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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业务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 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1.4.1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定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 果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运用时略有区别,财产保险重在强调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重在强调保险合同订立之时, 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任何利益并非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 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合法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 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 险利益。例如,投保人以盗窃、诈骗、走私等手段所获取的汽车即为非法利益,不能成为保险 合同的标的物。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估算其价值的利益,又称金钱 上的利益。 保险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损 失,就无法计算其损害程度大小,也就难以确定对其损失补偿的标准。因此,只有经济利益才 能构成保险利益,其他利益如政治利益、精神创伤等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确定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利益和即将确定利益。已经确定 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即将确定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以实现的利益, 其必须具有客观标准, 不能凭当事人主观预 测或想象可能会获得。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预期利益容易引起争议。对于汽车保险,其保 险利益多偏重于现有利益。 

3.保险利益的来源

(1)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如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2)人身保险。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 害关系,如人身关系(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雇 佣关系等,对没有上述关系的,若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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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 1­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拥有保险利益

王某与赵某为朋友,2007 年 10 月,王某从工作单位辞职后进行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 于缺乏流动资金,王某向赵某提出借款,并愿意将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并保证按时还款。赵 某觉得对方以汽车作为抵押, 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 同时为以防万一, 赵某要为汽车购买保险,

王某表示同意,2007 年 10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并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 了赵某的名字。2008 年初,王某驾驶不慎出险,汽车全损,王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

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 该汽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汽车并非赵某所有或使用,赵某对于汽车没有保险利益,根 据《保险法》第 12 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赵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 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债权人,抵 押物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

赵某对汽车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根据《保 险法》第 12 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 的。就本案而言,赵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为汽车购买了保险,汽 车若损毁,赵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其利益是受到影响的,因此,赵某因对汽车具有抵押权而 对汽车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1.4.2 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 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诚信是指诚实和守信。讲诚信是进行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循的。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 的是,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为严格,必须具有“最大诚信” 。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种。

投保人告知是指将保险标的的相关事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如实陈述给保险人。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无限告知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 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其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 问题视为非重要事实,不需要告知。

无限告知对投保人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国家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形式,我国保险法即规 定采用此种形式。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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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告知是指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保险人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 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

在国际上,通常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的告知形式。我国为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 利益,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说明的告知形式。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未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 免除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 1­3】营运车以家庭自用车名义投保 

2008 年初,某城镇的王某买来一辆长安面包车跑客运。同年 2 月,王某到保险公司以家 庭自用车名义,为长安面包车购买了 1 年期的保险。同年 12 月 2 日下午,王某驾面包车装载  13 人从城镇开往赵庄乡,因操作不当,翻到河沟中致 1 人死亡,6 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事 故发生后, 王某共对死伤人员给予了 9 万余元的赔偿, 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 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以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由于协商未果,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 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王某将家庭自用性质的投保车辆用于营运,擅自改变了保险车辆用途,应 属保险标的发生了重大变化,违背了保险诚信原则,因而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所以法院判定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营运车辆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投保人不履行诚信原则的现象,投保 人隐瞒实情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保费。 殊不知这违背了保险的诚信原则, 出险后会导致保险公 司的拒赔。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对某一投保 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向保险人作出的承诺。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明示保证按事项内 容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的保证, 其所保证的事项不涉及将来。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投保事项的作为或

明示保证是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明示保证按事项内 容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的保证, 其所保证的事项不涉及将来。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投保事项的作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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