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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係指可透過專題演講、工作坊、研討會、網路教學等方式,提昇審查 委員、工作人員、研究相關人員的研究倫理專業知能,或增進研究參與者對參 與研究的認知,瞭解其自身的權利與保障。

4.1 教育訓練要求標準 4.1.1 中心主任

規定與審查委員會委員一樣,除需於到職前詳細閱讀本校研究倫理 委員會設置章程及相關法規與標準作業程序外,每年尚須完成研究 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6 小時(含)以上。

4.1.2 工作人員

本中心工作人員除需於到職時詳細閱讀本校研究倫理相關章程及相 關法規與標準作業程序外,應於到職後3 個月內,完成 6 小時(含)

以上的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任職期間每年應完成 12 小時

(含)以上之研究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該年度為初任職者不在 此限)。

4.1.3 審查會主委、委員與相關人員

應依本委員會「REC-SOP02 審查委員會之人員組成與權責」及相關 規範辦理。

4.1.4 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人員

應依本委員會「REC-SOP06 案件受理管理程序」及相關規範辦理。

4.2 教育訓練時數計算方式 4.2.1 教育訓練採認區間:

4.2.1.1 本會委員及行政人員:

定期接受訓練之採認區間為每年9 月 1 日至隔年 8 月 31 日。

4.2.1.2 送審之研究團隊人員:

依本校研究倫理審查會規範以年為計者(例:一年內2 小時、

每年 6 小時(含)以上),採認之區間為:以案件送審證明章註 記日,或委員/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時數稽核日,倒數推算 12 個月為一年內之有效期間。以三年為計者(例:三年內 6 小 時),則比照前揭方式,倒數推算 36 個月為三年內之有效期 間。

4.2.2 教育訓練證明登記時數以小時為單位者,依登記時數計算。

4.2.3 教育訓練證明登記時數以分鐘為單位者,滿 50 分鐘以 1 小時計算;

滿90 分鐘以 2 小時計算。未達 50 分鐘者,得累積後以小時為單位 計算。

4.2.4 教育訓練證明登記以天數為單位者,每日以 6 小時計算。

4.2.5 教育訓練證明登記以學分數為單位者,每學分以 18 小時計算。

4.2.6 接受網路教學(例如: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CITI Program、

TREE 等),課程內容為保護研究參與者,並通過測驗者,以該網路 教學發給的證明登記時數,或依本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決議時數 計算。若訓練證明登記為單元者,每單元以20 分鐘計算。

4.2.7 前揭研究倫理教育訓練時數計算若有疑議,或經本校研究倫理審查 委員會決議者,應採本校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決議時數計算。

4.3 教育訓練辦理流程指引

4.3.1 由本中心主任擬定教育訓練主題並推薦講授者。

4.3.2 由本中心工作人員負責邀請講授者、擬定教材、安排場地。

4.3.3 由本中心工作人員負責簽文申請辦理教育訓練經費。

4.3.4 由本中心工作人員負責發佈教育訓練訊息。

4.3.5 視需要由本中心主任核發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4.3.6 由本中心主任決定教育訓練結束後資料的運用方式,如上傳課程影 片、編輯為教學文件供索取等。

4.3.7 本校各院系所,得自行依其單位成員所需研究倫理教育訓練內容,

擬定教育訓練主題及議程,邀請相關講者授課,並發予相關教育訓 練證明,研究倫理中心得視業務能力給予協助。惟其課程的教育訓 練時數計算方式,應依本標準作業程序「4.2 教育訓練時數計算方 式」計算。

4.3.8 為顧及本中心核發研究倫理教育訓練研習時數證明之品質與公信 力,並鑑於線上教育訓練課程內容較固定,同一位講師同堂課程的 內容影片係屬相同,不會進行常態性更新。故若同一位人員於同一 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間)重複學習本中心上傳之相同課程影 片,本中心不發予研習證明。

4.4 教育訓練證明文件管理

4.4.1 本中心及本委員會受訓相關證明影本、訓練課程表及相關訓練會議 資料由本中心存檔並登錄於「NTNU-Form-02 教育訓練紀錄表」,並 妥善保存及保護。本委員會審查案件的研究計畫主持人及相關研究 執行人員應自行保存其訓練證明及記錄。隨同審查案件繳納的訓練 證明記錄,應與該審查案件資料併同保存及保護。

4.4.2 本中心應彙整當年度本中心及本委員會相關人員參與教育訓練的 累積時數,並通知時數屆期或即將屆期,需重新補充的人員。

4.4.3 本中心應於審查委員或中心工作人員離職後 3 個月內將其教育訓 練證明文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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