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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在文檔中 107學年度 (頁 31-34)

民國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略) 第3 條 (略) 第4 條 (略)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 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 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 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 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 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 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 試。

第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 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 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 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 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 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 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 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在文檔中 107學年度 (頁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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