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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兩稅合一前我國上市公司之租稅負擔,期望藉本文之實證 證據以提 供租稅制 訂者之決策參考,並作為後續評估「兩 稅合一」 政策效 果 之基礎。 依本研究 實證結果顯示, 企業之租稅負擔與企業個體特徵及所處產 業有關。 倘租稅改 革以落實租稅中立及租稅公平為目標, 則稅法應 取消對 特 定產業或 企業之租 稅優惠,例如, 取消對 重要科技事業之免稅優惠。倘租 稅

4 限於篇幅,不擬列示隨機效果模型之實證結果。有興趣之讀者請洽作者。

5 此結果係因稅率降低之效率已反映於其他變數與Time之交叉項,例如:ROA與Time之交叉項為 顯著負數,表示75年後之有效稅率的確已普遍降低;另外,政府稅務行政效率之提高,亦可導致 此現象。

6 此外,本研究並收集民國87年之資料(兩稅合一實施年度),重新執行迴歸分析,實施結果多與 本文一致,唯有獲利能力(ROA)之結果相反(負向關係)。

改革除考慮公平因素外, 仍須配合 產業政策者,則應全面檢討配套措施, 權 衡「公平」及「效率」, 而本文之實證結果或可作為擬定配套措施 之參酌。

例如,提高R&D之租稅優惠以鼓勵企業從事R&D;以及將目前兩稅合一公司 對投資股利收入100%免稅之現象,酌予降低為90%或如從前之80%免稅,以避 免企業間 藉交叉持 股規避稅負。至於租稅政策應以「租稅公平」抑或「扶 植 產業」為主,乃屬規範面(normative perspective)之判定,本文係以提供實是 面(positive perspective)證據為主,有關政策制訂之價值判斷則不在本文之 研究範圍之內。

經實證分析與討論後,本研究之結論摘要如下:

(一)民國70年 至85年 間, 全體上市公司歷年之平均有效稅率為14.1%, 低於 法 定最高稅率的25%。其中以造紙業及電子業之租稅負擔最低,不到10%;

玻璃陶瓷業與百貨業之租稅負擔最高,接近20%。顯見租稅優惠措施確實 造成產業間資源配置的扭曲,違反租稅中立原則;另一方面,此現象亦表 示租稅獎勵措施具一定成效。

(二)企業之租稅負擔與其規模有關。在控制產業效果之後,大體而言,公司規 模愈大,其有效稅率愈低,符合政治權力假說之預期。

(三)企業之租稅負擔與其個體特徵變數有關。在控制產業效果之後,研究發展 費用愈高之公司,其實質租稅負擔愈輕,顯示投資抵減具一定成效;而企 業之融資決策對稅賦並無顯著影響,顯示利息真分數效果不強;其次,就 資產組合決策而言,存貨比例愈高之公司,其有效稅率較高,原因在於存 貨並未享有特別之租稅優惠;再者,就長期股權投資而言,公司握有愈多 的長期股權投資及轉投資子公司愈多者,具有較高的節稅效果,但在民國 75年之前是項效果並不明顯。在其他條件不變下,獲利能力愈高之企業其 營利事業所得稅愈高。

(四)民國75年降低營所稅及實施加值稅之後,改變了上市公司之租稅負擔,且 大型企業之租稅負擔較小型企業為低,此現象符合政治權力假說的預期,

反映出租稅政策造成公司間稅負分配的扭曲,不利於中小企業的經營。

(五 )不同計量方 法7所獲之參數估計值及檢定結果大致相同,顯示本研究之實

7 作者另以WLS及Newey and West(1987)針對表(七)至表(十)進行分析,實證結果並無重大變 化。限於篇幅,不贅。White(1980)之一致性共變矩陣估計式為

應以White的方法進行檢定。Newey & West(1987)方法下之係數估計值仍為OLS,但一致性共變 數矩陣為1 '

異數及自身相關問題時,應以Newey & West(1987)的方法進行檢定;換言之, OLS估計值仍具 一致性,若仍以Newey & West(1987)方法進行估計及檢定,其估計值仍具一致性,但較為不效 率。(estimators are still consistent ,but less efficient.) 其中xt

= (

xt1,xt2...,xtk

)

'

示解釋變數第七個觀察值,T為樣本數,et為OLS殘差,Wm(t)

=

1

τ/m(t)表權數,其選定參見

Andrews(1991)。

之有效稅率為分析對象(亦即,ETR3=三年總和所得稅費用 三年稅前會 計所得總和、ETR5=五年總和所得稅費用 五年稅前會計所得總和),以 克服所得稅時間差異之影響,探討企業長期實質租稅負擔。

(二)本研究議題具有持續性,所以在「兩稅合一」實施後,未來研究者可以本 文為基礎,繼續探討租稅政策之效果。

(三)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僅及於上市公司,後續研究可探討影響上櫃公司及其他 公司租稅負擔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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