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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台灣嘉南地區的地下水治理比較依賴中央集權的方式進 行,美國南加州的治理則呈現多樣的風貌,在雷蒙地下集水區的案 例中,當地的取水者處於一個有利於自治的制度性環境,更揉合了 市場、國家以及社區自治等元素,成就了一個制度成分豐富的治理 體系(institutionally rich governance system)。南加州案例的成功,

給予台灣許多啟示。首先,複雜而協調的制度提供多重的誘因,對 於地下水取用的行為將更有規範的能力,尤其是由下而上自然發展 出來的制度,有更大的志願成分,能夠有效降低制度執行的行政成 本。其次,因為制度的運作將受到物理環境的限制,因此若希望改 變制度效果,也可以從改變物理環境限制著手,例如,透過水利設 施提供部分替代性水源,降低水資源取用者遵循制度要付出的成 本,將可促進原生性管理制度的形成與發展。第三,在複雜的水權 制度配合下,美國南加州雷蒙地下集水區的地下水治理體系已從共 有財產體制(common property regime),轉變成為私有財產體制

(private property regime)。在共有體制之下,其水權設定也許能夠 限制新的取用者進入,卻無法防止既有的取用者追求自身利益極大 化的取用行為,甚至在許多慣例所提供的誘因之下,不斷擴大取水 量,導致取水競賽(pumping race)的產生以及地下水資源迅速枯竭 的悲劇。然而,透過當地取水人以法院的強制力為後盾而促成的協 商行動,該地區形成一個以整個地下集水區為有效治理範圍的自治 體制,不但能以甚低的行政成本有效遏止取水競賽的趨勢,也在體 制中設定了水權交換的機制,允許取水者透過市場機制取得不足的 水源或達到更適當的規模經濟。有效的自治體制在台灣的地面水灌 溉體系曾被國外學者譽為經典,但在地下水方面,可能因為地下水 的水文資訊不足,自治社區的邊界不清楚,取水者之間的互動欠缺 等因素,而未形成。為鼓勵用水者採取自發性的管理行動,台灣的 中央政府曾嘗試擬定推行「公井制度」-整合許多私人開鑿的地下 水井為集體登記水權與共同使用的公井,並希望藉著確立水權制 度,推動不同產業間水權移轉與交易,都是類似的努力。

然而,上述努力的成效並不顯著,主要原因還是水權能否被確 定並執行。除了充分運用市場機制之外,治理體系必須被賦予公權 力,一方面監督水權的正當行使,並監控其使用情況對於整體水資 源的影響,另一方面對於侵犯他人水權的行為進行制裁。然而,此 一公權力不一定需要透過政府的行政單位來執行。在雷蒙地下集水 區的案例中,顯示司法體系也能夠扮演這方面的角色。一般相信司 法訴訟冗長而昂貴的程序可能使該體系不適任這方面的治理工作。

然而,正因為當事人認為這過程將耗費過大的成本,同時對結果的 掌握能力不足,導致各造願意自行協商出彼此能夠接受的協議,讓 法院依據該協議進行裁定。這個協定中,設定了治理相關資訊的取 得方式(即透過州水資源部監測水位及蒐集各取水人用水量的報 表,由取水人支付費用),以及為適應外在環境變化所需新決策的形 成方式(由取水人派代表組成委員會進行協商,然後將協議交由法 院裁定)。此時,公權力只是備用的工具,整個治理工作是由自治的 網絡來執行。而在習慣以行政權主導治理工作的台灣,地方與中央

行政部門承擔著很大部分的水資源管理與公權力執行責任。近年來 政府透過已建置更新完成的全國地下水觀測網計畫、水權資料庫與 發展地下水資源決策系統等,提供了在地治理的基礎。若能援引水 利法第二章的法源與增修其他相關水利規章,仿造農田水利會的組 織與運作,鼓勵當地使用者自行組織管理機構,或許能發展出獨特 而有效的自治模式。綜合而言,美國南加州特別的制度設計,都為 我國地下水權運作遲遲無法有效落實的問題,開啟了遼闊的參考視 野與無限的想像空間。

參考文獻

《水利統計簡訊》,第 136 期。http://www.wra.gov.tw/public/Data/51312541271.xls。

經濟部前水資源局,1999,《台灣地區地下水觀測往整體計畫第一期(81-87 年 2004/10/5:A3 版。

魯永明,2001,〈雲縣府計畫封百口水井〉《聯合報》,2001/3/28: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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