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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遴聘原則、注意事項暨評分標準 壹、遴聘原則

一、由全國語文競賽籌備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立之評判 人才資料庫,慎重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判。

二、各組賽事評判之安排應避免現職服務於同機關(構)之人員同時擔 任同一場次。

三、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簽署切結書(如附件),於接受聘 書前須自行檢視其評判項組是否有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如附表) 參加比賽,且評判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該組競賽員集訓 時之指導人員(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 卡那富語、萬山魯凱語、多納魯凱語、茂林魯凱語、萬大泰雅語、

汶水泰雅語除外除外)。如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除通知所屬單位 議處外,該評判三年內將不再聘任。

貳、各項組共同注意事項:

一、評判委員請依大會規劃之時間到達評判委員報到處,並於競賽前三 十分鐘抵達競賽會場,且須立即將行動電話關機,並禁止與競賽員 交談。中場休息也不宜使用手機,亦須禁止與競賽員有打招呼、交 談等互動行為。如因而致影響競賽公平,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該 評判三年內將不再聘任。

二、競賽員如有違規情事發生,請准予上臺並依照原有流程進行,後續 事宜則由工作人員呈報後,由大會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評判委員進行評分時,請避免有同分之情事發生。若有上述情形,

建議依據競賽員整體表現在原本分數後面加上小數分數來做區分。

評分完畢後,請評判委員在評分表上簽名,分數如有更改時亦同,

並請於評分表檢核無誤後再行離開競賽會場。

四、評分標準請依競賽規定,如有爭議,則由評判組長會同評判委員共 同協商確定。

五、各組各項除字音字形外,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一律採王炬教授均 一法計列。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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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一人,於競賽結束,蒐集其他評判意見後進 行講評。講評內容請依照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競賽員有所精 進。請勿針對個人或尚未建立共識之部分進行評論,以免各組標準 不一,讓競賽員無所遵循。

(一)演說與朗讀各組在各競賽場地作十分鐘之講評。

(二)字音字形、寫字、作文於競賽結束後,由組長負責撰寫各組綜合 講評文稿資料。

七、為方便聯繫,請評判委員離開會場後,手機務必保持暢通,以利突 發狀況之因應。

八、請勿於競賽期間將參與評判會議、晚宴等活動照片或評分表等競賽 相關資料,上傳臉書、個人部落格或多媒體傳播平臺(如:Line)。

九、評判工作結束後,相關競賽文件(題目、評分表件),不得攜出會場;

在大會尚未公布成績之前,請勿對外界透露相關內容。

參、各項組評分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演說

(一)評分標準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0%。請就發音、語調、語氣三部 分進行評分。「發音」部分,競賽員必須做到發音正確、咬字清晰、

語速快慢合宜、語氣自然不做作,音量強弱合宜;「語調」部分要 做到音調有高低起伏、節奏有輕重緩急;「語氣」部分則需配合演 說內容,情緒有高有低、悲喜分明、波瀾起伏、收舒有度。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50%。請就結構、見解、詞彙三部 分評分。競賽員必須做到審題正確、見解出眾、結構完整前後呼 應,詞彙方面則須語意精準,用法正確。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 分評分。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儀容端莊,態度誠懇,表情生動,

且肢體動作得宜。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 鐘,以半分鐘計。

(二)注意事項

1、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請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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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予以尊重,勿將自己不熟悉之發音視為錯誤發音。

2、閩南語、客家語之講評,請務必推選能以該種語言流暢表達之人 員,以展現評判委員之專業性。

二、朗讀

(一)評分標準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請就發音、聲調部分評分。「發音」

部分,競賽員必須做到發音準確、語音流暢、咬字清晰。「聲調」

部分須掌握正確調值、語音輕讀、破讀、變調。若有錯字、漏字、

改字、增字酌予扣分。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請就語調、語氣兩部分評分。「語 調」部分,競賽員必須理解文意,斷句正確,用聲表情,以情傳 神。情緒表達合宜;「語氣」自然,音量適中,藉由抑揚頓挫、語 速快慢,適當傳遞文章情感。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 分評分。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儀容端莊,態度誠懇,表情生動,

且肢體動作得宜。

(二)注意事項

1、朗讀內容如有錯誤字句,競賽員能自行勘誤且正確讀出者為佳;

競賽員如照念,亦不應扣分。

2、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請評判 委員予以尊重,勿將自己不熟悉之發音視為錯誤發音。

3、時間未到,篇目內容尚未讀完即下臺者,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4、閩南語、客家語之講評,請務必推選能以該種語言流暢表達之人

員,以展現評判委員之專業性。

5、「語體文」以國語 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古文則以古音或國語一 字多音審訂表皆可。

三、作文

(一)評分標準

1、內容與結構:占 50%。請就內容、結構兩部分評分。「內容」須切 合題旨,思想積極、健康,論點合情、合理,文字清晰生動;說 理有力,引述適當,見解出眾、不落俗套;「結構」部分須結構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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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行文流暢、前後呼應、結尾有力,兼具廣度與深度。

2、邏輯與修辭:占 40%。請就邏輯、修辭兩部分評分。文章要邏輯 分明、條理清晰、敘事明白、舉證得當;用字遣詞合宜,修辭靈 活優美。

3、字體與標點:占 10%。請就字體、標點兩部分評分。字體應正確 工整,標點須運用得宜。

(二)注意事項

1、作文文言、語體不拘,但不得使用詩歌、韻文寫作。

2、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3、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代表單位名稱。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5、彌封處不得撕開。

四、寫字

(一)評分標準

1、筆法:占 50%。力求橫、豎、撇、捺、點、鉤、挑等點畫精準,

用筆嚴謹。

2、結構與章法:占 50%。力求部首偏旁搭配合宜、字形端正,章法 整齊。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 者,每少寫 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 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二)注意事項

1、書寫內容當場公布,字體以教育部楷書字形檔(教育部公布之標 準字體)為準。

2、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

3、紙張(含試墨用紙)由大會提供。

4、不得書寫規定內容以外之任何文字或記號,彌封處亦不得任意撕 開。

五、字音字形

(一)評分標準 1、國語字音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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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字字音部分以教育部88年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所 訂為準。注音符號之聲符、韻符及調號位置書寫要正確。

(2)國字字體書寫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標準。

(3)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筆畫重複 一律不予計分。

2、閩南語、客家語字音字形

(1)閩南語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布之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及《臺灣閩南語常 用詞辭典》為準。

(2)客家語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 布之「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及教育部105年5月26日修正公布 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3)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寫要正確。

(4)聲調符號位置要精準,一律以調型標注。

(5)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筆畫重複 一律不予計分。

(二)注意事項

1、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代表單位名稱,彌封處不得撕開。

2、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 1 人,於競賽結束後,負責撰寫各組綜合 講評文稿資料。講評內容請依照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競賽 員有所精進。

3、閩南語、客家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若出現與參考答案不 同之用字、發音,請提交評判委員討論後,再行決定是否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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