然而,「幸福是一種行為實踐的動態過程,而不是 一種心靈的感受狀態」(Aristotle, 2000: 14)。因此,只有個人的潛在能力能夠 得到逐步開展時,這個人才算是真正幸福的。其次,Aristotle認為,所謂的中庸 不能以算術平均的方式來衡量,就像需要多少營養才算適量一樣,這會是因人 而異的。亦即,我們無法依據嚴格數學規則來決定怎樣才算適度、過度或不及
(Copleston, 2003)。套用「中庸」的說法,所謂能力平等是異於效益論的利益 計算,也不同於正義理論的抽象價值均等預設,它給出的判斷基本上是個別且相 對化的。
基本能力平等認為,一個社會若能夠更積極的提供人們各種能力得以開展的 外在條件,也就是能滿足每一個人行使某種功能「基本門檻」底限之社會,才是 正義的。試著想像一個來自貧苦家庭卻有繪畫天分的《魯冰花》主角古阿明,在 這部八○年代末期的臺灣電影中,古阿明與美術老師同樣受到社會環境的壓抑,
老師的教育專業不被重視,而古阿明的天賦能力更被埋沒。16面對社會結構性壓 制的問題,思考如何滿足每個人「能力」發展的外在條件,這才是教育正義議題 應關注的焦點:
幸福顯然需要某些外在善(external goods)配合,例如,若缺少一把像樣 的弓箭,任憑再怎樣優秀的射手也無法將能力卓越的展現出來。因此,若 缺少外在條件或資源的支持,我們根本無法表現出高貴行為。(Aristotle, 2000: 15)
就基本能力平等的立場而言,同樣面對偏遠地區學校存廢的狀況,我們若以 Nussbaum列出的核心能力清單項目內容為例(王俊斌,2010:66-67),基本能 力平等顯然不會給出一致的標準答案,它甚至更會導出可矛盾的結論:
一、就以「情感」(emotions)這項能力為例,對於外在於我們的人與事物 產生情感上的依附,愛那些愛護並關心我們的人,或者因思念而感到傷悲等,這 些對每一個人而言,都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Nussbaum, 2011: 33)。一旦我們 認同每一個幼小心靈都應該獲得家庭親情的支持,那麼主張廢校後改以通學專車 接送或住校等方式來解決就學問題,則不但侵害了每個人原本享有的「基本善平 等」,它無疑是加諸更多求學的不公平負擔,甚至可能剝奪學生情感能力的平等 發展。
二、不論是就「人際關係連結」(affiliation)或者是「遊戲」(play)等能 力而言,前者是指能夠與他人共處,能夠對他人表現出關懷,能夠表露出複雜的
二、不論是就「人際關係連結」(affiliation)或者是「遊戲」(play)等能 力而言,前者是指能夠與他人共處,能夠對他人表現出關懷,能夠表露出複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