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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志願書。 (附件十一)

在文檔中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頁 12-0)

附件一

各類班學制補充說明及一般共同課程科目與修習規定

一、乙、丙類班學制補充說明:

(一)乙類班:教育期間為一學年,分為兩個學期。乙類班第一學期(約九月 至翌年一月)先在本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另外第二學期(約二月 至六月)依本校擴大辦理基層員警進修方案規劃之進修方式及管道,以 校際選課模式,得由各警察機關輔導至與本校簽約之各公、私立大學,

以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方式,修習「一般共同科目」學分。

(二)丙類班:教育期間為一學年,分為兩個學期。丙類班第一學期(約九月 至翌年一月)先以校際選課模式,得由各警察機關輔導至與本校簽約之 各公、私立大學,以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方式,修習「一般共同科目」

學分;另外第二學期(約二月至六月)再進入本校接受「專業科目」教 育。

(三)乙、丙類班學生依本校擴大辦理基層員警進修方案修滿「一般共同科目」

十四學分,二個學期合併學分數達教育部規定之四十二學分標準者,由 本校依學則規定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四)為配合本校每學年應屆畢業生學業成績核算作業期程,乙、丙類班學生 應於第二學期本校畢業成績核算截止日前,送繳(或辦妥)「一般共同科 目」十四學分證明,經核符規定者,准於當屆畢業。逾期者依據「本校 擴大辦理基層員警進修方案」之延長修業年限處理,並列入延修生學籍 管理。

二、乙、丙類班一般共同科目與修習規定:

(一)一般共同科目課程規定:須符本校教育計畫所訂教育目標及課程要求,

合計十四學分,分列如下:

1、「國文」:4學分。

2、「英文」:4學分。

3、「中國現代史」:2學分。

4、「藝術學群」(或藝術概論)或「心理學」2學分(若自行選修「心理學」, 則必須在校選修「藝術學群」;反之亦然)。

5、「數理學群」(或自然科學概論)或「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三選一)」

2學分(若自行選修「數理學群」,則必須在校選修「政治學、社會學、

經濟學」其中一科;反之亦然)。

(二)乙、丙類班「一般共同科目」十四學分,由學生依本方案規劃之進修方 式,以校際選課模式,得由各所屬警察機關輔導至與本校簽約之公、私 立大學,以推廣教育學分班方式修習學分。

(三)乙、丙類班學生於本校註冊入學前已在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院校修 習「一般共同科目」者,得依規定向本校申請辦理學分抵免審查。

(四)前列第(二)、(三)項有關學分修習及抵免,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 點」、「本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學分抵免作業規定」辦理(同附 件三、四)。如未能於修業年限一年內,修滿學分或取得學分證明,辦理 抵免者,得再延長二年;經延長修業年限後仍未能修滿學分者,應令退 學,惟如在本校修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其學籍經審核有案者,得 發給修業證明書。

附件二

各科簡介

行政警察科

當前社會急遽變化,一切以民意為依歸,警察人員的角色轉變,倘若無法 依循時代的脈動,隨時掌控最新資訊,恐將無法滿足民眾對警察服務品質的要 求。行政警察科專責培訓基層警察人員,從事行政警察工作。教育目標著重在 行政警察實務之傳習、警察法令之精研、警察執法能力之歷練、以及良好執法 態度與完善執勤技巧的養成。因此,教育方針除基礎警察專業科目外,特別重 視警察專業知識與技能的研習,諸如警察法規、警察勤務、警察實務、警察學、

擒拿、柔道等,如此理論與實務結合之探討,俾使同學畢業後術德兼備,方可 充分提供服務,藉以融洽警民關係,促進社會安全,成為才學俱佳的現代化警 察。

刑事警察科

隨著人類科技文明的突飛猛進,犯罪手法亦呈日新月異之發展趨勢。如何 偵辦犯罪案件,使歹徒無所遁形,已成為號稱福爾摩斯之現代刑事警察人員的 最大挑戰,其所必須具備之刑事專業知能,已非昔比。為此本校乃設置刑事警 察科,目的則在經由刑事專業課程之分科教學,以強化刑事警察專業教育基礎,

提昇刑事警察之專業素養,培養優秀之刑事警察基層幹部。課程內容除法律課 程外,並有犯罪偵查、偵訊學、刑事攝影學、法醫學、犯罪心理學、刑事化學…

等理論與實務之研習。畢業之後,除可從事除暴安良的治安工作外,將來亦可 參加考試,前往中央警察大學深造。

交通管理科

近年國家經濟發展直接反映在交通聯絡的便捷與速度方面,政府在改善地 方建設的施政措施上,無不把交通秩序的管理列為首位要務。因應時勢所趨,

提高警察幹部交通執法效率,為本校警察教育學程之重要目標。本科著重交通 警察實務的傳習,交通法令的精研,交通秩序管制執法能力之磨練,暨良好執 法態度與技巧之養成。因此,教學方針特別加強交通專業知識與技能,諸如交 通法規、交通警察實務、交通事故處理偵查學、交通調查、交通安全、交通工 程與管制、交通監理實務等,融合理論與實務之探討,培養成為學有專精之優 秀交通警察幹部,以應日益精進之交通執法技能需求,為警察行列注入新力軍。

