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光機須安裝接地線(接地電阻在100Ω以 下)。
2. 切記要調整電源電壓。
3. 攝影時,應察看mA錶或指示燈熄滅,確認X-射 線的曝露。
4. 操作人員,無論如何不得進入有效射柱內。
5. 操作人員,不得以手持軟片。
6. 使用完後,切記關掉電源開關器。
7. 不可作透視檢查。
十一、診斷X-光機的防護設備
一般必要設備:
1. 管護套,使X-射線洩漏率(Radiation
leakage rate)在距離焦點一米處,每小 時不得超過100毫侖琴。
2. 有效射柱之固定式永久過濾屏不得小 於2.5 mm鋁的等效值厚度。
3. 應備有錐形體或準直儀限制可用射柱之 截面範圍。
4. 特殊檢查技術,如心導管插入術
(cardiac catheterisation)及動態放射攝 影術(cineradiography)等,應採用影 像增強管(image intensifier)。 為加強 防護效果,於100 kVp時 應至少有相當 於2.0 mm鉛的等效厚度之屏蔽。100至 150 kVp間,每增加1.0 kVp應加強0.01
mm鉛等效厚度的屏蔽。
5. 應有顯示X-光管被激發的裝置。
醫用放射照相裝置的設備
1. 應具備錐形體或準直儀限制射柱範圍,
其防護效果應與管護套效果相同。
2. 應具備自動停止裝置,當設定曝露時間 結束時,即刻停止發射射柱。
3. 應具備控鈕型(dead-man type)開關。
在屏蔽區外無法操作。
醫用螢光透視的設備
1. X-光焦點與螢光屏間之距離應不得小於 45 cm。
2. 有效射柱限制設備應儘可能接近檯之背 側,且應具良好防護效果。
3. 透視觀察人員與病患間應有0.25 mm鉛 等效厚度之屏蔽。此屏蔽可固定於螢光 屏之固定支架四周。
4. 應具備可調式防護圍阻(protective
enclosure),可將射柱完全封閉,且此 圍阻須與管護套相連。
5. 應具備自動調整式射柱截面限制器,使 有效射柱截面永遠被限制在螢光屏範圍 內,無論X-光機與螢光屏間之距離如 何。
6. 應具備可設定累積計時器。此計時器應 提供音訊,顯示所歷經時程,預設定總 輻射劑量限值到達時,應可自動切斷射 柱。
7. 螢光屏鉛玻璃之鉛等效厚度:
a. 75 kVp以下操作,須1.5 mm。
b. 100 kVp 以下操作,須2.0 mm。
c. 超過100 kVp時,每提升1 kVp須再增厚0.01 mm。
8. 應具備蓋住浦基氏光柵(Bucky)長縫之裝設,其 等效厚度應不得低於0.25 mm鉛厚。
9. 照射操控開關必須為控鈕型。
10. 可移動型透視X-光機的須求與上述要求相同。
牙醫用X-射線照相裝置的設備
1. 操作於70 kVp以下時,有效射柱固定
過濾屏之等效厚度相當於1.5 mm鋁。高 於70 kVp時,應在2.0 mm鋁以上。
2. 應具備準直錐形體,其實用長度(靶與 皮膚間距離)與直徑;當操作於50 kVp 以上時,長度不得短於18 cm。50 kVp 以下時,不得短於10 cm。有效射柱直 徑不得大於7.6 cm。
3. 至達預設時間,應具有可動停止的裝 置。
4. 操作人員與病患及射柱間應保持安全距 離。70 kVp以下,應保持100 cm以上。
70 kVp以上時,應遠離180 c m以上。或 每週工作負載超過30 mA-min時,應設防 護屏,其等效厚度不得小於0.5 mm鉛。
游離輻射防護法架構
總則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 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 虞者,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
輻射安全防護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 射作業之管理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不適用 之。
罰則
附則
輻防管制系統
天然背景
Natural background
法規管制
Regulatory control 輻射作業
Radiation practice
不予管制 No cont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