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巴林为支持促进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机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上文所述 各项措施产生了积极影响,其具体表现是设立了多个机构,制定了多项法律,出 台并执行了各种政策和方案,通过不断鼓励尊重和保护人权,确保在全面发展方 面取得重大成就。这些措施尤其得到促进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结构框架的支 持。下文将简要介绍这些框架。
1. 《宪章》
92. 2000 年 12 月,发布了《国家行动宪章》;2001 年 2 月 14 日,全民公投通 过了《宪章》草案,98.4%的巴林人投了赞成票。《宪章》特别重视确定目前和 今后的国家行动路线和支持巴林王国民主生活的政治和经济原则。
93. 《宪章》规定了管理巴林社会的原则,描述了巴林的历史特点,解释了社 会的基本要素以及治理制度和议会生活。《宪章》还介绍了巴林社会的经济和社 会基础、国家安全以及与海湾国家以及世界各国的外交关系。
2. 《宪法》8
94. 《宪法》规定了权利和自由,申明了平等和法治原则,并阐述了政府三个 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巴林 2002 年和 2012 年对《宪法》作出 了重大修正。
3. 法律
95. 法律保障权利和自由。在尊重《宪法》的框架内,通过批准相关法令颁布 法律和法律修正案,包括:
《私营部门就业法》(2012 年第 36 号法)涉及若干问题,包括就业合 同、保护工资、离职福利、享有年假的权利、免除诉讼费以及个人和 集体争端解决程序;9 其中若干条款涵括家政工人;
2014 年第 34 号法修订了关于政治社团的 2005 年第 26 号法,其中规 定:“为适用《刑法》条款之目的,社团的资金应被视为公共资金;
为适用《刑法》之目的,社团事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被视为公务 员”;“如果一个社团违反了《宪法》、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 的规定,司法部长可请高等民事法院下令暂停社团活动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在此期间,应消除犯罪原因”;“社团不得使用传教宣传其原 则、目标或方案”;
2013 年第 23 号立法法令修订了关于未成年人的 1976 年第 17 号立法 法令;10
2014 年第 68 号立法法令修订了关于保护社会免遭恐怖行为的 2006 年 第 58 号法,11 其中规定:“如有必要,检察官应直接下令调查或获取 与银行或金融机构中的账户、存款、贵重物品和保险箱有关的数据和 信息,以揭露与本法规定的任何罪行有关的真相。”
2013 年第 22 号立法法令取代了经修订的关于公众集会、游行和示威的 1973 年第 18 号立法法令,其中规定:“如果有关法院被告知,在集会 或游行期间,违反了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对第三方或公共或私人 财物造成损害,则该法院应发布裁决,确定民事和刑事责任”;
巴林 1963 年《国籍法》12 及其修正案13、国家理事会的建议14 和有关 决定15。
4. 国际人权义务
96. 巴林王国重申致力于确保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此接受这方面的国际义务,
包括:
(a) 巴林加入了 9 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中的 7 项,包括国际人权两公约和
《阿拉伯人权宪章》;
(b) 发布了内阁第 01-2368 号决定,批准巴林王国签署《阿拉伯人权法院规 约》。阿拉伯人权法院在巴林的倡导下设立,是一个独立的阿拉伯司法机构,旨 在加强缔约国履行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义务的意愿;
(c) 巴林支持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高级理事会 2014 年 12 月 9 日第 三十五届会议闭幕之际发布的《海湾合作委员会人权宣言》;
(d) 巴林支持在《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框架内设立的区域阿拉伯人权机 制,例如阿拉伯人权问题常设委员会,并执行《阿拉伯人权教育计划》。
5. 与人权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官方机构
97. 立法机关,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均设有人权委员会。
98. 司法机关,确保人们有权提起诉讼和获得法律援助。
99. 行政机关,捍卫国家利益,制定政府公共政策,并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 政府机构的运作情况。
100. 鉴于外交部是连接所有与人权这一重要问题有关方面的主要桥梁,通过 2016 年第 68 号立法法令在外交部下设了人权事务司16。外交部长担任人权问题 高级协调委员会的主席,这是融合和协调所有与人权有关的方面并支持双边合作 以及与联合国在巴林所做承诺框架内展开合作的重要步骤。
101. 设立了人权问题高级协调委员会,旨在研究与保护和促进人权有关的 问题。
102. 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17。该办公室享有行政和财政独立性,下属内务部,
在尊重人权、巩固司法和法治、赢得公众信任的总体框架内,确保遵守巴林法 律、《警官行为守则》中规定的警务工作职业标准以及有关公务员行为的行政条 例。对于收到的针对内务部任何文官或武官在履职过程中犯下的或与履职有关或 因履职而犯下的不当行为的申诉,该办公室完全独立地行使权力和职责,并通知 内务部有关部门,以便对行为人采取惩戒措施,如构成刑事犯罪,则通知检察部 门。该办公室还通过一份声明通知申诉人和申诉当事人为审议申诉采取的步骤及 其结论。2013 年,修订了《监察员办公室法》,极大地扩大了该办公室的权