附件三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91 年 3 月 21 日第 8 次校務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提倡教育資源共用,增廣學生求知學習空間,特依「專科學校 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實施要點所稱「校際選課」之適用範圍,以奉核定招生辦法所 定之班期類別及科目為限。

三、校際選課之執行,應由本校與選課學校協議相互合作之科目與課 程範圍,選課學校得以開設專班方式辦理。 「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

議定後,需提請校務行政會議核准後實施。

四、校際選課學校所開設之課程內容,應符合本校教育計畫所訂之教 育目標。

五、本校學生選修他校課程時,繳費、上課及成績核算等有關事項,

均依選課學校規定及「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內容辦理。

六、接受選課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送回本校,以 辦理學分及成績登錄作業。

七、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本校學則等有關法規辦理。

八、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四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學分抵免作業規定

91 年 3 月 21 日第 8 次校務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暨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第 二十三條規定、本校擴大辦理基層員警進修方案訂定。

二、下列班期學生得申請學分抵免:

(一)本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乙類班學生。

(二)本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丙類班學生。

三、得申請抵免之學分係指入學前至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學院 校所修得之學分。

四、得申請學分抵免之科目為前列班期課程經核定之「一般共同科目」

學科及其學分數,並以三分之一為限。但如至依據「本校校際選 課實施要點」所選定之大學院校所修得者,得不受三分之一限制。

五、科目學分得抵免之原則: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相近者。

(三)同一學群內選開之性質不同科目得互為抵免。

(四)科目學分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

有前項第(二)款「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相近」者應另檢 附科目授課綱要內容表(需授課老師及教務單位簽核章) (格式 如附表一參考範例)以憑證明暨審查。

六、科目學分不得抵免之原則:

(一)科目學分不足者。

(二)科目名稱及內容皆不相同、不相近者。

(三)屬性不同之科目。

(四)其他有科目學分不得抵免之事實足資認定者。

七、科目學分抵免申請、審查程序:

(一)學生於註冊入學時,填具本校學分抵免申請表(如附表二)並 檢附曾就讀院校正式核發之學分證明檔(正本)(如附表三),

繳交本校辦理科目學分抵免審查。

(二)本校為辦理科目學分抵免審查作業,由教務單位承辦人員簽請 相關人員組成作業小組審查之。

(三)本校審查小組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審查學生學分合 格證明檔時,如有疑義,得視需要函請申請者限期出具附表一

「科目授課綱要內容表」補寄本校審查。

(四)本校審查小組審查科目學分抵免,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 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准予抵免。

八、本校審查學生科目學分抵免申請,如有不得抵免之情形,得於辦 理審查後一個月內通知其服務機關及其本人知悉。

九、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備註抵免 情形或併存原成績表。

十、本作業規定經校務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參考範例)

( )科目授課綱要內容表

教務單位核章: 授課老師簽章:

年 月 日

姓名 修業學

年、學期

學年度 第 學期

修業 期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大 專 院

校名稱

系、所、

科別

年 級 、 班別 修 習 科

目名稱 學分數 每 週 授

課時數

一、授課綱要

二、授課內容

附表二

附表三(參考範例)(請各校自行參酌)

大學(學院)學分證明書

查本校 系(所) (科) 年 班學生

(學號 )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校修業期間於本校修習

等科目共計 學分(詳如下列科目成績學 分表) ,依規定取得學分,特此證明。

科 目 成 績 學 分 表

學年度 學 期 別 修 業 期 間 科 目 名 稱 成 績 學 分 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奉內政部警政署 91 年 1 月 24 日警署教字第 0910017627 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辦理新生入學考試,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

定「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之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 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之物品,考生應予充 分配合,否則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不得有任何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初犯者扣減其 該科原始成績五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 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十五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 場應試者,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 試資格。

六、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 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七、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 人窺視答案,經警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 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 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 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或任職機關服務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

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後 應即申請補發,下一節考試前仍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該科 原始成績五分。

十、考生應按編定之座位號碼入座,並在開始作答前先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 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 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互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汙損或錯誤,應即舉 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者,扣減其該科 原始成績十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

十二、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監試人員認 為有必要時,得請考生配合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 考試時間,否則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三、考生作答時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不得篡改答案卷卡上 之座位號碼及條碼,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無故汙損、破 壞卷卡(含掣去答案卷彌封角)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 案無關之文字元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原始成績二十分,並 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應依照「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之規定以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答 案卡。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帶)修正,應用橡皮擦擦拭清潔,若未遵 守上列規定,以致光學閱讀機無法正確閱讀部分,以零分計算。

十五、國文科(作文、公文、論文)答案卷,限用黑色、藍色原子筆、鋼筆或

十五、國文科(作文、公文、論文)答案卷,限用黑色、藍色原子筆、鋼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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