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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訓練計畫

一、 依據:

依醫 師法 第七 條之 一第 三項規 定:「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法第五條規定:「專 科 醫 師 訓 練 , 應 於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為 之 。 」 專 科醫師法第七條規定:「專 科 醫 師 訓 練 機 構 應 依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 擬 定 訓 練 計 畫 , 辦 理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 其 接 受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之 人 數 , 應 依 核 定 訓 練 容 量 為 之 。 」

二、訓練對象:

國內各醫學院牙醫學系畢業並完成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 牙醫師。

三、訓練計畫師資

(一)計畫主持人:齒顎矯正科主任或專任醫師臨床教學經驗五年以上經驗者。

(二)教學師資:

1.專任教師:柳營奇美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齒顎矯正科專任醫師領有衛生 福利部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資格並領有本院教學中心臨床教師資格者。

2.兼任教師:本院齒顎矯正科兼任醫師領有衛生福利部齒顎矯正科專科醫 師資格並經本院教學中心核定具臨床教師資格者。

四、訓練目標

(一)提供「以病人為中心」(patient–centered)及「整體牙科治療」(comprehensive dental treatment) 觀念為基礎的醫療模式之臨床牙醫師養成教育。使其熟

悉口腔顎顏面區域與全身性疾病之診斷及治療、培養具有獨立作業能力、

能清楚判斷自行負責治療、適時會診或轉診之口腔顎面外科專科醫師。

(二)培養對口腔疾病之診斷及治療專業知識與醫療技能,並能有效地運用醫療 資源,學習問診、身體檢查及使用實驗室各項臨床診療工具,正確地判讀 檢驗結果,作出鑑別診斷的能力。

(三)學習口腔顎顏面區相關診療技術,熟悉門診病患之診斷、處置與照顧,並 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處理或共同進行研究工作,養成具有獨立作業能力之 齒顎矯正科醫師。

(四)使受訓醫師能熟悉齒顎矯正科之基本知識,具備處理各種不同類型不正 咬合病例之能力,並能正確地執行各項矯正基本技能,同時能養成「以病 人為中心」之醫療態度,了解醫學倫理四原則,並能運用實證醫學之知識,

提供病患優質之醫療服務。能學習各種齒顎異常咬合疾病之診斷治療,並 觀察各類不正咬合在治療期各別階段的變化,和臨床上所使用的生物力學 機制。同時也藉著熟讀齒顎矯正文獻以增廣實習醫師的學習能力。並期盼 醫師受訓後,具備一般醫學所需之學識與經驗,擁有現代醫師須具備的六 大核心能力:

1.病人照顧(Patient Care)。

2.醫學知識(Medical Knowledge)。

3.從工作中學習及成長(Practice-based Learning and Improvement)。

4.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Interpersonal and Communication Skills)。

5.專業素養(Professionalism)。

6.制度下之臨床工作(Systems-Based Practice)。

(五)齒顎矯正基本知識:

1.熟悉齒顎矯正科之基本知識。

2.理解顱顏與顎骨之生長發育。

3.各種齒顎異常咬合疾病之診斷分析治療。

4.具備處理各種不同類型不正咬合病例之能力。

6.觀察各類不正咬合在治療期個別階段的變化。

7.臨床上所使用的生物力學機制。

8.熟讀齒顎矯正文獻以充實實證醫學知識與技巧。

五、科部簡介與教學資源 (一)科部簡介與疾病型態:

柳營奇美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地處嘉南平原農牧區之中心地區,診治病 人以長居此地之農牧人口為主,且多屬中老年之高齡人口族群,故多以內科 相關疾病求治,如新陳代謝症候群、肝炎、心臟血管疾病等相關內科病人,

外加本區域居民居住以社區群聚型之生活型態,以社區為基本單位進行長期 照護與追蹤之特色,深具衛教、醫療與醫學研究優勢。本院牙醫部配合醫院 發展方針,口腔照護以老年人口之缺牙、口腔疾病、內科疾病導致之口腔徵 候為主要社區醫療之疾病型態,齒顎矯正科專科住院醫師在此可參與社區醫 療、基層口腔衛教、特殊需求病人等口腔診療照護學習。

(二)教學資源:

本院設有臨床技能中心、共同實驗室、住院醫師辦公室、電腦教室、圖書館、

影音教學、多間會議室、視訊設備等教學設施,牙醫部教學可充分利用以上 設施協助教學活動。惟本院相關模擬操作訓練及實驗外科能量與設備不足,

因此,本院牙醫部與永康奇美醫院牙醫部互為教學聯合訓練機構,藉永康奇 美醫院牙醫部進行各學科之分科學習、臨床前模擬操作、實驗外科等訓練與 評估。並針對本院一般醫學知識課程不足之處提供學習機會。

六、訓練課程與訓練時間

(一)訓練期間:三年(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時數折抵之認定依 衛生福利部規定辨理)。

(二)課程師資:

1.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訓練負責人:郭峻良。

2.(一).專任教師:柳營奇美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齒顎矯正科專任醫師領有 衛生福利部齒顎矯正科專科醫師資格並領有本院教學中心臨床教

師資格者。

(二).兼任教師:本院齒顎矯正科兼任醫師領有衛生福利部齒顎矯正科專 科醫師資格並經本院教學中心核定具臨床教師資格者。

(三)臨床訓練課程:

1.課程目的:學習顱顏齒列及顎骨之生長發育,與以下知識與技能 (學 習類別:病人照顧、醫學知識、從工作中學習及成長、制度下之臨 床工作)