力,包括规定发生拘禁和拘留场所死亡事件时必须通知该办公室。监察员办公室 2014 年 4 月发布了首份年度报告。
103. 设立了囚犯和被拘留者权利委员会18,监测监狱、拘留中心、少年和被拘 留者护理中心以及其他拘留场所,例如医院和精神病院,核实拘留条件和囚犯待 遇,以确保他们不会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该委员会完全自由、
公正、透明和独立地履行职责。
104. 为落实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根据 2012 年检察长第 8 号决定在检 察官办公室下设了特别调查组19,调查涉及死亡、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的案件。特别调查组享有独立性,每月在社交媒体上公布工作报告。调查组已 将涉及 100 名被告、包括 17 名官员的 51 起案件移交法院审理,并对 19 起案件 的裁决提起上诉。在被告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刑期从 1 个月到 7 年有期徒刑 不等。
6.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制 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20
105. 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系根据 2001 年第 44 号皇家法令设立,直属巴林国王 理事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于所有官方机构而言,该委员会是妇女事务方面 的权威主管部门,对与妇女地位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
该委员会由 16 名女性委员组成。这些委员系公众人物,在妇女事务和各种活动 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代表了巴林各界人士。
106. 该委员会根据制定的计划、包括《2013-2022 年推进巴林妇女权利国家计 划》21 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其总秘书处设立了若干工作组,监督该计划所有 方面的执行情况,例如家庭的稳定性、平等机会、终生学习、生活质量和“专门 知识之家”。秘书处各工作组已经开始对根据通过的优先重点执行该计划的主要 盟友和伙伴开展实地访问。这些主要盟友和伙伴是与该委员会工作基本成果密切 相关的行政机构。这样,由这些机构开展的作为委员会工作方案一部分的方案和 项目即可得到接下来两个财政年度的划拨预算。
国家人权机构22
107. 经与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和两个立法机关――众议院和参议院――进行广泛磋 商并听取了若干法律专家的建议之后,2014 年 7 月 24 日颁布了关于设立国家人 权机构的 2014 年第 6 号法,后经 2016 年第 20 号法修订,根据《关于促进和保 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巴黎原则》重申了其独立性(详情见第 7 段)。
政治发展研究所23
108. 政治发展研究所系根据 2005 年第 39 号法令(后经 2008 年第 41 号法令和 2009 年第 81 号法令修订)设立。在宪法和法律原则的基本框架内,该研究所的目 标包括:传播民主文化,支持和建立良好民主原则概念,向不同人群提供关于宪 法和法律问题的培训、学习和研究方案,并根据《宪法》条款和《国家行动宪 章》的原则加强和培养政治意识。
109. 除此之外,还设有若干国家委员会,包括:
国家教育和培训发展委员会,负责监督教育成果的质量及其与就业市 场的相符度;
国家儿童委员会,包括有关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负责一 切与儿童有关的事务。
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委员来自与人口贩运有关的政府机构和民 间社会组织,负责监督《打击人口贩运法》(2008 年第 1 号法)的执行情 况。
消除仇恨和宗派主义委员会24,负责提出和通过政策和方法,并制定有 效方案,处理在传教过程中以及通过书本、媒体、通信和教育或通过 政治或社会势力传播的仇恨言论。该委员会力图注入宽容、和解和共 处的精神,并促进能够团结巴林社会的因素。
7. 非政府组织
110. 巴林王国确认,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对于鼓励尊重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该 国非政府组织的数目在不断上升,2016 年 11 月达到 607 个。应当指出,除现有 的 9 个人权社团之外,过去三年里又新成立了 4 个人权社团。25 劳工和社会发 展部正在起草一项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以支持这些机构的工作。该部还通过 社区社会行动基金(其预算为 30 多万巴林第纳尔)开展工作,为民间社会组织和 机构提供支持,使其得以开展社会发展项目,并由专家进行评估。该部还将社区 社会行动基金的三分之二划拨给与增强国家凝聚力有关的项目。2013 年和 2014 年,分别有 65 和 66 家非政府组织受益于赠款方案。
8. 国家政策和战略
111. 巴林制定了若干在国家层面确保、协助、传播和促进人权的国家计划和战
111. 巴林制定了若干在国家层面确保、协助、传播和促进人权的国家计划和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