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項日產的接收中,以日人房產的接收所引發的糾紛最多,也經常 成為官民直接衝突的根源。1946 年 2 月,臺灣省日產處理委員會、日僑 管理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中,日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嚴家淦即報告指 出接收案件的糾紛不少,其中接收日僑財產糾紛案件計有數十起之多;復 據報載常有某一房屋有 5、6 條接收或監理的條子,85亂象紛呈,遂頒訂
「臺灣省接收省境內撤離日人私有房地產暫行處理辦法」,規定接收撤離 之日人房屋應一律出租,如因公必需或作公教人員住宅等需要者,均應劃 定區域、繪具圖說先報請核准外,不得擅自使用。其有已經使用者,得於 本辦法公布 1 月內專案呈核。因公使用日人私有房產,應一律納租專案列 報。86蓋隨著中國大陸來臺人士的增加,「房荒」問題益為嚴重,各政府
83 〈花蓮市詹廷寶等呈請轉咨省政府保留花蓮市日產角谷組房屋案〉,《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
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40-0012230037040。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日產篇 1》,頁 45-48、60。
84 〈市民馮丙坤等為公產公物整理委員會估定屋價懇請核減放寬繳款期限案〉,《臺灣省議會史 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號:042-0012230037042。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 編:日產篇 2》,頁 13-20、48-49、55-56。
85 〈臺灣省日產會及日僑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函送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1900004001。
86 〈接收省境內撤離日產處理辦法補充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
機關為解決辦公廳舍及員工居住問題,乃大量發放接收封條,由其自行覓 屋居住,但在沒有妥善規畫的情況下,不但造成封條濫用,不論日人離去 與否,見屋就貼,且常出現同一房屋一貼再貼的混亂局面,87即使日產處 理委員會三令五申須按「臺灣省處理境內撤離日人私有財產應行注意事 項」之規定,對日人私有財產除奉行政長官公署指定機關接收外,一律由 各該管縣市分會接收保管,除確係易壞物品得依前發注意事項辦理外,其 餘在未經報請日產處理委員會核定以前,一律不得擅自利用或處分,88甚 至在房屋門口貼上「非經本會允許,任何人不得入內居住,違者嚴究」的 字條,也無法制止上述情形發生。89由於各機關濫發接收封條,連臺人住 宅亦被貼上封條,強行霸占、恐嚇之案例亦復不少,90引發不少民怨。
對於各機關徵用日籍職員私人住宅時有被人侵占情事,行政長官公署 遂於 1946 年 2 月規定接收日人私有產業應由主管機關辦理,各機關或公 務人員不得任意侵占,91但仍無法制止侵占情事,各機關尚有未指定或呈 准擅行接收者,殊屬非是。3 月,日產處理委員會特電各縣市分會,凡各 機關備用房屋得於接收日人財產後按照聲請機關實際需要酌予借用,其餘 財產一律由縣市分會接管、統籌處理。如各機關必須接收日人私有財產 時,應專案報請行政長官公署核准指定方得執行,以免紛歧。924 月,日 產處理委員會再以各機關接收或監理之日人公私財產有經報請行政長官 公署核准通知日方聯絡部者,亦有由各機關逕行接收者,其間甚多紛歧,
乃飭令各機關將業已接收日產造具清冊送會核辦;惟呈報者實寥寥可數,
故行政長官公署再電各機關團體,以凡經行政長官公署指定單位接收日 產,一律由日產處理委員會填發通知書通知被接收財產日人及各該管縣市 分會,各接收單位應依規定取具清冊送交日產處理委員會登賬。935 月,
藏號:00307470001007。
87 〈大批日人將返國,房屋封條滿天飛〉,《人民導報》,1946 年 3 月 11 日。〈市內房屋問題〉,
《人民導報》,1946 年 3 月 22 日。
88 〈接收日產應先呈報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7470001005。
89 〈請陳長官辦理一椿事情〉,《大明報》,1946 年 10 月 17 日。
90 〈群情憤慨,各機關濫請封條,臺人住宅被封〉,《人民導報》,1946 年 3 月 12 日。
91 〈接收日公私財產處理辦法〉,《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
00307470001002。
92 〈接收日公私財產處理辦法〉,《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
00307470001005。
93 〈秘書處接收日產清冊及接收日人私產房屋一覽表造送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
130 臺灣學研究‧第十八期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
由於日人業已遣竣,其在本省境內私人所有房地田產亟應分別接收處理,
