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述之變通方案,另外研究者參酌一些邦之相關法制規定與學者 的見解,以下提出解決博士授予權爭議之建議。
為釐清此爭議問題,首先應釐清來自應用科學大學的博士生的數量有 多少?具體言之,應用科學大學博士授予權的缺口有多大?如前述之圖 2 顯示,1996 至 2006 年應用科學大學碩士畢業生申請大學博士班之人數,
雖已從 423 躍升至 1,465 人,成長了三倍多,但這裡涉及的人數並不多;
平均而言,就某特定年度碩士畢業生攻讀博士學位之「博士學位授予密度」
(Promotionsintensität)約為 15(不含醫學專業)(Leszczensky, Cordes, Kerst, & Meister, 2012, p. 64; Wissenschaftsrat, 2002, p. 7)。其中,來自應 用科學大學的學生佔總體博士生之比率大約 2.1(Mersch, 2009);質言 之,這場博士授予權所涉及的人數規模不大;即便如圖 3 所示,該比率呈 上揚的趨勢,但其佔整體的比率仍低。
圍繞博士授予權的爭奪,關涉如何支持與獎掖那些具有天賦的應用科 學大學畢業生,以及積極投身於學術研究的應用科學大學教授;依前述,
應用科學大學碩士畢業生攻讀博士學位並非普遍現象,不論有沒有獨立的 博士授予權,也不會有太多人去攻讀博士。
圖 3 應用科學大學碩士畢業生獲博士班入學許可與博士畢業之人數 資料來源:Hochschulrektorenkonferenz(2013, p. 6)
在這場博士授予權之爭中,如何推動事情往前發展?讓雙方繼續各自 提出對己方立場有利的說詞已無多大意義。重點在於如何為優異的應用科 學大學的畢業生掃除不必要的障礙,順利進入博士生培育程序;且若應用 科學大學的教授可以讓自己的所有博士生都能毫無障礙地進入一所相關 學院攻讀博士學位,這難道不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在前言所提及的幾個擬賦予應用科學大學博士學 位授予邦都表示,相關政策並不是要全面覆蓋所有應用科學大學,而是有 針對性的。比如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邦教育與學術部長 Wende 表示,
雖然所有應用科學大學原則上都擁有博士授予權,但是能夠獲得博士生指 導教授資格的只有那些「學術研究能力強」的教授(Scharpen, 2013)。
Wende 提出,要建立特別的評審機制來保障應用科學大學博士學位的品 質,即博士論文評審工作由三位評審人完成,其中包括二名大學教授和一 名應用科學大學教授,這種評審機制的特別之處,在於做為博士生指導教 授的應用科學大學教授禁止同時擔任評審者(Hofer, 2013)。
巴登˙符騰堡邦則是計畫在修正其大學法中加入一項「實驗條款」
(Experimentierklausel),根據該條款,在應用科學大學聯盟框架內,「在
規定的期限與具體課題」的方式,賦予那些研究特別傑出的應用科學大學 教授指導博士生資格(Hofer, 2013)。該邦計畫成立一個虛擬的研究生院,
納入各領域學術研究能力強的教授,從而保障博士學位的高品質水準
(Sternberg, 2014)。黑森邦提出的規定也類似,該邦計畫賦予應用科學 大學中學術研究能力強的領域博士授予權,而且也是在該邦各應用科學大 學合作的框架下實施(Anonymous, 2014)。
在賦予應用科學大學博士授予權的議題上,薩克斯邦(Sachsen)堪 稱為典範,因其不僅已具現於法律規定,且最能在制度上解決前述爭議。
該邦的「大學自由法」第 40 條第 2 項明定,大學與應用科學大學的畢業 生是平等的,且在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博士授予權依然為大學所獨有
(Justiz-Online, 2016)。質言之,大學在招收博士生時,必須對大學與應 用科學大學的畢業生平等對待,據此大學可自行決定要麼對所有的申請者
(不論來自大學或應用科學大學)取消能力評定程序,或讓所有申請者都 通過此程序。
在博士生實現了地位平等後,下一步值得期待的就是讓應用科學大學 教授也能在形式上獲得地位平等,例如大學可以為應用科學大學教授制訂
「認可程序」(Akkreditierungsverfahren),設定一認可應用科學大學的 教授需要達到哪些具體標準(Lieckfeldt, 2013a);研究者認為可以參考該 邦「大學自由法」第 58 條第 2 項,關於大學任命教授標準的規定:具備 教授備選資格,或者具備相當的學術成就(Justiz-Online, 2016)。通過大 學認可程序的應用科學大學教授,就可以平等地參與博士學位授予程序,
與大學教授享有同樣的權利。
如此一來,部份應用科學大學的教授就享有博士授予權,無需為了每 一個博士學位授予程序再尋找一所合作大學;再者,他們可以在任職的學 校持續開展其博士學位授予程序,且能夠在該程序中與大學教授開展平等 的對話,在學術上獲得更多的自由空間,學生亦可以從大學的傳統聲譽中 獲益。
對於大學而言,前述建議方案的推動,大學教授將可以保質保量地參 與應用科學大學之博士學位授予程序、提高大學本身的博士學位授予人 數,並可以儘早結束博士授予權爭議;因為在前述模式中,大學透過一次
性的認可程序納入部份的應用科學大學教授為合作式博士生培育程序 中,但大學還是獨享制度性的博士授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