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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ent

個人電腦

項 目 名 稱 規 格 單位 數量 備 註

(10)合法使用權之網路作業系統,含 DHCP、WWW 伺服系統及瀏灠器

(12)電腦零組件拆卸分解圖

12 檢定崗位

(1)每個工作崗位需附上零組件擺置圖,供拆裝時使

(2)每個工作崗位需配置網路資訊插座一個,其線路 施工需符合 EIA/TIA 568B 規範,並確保與伺服 器相通

(3)網路測試線 2 條,正常電腦及故障電腦須使用不 同顏色辨別

12 含備用 2 套

13 故障零組件

(1)CPU(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2)主記憶體(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3)硬式磁碟機或固態硬碟(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 誤訊息)

(4)DVD 光碟機(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5)顯示器(無法顯像)

(6)顯示卡(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7)網路卡(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8)鍵盤(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9)滑鼠(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10)硬式磁碟機或固態硬碟排線或光碟機排線(無 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11)網路線(無法正常動作或出現錯誤訊息)

(12)電源供應器(無法正常供應電力)

2

1.含備用共 2

2.其中一套需 分別預置於 12 台 故 障 電腦內

項 目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註 1 雙絞線 CATEGORY 5(含)以上 米 3

2 網路卡接頭 RJ-45 8P/8C 接頭 個 2

註 1: 應檢人應在檢查器材時間 20 分鐘內,確實檢查材料,若有缺損或故障時,得予 更換,其餘時間更換器材,依評審表項目扣分。

註 2: 本表網路卡接頭,在檢定前須有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標示或足以辨識之註記後,再 發給應檢人使用。

十三、 第二站故障檢修監評現場設定表

說明: 各監評人員在每場次的測試前,請依下列故障零組件代碼,設定 12 組故障零組 件(含備用 2 組),每一待測故障電腦僅須設定一種故障點,本表不公布給應 檢人,僅供監評人員設定後,由場地人員依本設定表製作待測故障電腦,且該 12 組故障零組件必須選擇一項重複設定。

(A) CPU (B) 主記憶體

(C) 硬式磁碟機或固態硬碟 (D) DVD 光碟機

(E) 顯示器 (F) 顯示卡 (G) 網路卡 (H) 鍵盤 (I) 滑鼠

(J) 硬式磁碟機排線或固態硬碟排線或光碟機排線 (K) 網路線

(L) 電源供應器

工作崗位編號 故障零組件代碼(A-L)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項目 指定項目(動作要求) 指 定 內 容

動作要求(1-(2)-A):

將 Client 電腦的硬式磁碟機分 割成兩個不同容量的 Partitions

(監評人員現場指定),應檢 人可將 1000 MBytes 或 1024 MBytes 換算為 1 G Bytes。

指定之「Partitions」容量:

(以下兩個 Partition 容量合計 80GBytes)

Partition-1 容量: GBytes Partition-2 容量: GBytes

動作要求(1-(2)-F-(B)):

設定 master、user1、user2 使用 者密碼(監評人員現場指定)。

指定之「密碼」:

(須以英文字母為首,不可為 master、

user1、user2,限 8 個字以內)

Server 主機 DNS:labor.gov.tw

動作要求(1-(2)- F-(I)):

依監評人員之要求,將指定之 檔案(監評人員現場指定)傳 送至指定 Server 主機之 public 目錄,並可查詢或讀取。

Server 主機 IP:192.168.140.100 Client 電腦動態 IP 範圍

192.168.140.150~192.168.140.170

十五、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場地機具設備現況表

除下列器材外,應檢人禁止攜帶其他任何器材,否則以不合格論。

項次 名 稱 規 格 單位 數量 備 註

1 起子 個人電腦組裝用 支 1

2 尖嘴鉗 電子零件組裝用 支 1

3 斜口鉗 電子零件組裝用 支 1

4 壓線鉗 RJ-45 8P/8C 用 支 1

5 鑷子 支 1

6 電烙鐵 AC110V(約 30W) 支 1

7 吸錫器 吸錫使用 支 1

8 三用電表 可測電阻、電壓、電流 台 1 9 纜線測試器 UTP 電纜線導通測試用 台 1 10 纜線剝線器 UTP 電纜線剝線用 只 1 11 程式語言 合法使用權軟體,配合第一站使用 套 1 12 視窗作業系統 合法使用權軟體(配合 Client 端用) 套 1 13 網路作業系統 合法使用權軟體(配合 Server 端用) 套 1 14 FTP 伺服系統 合法使用權軟體(配合網路作業系

統) 套 1

15 WWW 伺服系統 合法使用權軟體(配合網路作業系

統) 套 1

16 瀏灠器程式 合法使用權軟體(配合視窗作業系

統) 套 1

17 USB 開機製作軟

體 合法使用權軟體,配合第二站使用 套 1

註:本表第 11 至 17 項若應檢人自備,則必須符合試題要求,且具有合法使用權,並且 可達成試題要求,惟衍生之安裝及版權問題,應由應檢人自行負責,上述軟體應檢 人須於測試日 3 天前送達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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