遂頒訂「臺灣省接收省境撤離日人私有房地產處理辦法」一種,規定接收 之日人房屋地產應由日產處理委員會各縣市分會負責管理,且接收之日人 房屋一律出租,如因公必需或作公教人員住用時均應核准後方准使用,並 應一律納租專案列報。本國人民住宅因被炸毀而現無房屋居住者得向該管 縣市分會申請登記,經查實後有優先承租日人房屋之權。94
然而,相關辦法公告未久,即陸續傳出不少房屋糾紛,並向臺灣省參 議會提出請願案。其一,為接收旅社糾紛。臺北市太陽旅社店主周廷銳以 其已向日產處理委員會臺北市分會申請租用日產房屋,經修理房間、換鑲 窗戶後開始營業,詎料宣傳委員會委員王效三帶同數名職員前來住宿,聲 稱接收,將該會公告一紙貼於門口,並將所有客房封以字條。接著,該會 職員會同警察 3 名前來,揚言全部接收,將店內棉被、蚊帳等物搬往其房 間使用,並令周廷銳於 3 天內搬出。其後,復有 2 名警察前來,拔槍並毆 打周廷銳及店伴,逼其即行遷出。同樣的,大同旅社店主許財興、臺津旅 社店主楊裕興等均呈送陳情書,以其向日產處理委員會租用日產房屋經營 旅社,並自行裝修、購置設備,聊維生計,豈料遭派員接收,因而要求查 明原委,迅將租用日產房屋發還。臺北市旅館同業工會會長陳春金亦以近 因接收旅社問題多起爭端,如太陽旅社與宣傳委員會、臺津旅社與鐵路局 警察署、大同旅社與工礦處、龍進旅社與憲兵隊等,致使部分旅社停止營 業。日僑歸國後,市內空房甚多,而偏將旅社封充宿舍,不僅有礙市容,
且違反復興之旨;況且各旅社皆已經營有日,各店主對店內設備及窗戶、
地板等,整理花費頗大,一旦不能經營,必受致命打擊,為體恤商艱,請 令該機關等另覓空屋,俾各旅社得繼續營業。其後,省參議會即將上述 4 件請願書轉送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很快地,法院電覆以該民等呈稱各節,
咸屬處理日產暨接收房屋事務之範圍,應向主管機關合法聲明,請求核 辦,並非法院管轄訴訟或非訟事件,該院無權受理。95
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26600001002。〈指定接收日產由日委會填發通知書案〉,《行政 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7470002010。
94 〈接收省境內撤離日人私有房地產暫行處理辦法日產會核簽意見案〉,《行政長官公署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典藏號:00307340013004。
95 〈周廷銳等請願對於接收旅社之糾紛案〉,《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諮議會藏,典藏 號:001-0012230135001。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日產篇 1》,頁 35-39、42-51、
其後,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余圳清於 1947 年 2 月向臺灣 省參議會遞交陳情書,再為大同旅社申張權益,其以該公會會員大同旅社 店東許財興承租日產房屋奉日產處理委員會通知限令 3 月 1 日遷出;但該 會員在租賃期內曾出巨資修繕,計用修繕費 21 萬餘元,現期限於 2 月底 屆滿,惟目下臺北屋荒,無處可遷,且該屋一半已由日產總會作為職員宿 舍,所有該屋修繕、租金及水電等費,均由店東全部負擔,無非求得該會 不致索回該屋。聞該會將於 3 月底結束,則所遺房屋為維持現租人生活及 顧全現實計,均有由店東繼續承租之理,懇請省參議會主持公道,轉函日 產總會准予續租,以資營業。96而楊裕興亦於 1948 年 8 月再向臺灣省參 議會提出請願書,為其租用日產房屋遭鐵路警察署強迫徵用,請准予發 還。當經提交第一屆第五次大會駐會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送請警務處秉 公辦理。9 月 16 日,省警務處函覆指出,該屋確屬日產,向由日產處依 法獲得優先使用權,亦為申請人所承認,對本案前後之處理經過,自可認 定完成法律程序。據稱強占房屋及搶奪動產,殊屬無稽。關於請求歸還一 節,於法不合,未便照准。97
其二,為日產店屋接收糾紛。1946 年 6 月翁連發因其租借日產房屋 經營華達利公司突遭工礦處接管,命其遷往他處,後工礦處並函報警備總 司令部,指該公司強占房屋,以致警備總部調查室許隊長來店迫促全部撤 空,否則一定發動強權將店內存貸全部搬出。其後,屢受許隊長來店迫促,
甚至將公司招牌拆下,另掛上臺灣省工礦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門市部 之招牌,之後再更改掛上工礦器材監理委員會監理日產會社之招牌,未久 再加掛一個臺灣印刷紙業公司之招牌,頗令人不解,因而呈請省參議會察 核轉呈政府,代吐聲氣。惟陳情書去後,省參議會即通知指出:「經該會 第一屆駐會委員會審議,以政府應接收之房屋私人可否租用,事屬法律問 題,本會未便辦理。」98同樣的,裁縫機販賣者潘道是向日產處理委員會
62。歐素瑛編,《臺灣省參議會史料彙編:日產篇 2》,頁 13-20、48-49、55-56。
96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余圳清請願為該會會員許財興所承租之日產房屋請准續租以
96 〈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余圳清請願為該會會員許財興所承租之日產房屋請准續租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