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遠東事務局(Bureau of Far Eastern Affairs)的東北亞 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Northeast Asian Affairs)主任之特別助理費爾 里(Robert A. Fearey)於 1950 年 10 月 26 日致送遠東事務局副局長阿 里松(John M. Allison)一份備忘錄,其中提到如何處理日本占領的領 土問題,該備忘錄說:「琉球群島最北部應屬於日本,琉球群島中部 和南部和小笠原群島(the Bonins, Ogasawara-shoto),後者包括羅拉 里歐島(Rosario Island)、火山群島(the Volcanos)、帕里斯維拉(Parece
Stein Tonnesson, “The South China Sea in the Age of European Decline,”
p. 39.
Monique Chemillier-Gendreau, Sovereignty over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 p. 118.
“Territorial Disputes over Ownership of Nansha and Paracel Islands,”
Keesing’s Contemporary Archives, Vol. X, September 1956, p. 15131.
Vela)、馬庫斯(Marcus),應置於以美國為行政當局(Administering Authority)的聯合國託管之下。由於琉球有相當多的人口及可以確定該 項戰略託管會遭到蘇聯的否決,所以美國將尋求對這些島嶼的一般託 管(ordinary trusteeships)。日本可能接受聯合國安理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的決議將託管制度延伸至日本以前所占領的島嶼(Japanese Mandated Islands)。對日和約將不涉及東沙群島,因為中國已在 1947 年正式重 確定其對該群島之主權;亦不涉及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因為中國和 法國對此兩個群島有爭端。雖然日本在戰前也主張南沙群島這個無人 居住的島嶼,但不相信其重要性會在和約上提及。」64
英國對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立場是讓這兩個群島維持曖昧,使 其與英國過去一貫的主張一致。1947 年 10 月,英國外務部已開始準備 參加舊金山會議的英國立場,其內部檔案已表明日本應放棄南沙群島 和安波沙洲的權利和主張。但無須指出島礁的名字及日本應該放棄給 誰。英國政府無意和法國競爭南沙群島的主權,在英國未正式放棄領 有南沙群島下,也不會同意法國領有南沙群島,所以最好就是讓南沙 群島主權未確定。1949 年,負責研擬英國對外政策的外務部的米爾華 德(R. S. Milward)曾明確表示英國對於南沙群島的立場如下:
「英國已經決定其官方立場是:和平會議中給予日本的條件是,
在文字中應載明日本放棄該群島的主張,應開放主權給英國、法國和 未來對於該群島有興趣的國家,直至該真空被填補,以及某些聲索國 能夠行使更為真實的和長久的主權為止。」65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0. Volume VI: East Asia and the Pacific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0), p. 1328,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digicoll.library.wisc.edu/cgi-bin/FRUS/FRUS-idx?type=turn&entity=
FRUS.FRUS1950v06.p1342&id=FRUS.FRUS1950v06&isize=M>.
Stein Tonnesson, “The South China Sea in the Age of European Decline,”
p. 42.
澳洲政府曾在 1950 年非正式詢問英國有關是否由國際託管南威島 及周邊島礁的看法,英國外務部在該年 10 月 24 日答覆稱:「在我們 的觀點,處理這些島礁的主要考慮是其戰略重要性。從該觀點出發,
我們不能反對由法國擁有這些島礁,但我們不希望由日本、菲律賓、
民族主義的中國或特別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中國擁有這些島礁。」66 1951 年 9 月 8 日,有 51 個國家參加舊金山對日本之和平會議,美 國支持中華民國參加,英國則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最後妥協皆 不邀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參加會議。與西沙群島和南 沙群島有爭端的法國和越南則有代表參加。
在舊金山和會上,蘇聯第一副外長葛羅米柯(Andrei Gromyko)於 9 月 5 日在全會上提出 13 項修正案,第一項是建議日本承認中華人民 共和國擁有西沙群島及更南的島嶼的主權。結果遭到 48 對 3 票的否決
(這 3 票包括蘇聯、捷克和波蘭)。9 月 7 日,越南國的首相兼外長陳 文友(Tran Van Huu)在舊金山和會上宣稱南沙和西沙群島是屬於越南 的領土,會上沒有代表附議及發言評論。會中對此一問題沒有達成協 議。67
最後日本與 48 國簽訂和約,波蘭、捷克和蘇聯沒有簽署。最為人 所訾議的是和約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日本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 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及第六款之規定:「日本放棄對 於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由於該二條 款只規定日本「放棄」對於西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的權利,而未指明接
Geoffrey Marston, “Abandonment of Territorial Claims: The Cases of Bouvet and Spratly Islands,” The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86, LVII, pp. 337-356, diendan_binhluan:Messages:4187-4187 of 37252,
<http://groups.yahoo.com/group/diendan_binhluan/messages/4187? threaded=1&
m=e&var=1&tidx=1>.
Monique Chemillier-Gendreau, Sovereignty over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 p. 41.
