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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性侵害個案直接服務方案設施設備 (一) 補助對象:

在文檔中 衛生福利部 (頁 24-44)

1. 私立性侵害個案庇護機構。

2. 立案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文教基金會、

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工作師公會辦理性侵害直接服務相關業務 者。

(二) 補助原則:

1. 服務對象包括:性侵害個案及其子女等。

2. 補助對象以聘有專業社工人力者為優先考量。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開辦費:開辦所需之辦公、住宿、安全、諮商輔導、無障礙及育樂設施設 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 修繕費:按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每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十萬元。最多每五年申請一次。

3. 充實設施設備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 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 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 請。

九、 理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工作

(一) 補助對象: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之醫療機構。

(二) 補助原則:

1. 申請單位除依補助項目提出申請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實施內 容、執行單位、參與成員、實施區域、案件處理流程、溫馨會談室設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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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含平面圖)、補助項目、辦理期程、預期效益、成效評估等,並檢附 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 部核辦。

2. 每一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3. 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 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 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三) 補助項目:

1. 充實設施設備費:桌上型電腦(含主機及螢幕)或筆記型電腦、多功能事 務機(掃描傳真影印)、彩色列表機、數位監視系統(含隱藏式攝影機及 麥克風、近距離或廣角網路攝影機、攝影監視卡、顯示器、數位處理器)、 隔音設備(含防撞泡棉)、婦科用診療台(含燈組)、單面鏡、電冰箱(櫃)、 電子防潮箱、分離式冷氣機、開飲機等。

2. 室內環境設置費:設置會談之沙發組、椅櫃、桌椅、茶几、室內環境設置

(窗簾、畫、書籍、桌巾、緩和情緒佈置用品、指示看板、福利資源宣導 品陳列架)。

3. 修繕整修費:含油漆粉刷工程、網路配線及水電工程、天花板及地板工程、

照明工程、空調工程、隔音設備及隔間(含單面鏡設置)工程等。

柒、綜合項目

一、 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 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不得支領臨時酬勞費。

二、 講座鐘點費:每節最高新臺幣二千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專題演講費每節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 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 團體帶領費:團體帶領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協同帶領費(每人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四、 差旅費:

(一) 交通費實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搭乘計程車或駕駛自用汽機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住宿費檢據核 銷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 元至四百元,雜費限承辦人員報支。

(二) 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核 實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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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 場地及佈置費:場地清潔費、租金、場地佈置費、場地設施設備租借等項目相 關費用。

六、 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八百一十元至一千 二百二十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零二十 元至一千六百三十元。

七、 口譯費: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師鐘點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費計算。同步口譯 費,比照國外講師費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計算。

八、 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六百八十元計。

九、 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每次會議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受補助單位人員 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但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非工作 協調性質之會議,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

十、 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餐盒外,不補助點心費。

十一、 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遊、聚餐、勸募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十二、 有關核准補助之新(改、增)建建築費及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非消耗品清 冊 (附件十),設施設備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設施設備列為財 產,於該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籤;未達一萬元列非消耗品;獲核准補助之設施 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申請相同項目。但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不在此限;設施 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 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十三、 專案計畫管理費:

(一) 甲類: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補助總經費 (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百分之十。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 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 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攝影、茶水、文具、補充保險費、辦理 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申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費及 其他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之費用。本項與雜支擇一補助。

(二) 乙類:申請補助專業服務費者,得申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 備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且不列入甲類百分之五額度 計算。

十四、 專業服務費:

(一) 核發原則如下:

1. 參考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採薪點折合率換算(依行政院一零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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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000011 號函,薪點折合率每點為一百二十四 點七元),建構依年資、學歷、執照、執行風險業務等級等階梯式之專業 服務費補助制度(如附件三之一)。

2. 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

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八薪點(九百九十七元),晉階階數比照 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第七階。社會工作人員以二百八十薪 點(三萬四千九百一十六元)起聘,社工督導以三百二十八薪點(四萬九 百零一元)起聘。

3. 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十六薪點(一千九百九十五元);社會工 作師證書加給增加十六薪點(一千九百九十五元),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 給增加十六薪點(一千九百九十五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三十 二薪點(三千九百九十元),惟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與社會工作師證書 加給僅得擇一補助。

4. 另依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高度風險及一般風險業務量表(如附件三之二), 原接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並領有風險工作補助之委託方案,

得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評估後依風險業務等級申請核予薪點,執行高 度風險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增加十六薪點,執行一般風險業務社會工作人員 增加八薪點。

5. 為鼓勵社工人員專業久任及經驗傳承,年資自一百零九年進用服務時間起 算,本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委託、補助計畫之社會工作人員年資 合併計算為原則。為利社工專業久任,年資計算中斷者,重新進用後則年 資重新起算,迄任職滿一年後且通過考核,次年起併計已採認年資,留職 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在此限。

6. 年資之採認,以符合年終(度)考核,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會計年度為 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7. 年資之晉階考核,由受補助單位於年終核銷時,以受補助單位原有之考核 機制為原則,依社工人員個人工作成效、服務案量、專業表現或服務品質、

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等考核項目辦理自評(如無考核機制,得參照附件三 之三),並應將自評情形填報於附件三;由補助單位辦理考核複評,必要 時得調整考評結果。考核結果通過之受補助社工人員,次年起可晉一階(提 高八薪點)為原則,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晉陞至第 七階。

8. 原領有本部社工年資補助之社工人員,年資補助之薪資併入晉階(薪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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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併入本計畫後,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八薪點(九百九十 七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仍晉陞至第七階(例:

一百零八年已有一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一階計算薪資,即二百 八十八薪點,為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三元聘用;一百零八年已有二年年資加 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二階計算薪資,即二百九十六薪點,為三萬六千九 百一十一元聘用;一百零八年已有三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三階 計算薪資,即三百零四薪點,為三萬七千九百零八元聘用;一百零八年已 領有最高四年年資加給者,一百零九年自第四階計算,即三百一十二薪點,

為三萬八千九百零六元聘用)。

9. 為詳實登載社工人員年資及了解專業服務費運用情形,受補助單位應至本 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進用社工人員薪資資料,並上傳勞動契約、

學歷、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 作師證書等相關文件,始予撥款。其中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

學歷、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 作師證書等相關文件,始予撥款。其中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效期內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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