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招生重要日程 (頁 27-30)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 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 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 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 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 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 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 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 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十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 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 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 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十二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依教育部最新公告為準。

在文檔中 目 錄 壹、招生重要日程 (頁 27-30)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