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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人忱的組織改革目的,是為 f 落實作為學術自由制度性保 障的大學自治,解除大學受人事、審計法規的拘束,並使大學脫離中央 的預算單 1ft 而獨立。但組織的獨立是否等同於實質自主,仍應區分組織

《當代教育研究季刊》第二十二卷第一期

Contemporary Educational Research Quarterly Vo1. 22.NO.1

表 1 大學法律組織的優缺點比較

許育典、李佳育 從大學的法律地位探討大學自治的落實 以大學法人化為核心 i 199

|旬與自主性。此外,行政法人在組織上強調效率經營、市場競爭的特 性,與大學的門的和學術自由的保障未能相符,這都是改革後制度設計

必須面臨的問題。最後,公法社團法人、公法財聞法人在我國組織法的 發展建構相當稀少,組織的設計和運作的相關經驗十分缺乏,而行政法 人又屬仿效比較法的新型組織態樣,冒然改制可能非但波有保障大學自

;台,反而致生新的問題。無論如何,公法人 1c雖然使大學在組織上外於 行政機關體系而獨立, ill 未來相關組織法規的設計都是影響大學自治的

關鍵。

整體而言,公法社開法人的價式並不適合當今大學的需求和規模,

但在大學廣設和少于仕的趨勢 f' 未來如果大學發展出較為小型、集 中、古:英管理式的型態,公法社團法人的模式亦有其參考價值。而公法

財團法人和行政法人雖如前述各有利弊,但均不失為可供現代大學改制 所參考的組織模型 O 目前大學行政法人仕的趨勢似乎是一種政策選擇,

惟仍應考慮行政法人和大學在組織需求和目的上的異同,加以調整和配 套,而非全盤照收,行政法人組織分」二與彈性的優點固值採取,惟大學 自治的內涵不應被行政法人效率仕的取向架空,中央某於教育目的的補 助或監督義務,也不內行政法人自主經營管理的性質而被免除 O

最後本文希望提醒的是,大學是否公法人忙,並非保障大學自治的 唯一關鍵。縱使維持日前大學作為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仍可透過學說 或實務見解的發展,為大學自治爭取必要的保障空間。換句詬說,大學 自治並不因大學不具備公法人士也侃而必然缺乏保障,大學也小.會 I村為公 法人忙, 夕之間取得完備的組織規劃和權利保護。詳吉之,大學法人 他可能的確有助於大學自治的落實, {且壘點在於相關機制的設計和運作 是否妥適。一個完善的制歷對於學術自治而言無非是個福音,但未規劃 周全的改制, rtI 能反而帶來大學人事組織的混亂、經費來源的困難,或 使大學落入特定權力的控制的問題 o 組織細節的評估和設計,應是確保

《當代教育研究季刊》第二十三卷第

200IContemporary Educational Research Quarterly Vo1.22,NO.1

公法人他仍維繫住保障大學自治的初衷的重點。;李文認為,對於大學法 人忱的爭議,無須太過樂觀或憂心,更無須激他任何-種見解。這個問 題不必被當成 4個是非題來思考,重點在於組織設計的選項內容。不同

態樣的組織之間,事實上存在訐多過渡型態,有待學說和實務長期的發 展和調整。如果對組織屬性的差異認識和對體系規劃的長遠考慮,所謂

「跟隨世界潮流」的公法人他反而可能是對大學自治的傷害,但配合政 府、大學與民間的充分對話以及妥善的組織設計,藉由公法人{七使大學 更自由、使臺灣的學告 ttl發展更為活潑,自然是我們所樂見的。

許育典、李佳育 從大學的法律地位探討大學自治的落實.以大學法人化為核心;201

A Re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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