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 檢具相關書圖文件 1.申請書
2.開發計畫書件 3.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4.水土保持規劃書件
○2
變更後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分送環境影響 評估、水土保 持規劃書件
水土保持 主管機關 辦理水土保 持規劃書審 查作業
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作業
併 行 審 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受理申請計畫書件
2.查核相關基本資料是否齊 全、正確並對資料內容提供 初審意見
內政部地政司 資訊整合供督導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辦 理(使用分區及)使用 地變更
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督事業計畫 申請人
○3 之一(副知) ○3 之二(通知) ○3 之三(副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公告開發許可
併 行 辦 理
(通知)
開 發 許 可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註 1)
提 報
徵詢區域計畫委員 及有關機關意見
核發土地開發許可 區域計畫委員會
審議
區域計畫委員會 審議 申請人
核准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提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 同意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 申請人(註 2)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屬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且 有 迫 切 需要者,向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申請使 用分區變更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註 2)
辦理使用 分區變 更異動 登記
申請人
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土地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 記 並 移 轉 登 記 予 該 管 直 轄 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註:1.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協調判定綜合性產業開發案,應由那一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用地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業)之文件;屆期未取得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5.圖示說明:實線代表規定之程序;虛線代表參考之程序。
修正說明:1.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打造產業綠色通道-產業用地利用管理制度檢討及改善方案」,將水土保持計 畫之審查時機調整於土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之後,與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併行申請,爰修正本附表 辦理程序及刪除註二,其餘點次則依序遞移。
2.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同意文件,應回歸農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程序辦理,爰刪除 有關取得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同意文件程序。
3.配合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增訂有關先申請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屬重大建設計畫且有迫切需要者,於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得先申請辦理土地使 用分區異動登記之程序,明定於註二。並於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依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申請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4.配合第十三條第四款將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修正為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及第二十三條之二第 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將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修正為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酌作文字修正。
5.為免外界誤解未完成擬開發利用土地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工程並取得完工證明書前即可申請核 發使用執照,爰修正註三規定。
6.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未於期限內完成開發原獲准之開發許可將失其效力之規定明定於註四,以利申 請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