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上述英國大學品質保證制度的沿革與發展,以及機構審議實際作 法的特色與問題,本節提出對我國大學評鑑的若干啟示與建議,茲說明如下:
一、大學宜建立有效的內部自我評鑑機制
英國大學傳統以來即採取內部自我評鑑,並有不同的團體進行外部評 鑑,不同評鑑團體彼此也處於競爭關係,有助於評鑑的多元發展。反觀我國 大學評鑑工作自民國64年實施以來,均由教育部全權負責辦理,故我國大學 一向缺乏內部自我評鑑機制,也不像英國的大學可以採取各種不同的評鑑途 徑。一般而言,大學若未能建立內部自我評鑑的機制,僅依賴外部評鑑,仍 不足以有效提昇大學的品質,因這種由上而下的評鑑方式,常使評鑑徒具形 式,淪為只為應付上級或為爭取經費而做評鑑的表面功夫。另一方面,內部 自我評鑑機制係基於大學自主自治與自動自發的精神,發揮自我批判與自我 決定的能力,由大學本身或其指定團體所規劃和執行的評鑑活動。其目的在 於藉由建構一套自我品質管制機制以持續改進大學教育品質,進而證明其教 育表現符合社會期望目標,故被一般學者認為是有效提昇機構教育品質的主 要關鍵。
爰此,大學宜建立有效的內部自我評鑑機制。所謂「有效」,係指此 一機制能達到持續改進大學教育品質的目的。為達成此目的,此一機制必須 符合制度化與專業化的原則。所謂制度化係指大學應訂定自我評鑑辦法,明 訂負責之單位與人員、評鑑目的、評鑑對象與範圍、評鑑方式、評鑑週期、
評鑑報告的處理方式、評鑑結果的運用,以及後續追蹤等。在此法定責 任下,促使大學評鑑工作能有效地持續運作,並達成其改進之目的。
所謂專業化係指評鑑工作應符合評鑑專業要求。首先,除上述有專責 之單位與人員外,並編列預算,以提供充足之評鑑資源;其次,大學宜辦理 專題演講、工作坊等,或透過其他培訓計畫,以充實校內相關人員的評鑑知 能。此外,評鑑的規劃與執行宜符合民主化與溝通性,即評鑑制度與作法能 獲得學校人員的共識,且全校能及時且持久地溝通相關評鑑事宜;評鑑對象
與範圍的規劃宜講求公平性,如校內每一單位皆需接受評鑑;評鑑準則應具 備完整性,以能涵蓋評鑑範圍;評鑑過程宜講求全體參與、共同合作,以順 利完成評鑑工作,並能引進校外的專家學者參與評鑑,使結果更具客觀性與 可靠性;最後,此一機制之設計需能發揮效用性,換言之,評鑑結果需能對 提昇行政人員的工作績效、教師的教學效能及學生的學習成效,有所助益,
故後續追蹤即顯得特別重要。
二、整合「外部評鑑」與「內部評鑑」,建立完整品質保證機制
當一所大學尚未建立內部自我評鑑的機制之前,外在的(通常是政府)
管制或外部評鑑還是需要的。惟大學應儘量藉由減少外在的控制力量,以發 展學術系統自我評鑑的能力,以達到實施自我管制機制之目的。
一般而言,外部評鑑者可採取的作法包括:品質評估、後設評鑑或品 質審議,以及認可制;此亦為上述各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普遍使用的作法。
其中認可制經常藉由品質評估的程序,以確保其品質保證與品質改進,最後 再決定是否授予受評學校認可資格與期限。
相對地,品質審議者的責任則在於評鑑各大學/學門是否確實建立內 部自我評鑑機制、其程序是否周延、評鑑結果是否可靠,以及是否根據評 鑑結果持續改進?蓋依據教育評鑑學理及先進國家實務經驗,當評鑑者與被 評鑑者處於資訊不對稱之情況下,「外部評鑑」與「內部評鑑」必須整合與 接軌,建立一完整的教育品質保證體系,並能順應國際品質認證制度(類似 ISO-9000)的主流趨勢。
為此,甫於去年年底立法通過的大學法修正案,其第五條即明訂大學 應定期進行內部自我評鑑,教育部亦應定期對大學辦理外部評鑑。同時,教 育部亦自94年度起,編列五年五千萬元預算籌設「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 心基金會」(以下簡稱高教評鑑中心),該中心也已於去年12月26日掛牌成 立。此一半官方6專業評鑑機構將在新大學法的依據下,負起辦理大學外部 評鑑的規劃與執行等工作。
因此,展望未來,我國大學評鑑制度可參考英國機構審議的作法,即
6 該中心係由由教育部出資1500萬元、153所大學各出資10萬元共同成立的獨立單位(〈高 教評鑑中心採三級認可〉,2005),故稱之為半官方機構。
在確保大學內部品質機制的自主性下,從大學內部自我評鑑機制的建立開始,
再由高教評鑑中心扮演「後設評鑑者」的角色,強調對大學內部品質機制的 再審查,以有效引導大學內部評鑑機制的落實。相信在大學法修正案的法源 依據,以及高教評鑑中心專責組織的設置下,此一內外部評鑑機制的整合,
除了將使國內的大學評鑑制度朝向制度化、專業化的方向發展外,亦將對我 國高等教育品質與國家競爭力的提昇,有所助益。
三、相關教育主管機構宜訂定明確的學術標準以維持大學學術品質
長久以來,有關國內大學學術標準的維持,其作法為:政府在核准大 學設立時,審查其系所或學程的辦學目標、課程規劃、以及教學資源的提供 等,以確立其合乎學術標準,可以頒授學位。但此種審查多半委由學者專家 進行,缺乏一致的審查標準;且對於各學門領域所應達到的水準、或學生應 有的表現,亦缺乏適當的評估標準。在我國大學數量激增的今日,各系
(所)及各類學程的開設呈現多元、創新的景象,為維持各學門領域的專 業素質和水準,可參考英國訂定學術基礎建設的作法,經由各專業社群的努 力,建立各學門領域一致的學術水準,並訂定學生應達到的能力水準,如此 不但有助於各學門水準的齊一,也可讓社會大眾、學生和家長,以及各界雇 主明白各學門領域的要求,並有助其選校或選才之決定。
惟在發展各學門的學術標準時,宜有學術標準係一「最低門檻品質」
的概念,即學門應遵守的最低辦學參照點。此外,學術標準宜能在確保大學 發展的自主性下,促使各學門依據國內社會需求及國際發展趨勢,而有更好 的多元發展。尤其在國內大學評鑑制度即將邁向「認可制」,且評鑑結果將 結合退場機制7之際,各學門學術標準的訂定實為當務之急。除可作為大學 發展學門、學門發展內部品質機制的參照基準外,亦可作為外部評鑑者決定 學門是否獲得認可的一項重要依據。
7 根據報載(〈高教評鑑中心採三級認可〉,2005),高教評鑑中心規劃自今(2006)年 始,將以5年為1周期實施系所教學評鑑,採「認可制」,分為「通過」、「待觀察」、「
未通過」三等。若評為「待觀察」者不得擴增招生名額,也不得申請增設研究所,「未通 過」者必須減招。這兩者都須於次年接受追蹤評鑑,若連續兩年均為「未通過」,則必須 停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