受該權利之國家,再加上中華民國非《舊金山和約》簽字國,因此極 易導致誤會「被放棄」的西沙群島及南沙群島變成無所屬的狀態。
關於「舊金山和約」中條款的缺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皆曾作出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長周恩來在 1951 年 8 月 15 日曾對
《舊金山和約》草案提出不滿的抗議聲明,他說:「……草案又故意 規定日本放棄對南威島和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而亦不提歸返主權問 題。實際上,西沙群島和南威島正如整個南沙群島及中沙群島、東沙 群島一樣,向為中國領土,在日本帝國主義發動侵略戰爭時雖曾一度 淪陷,但日本投降後已為當時中國政府全部接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央人民政府於此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威島和西沙群島之不可侵 犯的主權,不論英、美對日和約草案有無規定及如何規定,均不受任 何影響。」68
中華民國在 1952 年 4 月 28 日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公曆 1 千 9 百 51 年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 平條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及南沙群島及 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69
茲對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所引發的相關問題,分析討論如 下:
第一,在 1936 年以前,西沙群島之島嶼爭端國有中國、法國,
1936 年加上日本,日本在該年占領西沙群島其中數島。中國清朝在 1909 年將西沙群島歸由廣東省崖縣管理。法國印支總督在 1938 年 6 月 15 日將西沙群島納歸越南承天省管轄。日本在 1939 年出兵占領東沙群
〈外交部長周恩來關於英美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1951 年 8 月 15 日)〉,世界知識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文件集第二集 (1951-1953)》(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58 年),頁 32。
中華民國外交部編,《中外條約輯編(中華民國 16 年至 46 年)》(臺北:
中華民國外交部,1958 年),頁 2。
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並將之納入臺灣管轄,此應為歷史上第一 次將這三個島群納入行政體系。
1919 年 6 月 10 日,日本拉薩島磷礦公司向東京地方裁判所登記在 南沙群島的採礦權。此應為南沙群島首次被納入行政管轄,而且是由 日本發出採礦許可。1925 年 3 月 23 日,法國駐交趾支那總督決定(未 公開)將南威島置於交趾支那之巴地省的行政管轄下。
在 1939 年之前,當時中國和法國在西沙群島、中國、法國和日本 三國在南沙群島雖有爭論,但沒有一國完全及持久占領西沙群島和南 沙群島任一島礁,各爭端國都是在登島後設置占領碑或簡易房舍不久 即離開。所以在 1939 年以前各爭端國在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皆無以長 期駐守為目標之建物和駐軍。
第二,自日本在 1939 年占領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後,開始有建築 永久性房舍及派官治理。
第三,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於 1945 年 11 月派遣人員前往太平島調 查;1945 年 12 月,中華民國派遣臺灣氣象人員接收西沙群島;1946 年 11-12 月,中華民國派遣軍隊接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1947 年 1 月,決議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俟海南行政特別區奉准成立,即歸該 區統轄。目前暫由海軍管理。」隨後由海軍總司令部在南沙群島和西 沙群島分別設立「南沙群島管理處」和「西沙群島管理處」,派遣官 兵駐守。當中華民國作此決議時,西沙群島西邊的永樂群島的珊瑚島 為法國占領,東邊的宣德群島的永興島為中華民國占領,南沙群島為 中華民國軍隊占領。
第四,1951 年 9 月,51 國在舊金山開會討論對日和約,該項會議 不是聯合國的會議,中華民國當時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因政治考慮,
所以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受邀參加會議。西沙和南沙群 島爭端國的法國、越南國(保大領導)和日本都參加會議。這三國受 該和約之拘束,應無疑義。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皆非《舊金山 和約》簽約國,自不受該約約束。惟因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和約中
有日本放棄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詞句,所以等同中華民國也須遵守
《舊金山和約》中有關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條款之規定。
第五,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的領土,是規定在第二條,
總共分六款列舉放棄領土之清單,除了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外,尚有 臺灣、澎湖群島、千島群島(the Kuril Islands)、部分庫頁島(part of Sakhalin)。
由於在和議前及協商過程中,與會各國對於上述諸島有所爭議,
和議的目的在解決日本領土的範圍及尋求和平,以重建國際和平。因 此,和議對於有爭議的領土採取不作決議的方式來處理,當時有決策 權的大國們將該一問題留諸將來解決,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會後曾表示:「某些盟軍領袖提議說和約第二條不是僅依據 波茨坦宣言來約束日本主權,而是用來正確規範日本以前的領土的最 後處分。須承認的,該一提法是頗適切的,但問題是目前沒有達成共 同的答案。」70因此僅能規定日本放棄領土一途。
第六,在《中日和約》中為何記載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
在日本和中華民國的和約談判中,在條文中僅涉及放棄臺灣、澎 湖群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而不涉及千島群島和部分庫頁島,這 是否表示日本僅將與中華民國有關的領土放棄?德朱烈克(Daniel J.
Dzurek)就認為「在中日談判記錄中,日本堅持其宣布放棄的條款是僅
Dzurek)就認為「在中日談判記錄中,日本堅持其宣布放棄的條款是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