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杜邦和拜耳在臺設廠事件之發展,可發現中央政府與地方民意 的各項利益衝突。1980年代人民環保意識逐步興起後,地方民意透過 體制內的陳情、請願及議事提案,或藉由體制外的抗議如遊行、集會等 展現其社會力量,促使執政與反對黨之政治派系不由得重視其環保的訴 求,並且順應地方民意推翻既定的政策。反對杜邦和拜耳在臺設廠者,
如從省議會議員提案或民眾陳情內容知悉,皆認為經濟成長不能以環境 破壞為代價,由於政府決策及相關法規的粗糙,令當地人民無法預先參
64 陳嘉鐘,《跨國企業在臺指標性投資案相關議題研究—以德國拜耳臺中港投資個案為 例》,頁70–73。
臺灣省議會對外資在臺設廠之折衝:以杜邦、拜耳案為例 與投資案;為了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及留給後代良好生活環境,期望設置
低污染工廠或加強污染防制,而非令人恐懼不安的高污染、高公害工 廠。
自從政府由1960年代開始推動各項經濟建設計畫,扶植高污染工 業的發展,雖然創造了臺灣的經濟奇蹟,卻也導致環境公害的產生。臺 灣環保運動多以受害者居民社區動員「自力救濟」,之後才有知識分子 如學者、大學生及記者的聲援、呼籲。1987年解嚴之後,更是鼓舞民 眾積極爭取自己的環境公民權,包括事後的抗議、求償及事前的預防、
抵制,反杜邦和拜耳運動者即是後者。在環保抗爭期間,工廠生產或興 建隨之拖延,或者不獲地方環保單位的支持,直到引發社會大眾矚目,
企業與政府才真正重視民眾的意見,卻讓單純的環保污染問題演變為地 方衝突,或者成為地方派系的政治籌碼。65如省議員在議事過程中,為 了杜邦與拜耳兩案「反映民意」,多少受到設廠地區民眾選票的制約,
提案裡對於行政缺失與污染的恐懼資訊,多半來自環保團體、媒體所提 供的傳聞。又如民進黨及其派系與各個新興環保團體建立起聯繫,擔任 社會運動的領導者,或對環保運動提供許多政治奧援,讓環保抗爭組織 逐步走向政治化。因此,面對「拜耳案」的公投爭議,民進黨不敵外 資壓力,為了避免被歸類為「反商」,黨中央曾出面壓制地方首長的決 定。66
政府決策與地方民意之間在杜邦與拜耳設廠案當中,似乎呈現一種 負面的互動關係。因為歷經多次向政府或企業的交涉挫折,致使反對設 廠的民眾普遍不信任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對於經濟與環保單位提出的辦 法置之不理,如中央政府委託學者、專家所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
或者要求設廠企業對附近民眾舉辦聽證會或說明會加以解說,盡皆未能 獲得民眾充分的認知。由於省議員對陳情民眾的承諾,導致「拜耳租地 案」決議的波折,省政府因民眾抗爭重啟第二階段環評,臺中縣長執意 兌現競選承諾的「公投」要求,都對外資在臺設廠造成行政與立法上的
65 紀駿傑、蕭新煌,《臺灣全志卷九‧社會志‧環境與社會篇》,頁84–86。
66 何明修,《綠色民主:臺灣環境運動的研究》,頁136–139,174–175。
第六十二卷第一期
種種設限,致使其對臺投資、設廠的意願降低。
歷經省議會對臺中港區租地案及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緩議,最後 在多數國民黨省議員動員下通過租地案,但1997年底縣市長選舉使拜 耳設廠案變成選舉議題,「公投」反而變成拜耳去留的關鍵。拜耳總公 司決定暫停及結束投資案,即是認為無法將未來寄託在「連法律也無法 保障」的投資案上。67顯見中央與地方之間關注的焦點不同,經濟部著 眼於外資設廠所帶來的「經濟成長」,民眾所重視者是家鄉的永續發展 及生活品質。中部地區的民眾遞交請願書、向媒體投書、街頭抗議及選 票抵制等手段,向中央政府及省政府抗議外資設廠;省議員議決拜耳案 時,更反映在地人民的心聲,雖然國民黨省議員強勢通過租地案,但拜 耳終究放棄設廠,可謂為「環保訴求」的重大勝利。
不過,就中央推動重大建設及引進外資的長遠目標來看,臺灣投資 環境欠佳及建廠計畫未能成功,依舊對臺灣經濟發展有所影響。所以在 杜邦與拜耳案之後,有省議員質詢省政府,「彰濱工業區」與「臺中港 區」另行招商設廠;也有省議員以為經濟建設屢受民眾抗爭,對臺灣相 關產業的發展不利。而省政府宋省長在答覆省議員質詢時,表示有關重 大公安及環保爭議的建廠案,若地方民眾與政府無法達成共識,將對臺 灣產業建設造成重大影響。從拜耳改赴美國德州設廠,成功獲得PU製程 的關鍵技術,在亞洲設立技術服務中心未考量臺灣,即是當年設廠受阻 的緣故。68此為外資對臺灣投資環境信心不足的結果,所以中央政府也 記取教訓,針對重大經濟投資案,除設置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跨部會協調 單位,也讓廠商直接與地方政府登記設廠,並且加強設廠環境影響評估 之審定。
67 陳玉慧,〈拜耳總公司:這項投資法律也無法保障〉,《聯合報》,第4版,焦點,1998 年3月19日。
68 許金龍,〈拒絕拜耳3年來臺灣得到什麼〉,《聯合報》,第21版,財經焦點,2000年7月 10日。
臺灣省議會對外資在臺設廠之折衝:以杜邦、拜耳案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