(1)資料收集與診斷分析 (2)治療計畫擬定

(3)熟悉齒顎矯正之材料與器械 (4)見習齒顎矯正治療之操作與技能 (5)了解咬合異常轉診之適應症 2.課程與學習進度:

類別 訓練需求 核心能力之要求

住院醫師

R3

理解矯正裝置之用途及使用方

式 正確的檢查與診斷

R4

理解各類矯正裝置之適應症與

使用時機 正確有效的治療計畫訂定

R5(CR)

就各種矯正方式及裝置,尋找 文獻佐證其實用性及效能

1. 正確的治療處置過程

2. 從已治療病例之治療過程中,提 出治療心得

3.課程說明

(1)訓練學員具有診治以下咬合不正或運用不同矯正裝置治療之能力:

兒童齒列矯正、青少年齒列矯正、成人齒列矯正、功能性矯正、植 體矯正、膺復製作協同矯正、牙周病患協同矯正、美容矯正及合併 正顎手術矯等。

(2)訓練學員能正確地處置以下之咬合不正情形:虎牙、暴牙、戽斗、

埋伏齒、齒列擁擠、矯正齒間縫隙、前後牙錯咬、深咬、開咬。

(3)訓練學員收集矯正基本資料及診斷分析並且訂立治療目標與治療計

(4)了解醫學相關倫理原則:尊重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行善原則、正 義原則。

(5)臨床操作內容:

Diagnosis; decided Tx. planning; typodont practice; on Separator;

Banding; Backet bonding; Headgear delivery; Wire replacement; Wire bending; Debonding procedure; Making fixed retainer and design removable retainer

(四)學術訓練:

1700 ︴

3.課程類別

(1) 病例進度討論: 每週三中午提報專科醫師訓練之 30 個病例 清單,與主治醫師及其他學員詳細討論病患之病史、診斷及治療 過程,並記錄治療中應注意事項。

(2) 學員須參加每週三上午牙科部舉辦之專題演講,以吸收各學科新 知。

(3) 週五中午會與成大矯正科受訓學員聯合視訊會議,參與學員會輪流 進行指定矯正相關文獻報告,且主治醫師會予以指導與補充評論。

以增進與豐富受訓學員相關矯正知識與臨床診斷、分析能力。

(4) 週六晨會提報新病例,詳細討論病人之病史、口內外檢查結果、診 斷模型分析、側顱 X 光片及全口 x 光片與口內咬合片或根尖片之判 讀,並適當提出診斷及治療計畫。

(五)教學設備與場所

醫療設 施及設 備

矯正治療區:30 坪 專屬齒顎矯正科治療區 候診區〔O〕有 〔 〕無 治療區〔O〕有 〔 〕無 衛教區〔O〕有 〔 〕無 認定標準:

1.具專屬齒顎矯正科診療使用時段之區域 2.候診區與治療區應有明顯區隔

矯正治療台:

專屬齒顎矯正科治療 4 台 認定標準:

齒顎矯正時段,設專屬治療椅至少 4 台

全口 X 光攝影(panography) 1 台 側顱(cephalometric) 1 台 其它: Dental Cone Beam CT 1 台 認定標準:

periapical, panography, cephalometric 至少各有 1 台,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 之 X 光室

消毒設備:

高溫高壓滅菌鍋 1 台 浸泡式消毒設備 0 套

其它: 本院以 CSR(中央消毒系統) 進滅菌作業 認定標準:

高溫高壓滅菌鍋、浸泡式消毒設備各至少有 1 台、套 技工室及相關設備:

專屬技工室 〔ˇ 〕有 〔 〕無 石膏模型研磨機(model trimmer) 1 台

點焊機 1 台 壓模成型機 1 台 石膏攪拌震盪器 1 台 其它:

認定標準:

石膏模型研磨機、點焊機、壓模成型機、石膏攪拌震盪器各至少有 1 台 資料儲存設施:

建檔制度 〔O〕有 〔 〕無 系列石膏模型〔O〕有 〔 〕無

系列影像資料(含 X 光片或相片等明確標記病歷號、日期,依序排列等。〔O〕有

〔 〕無 認定標準:

應具有資料儲存建檔系統、儲存石膏模型、X 光片、相片等資料之空間

齒顎矯正器械:

元學習。

2.聯合訓練機制:

(1)進入本訓練之新進牙醫師得於訓練期間至衛生福利部核定之齒顎 矯正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該院)進行訓練,相關訓練 課程與時間由本院齒顎矯正科與該院齒顎矯正科共同協議之。

(2)本院齒顎矯正科定期與該院齒顎矯正科進行聯合教學檢討會議,

並有追蹤與改善作為,雙方應於聯合教學檢討會議中提供受訓住 院醫師之評核結果紀錄以供討論。

(3)本院齒顎矯正科教師與該院齒顎矯正科教師得相互支援教學與學 術活動,以利住院醫師學習之多元性。

七、評核標準:

(一) 完訓要求:受訓三年內須完成下述規定之課程與治療病例數並通過教 師評估。

教 學 課 程

依衛生署公告之齒顎矯正專科醫 師訓練課程基準檢附相關文件。

認定標準:須符合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之規定。

齒顎矯正學科 A.受訓期間在指導醫師督導下自始至終親自完成治療之五 個病例中:

1. 需涵蓋 Angle’s ClassⅠ、Ⅱ、Ⅲ各類不正咬合。

2.五個病例中,至少需有三個拔牙病例。

B.受訓期間在指導醫師督導下,親自參與治療二年以上之 30 個病例,應包括不同類型之不正咬合病例:

B.受訓期間在指導醫師督導下,親自參與治療二年以上之 30 個病例,應包括不同類型之不正咬合病例: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