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全國語文競賽籌備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立之評判人 才資料庫,慎重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判。
二、各組賽事評判之安排應避免現職服務於同機關(構)之人員同時擔任同 一場次。
三、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簽署切結書(如附件),於接受聘書前 須自行檢視其評判項組是否有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如附表)參加比賽,
且評判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該組競賽員集訓時之指導人員
(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萬山魯 凱語、多納魯凱語、茂林魯凱語、萬大泰雅語、汶水泰雅語除外)。如經 檢舉而查證屬實者,除通知所屬單位議處外,該評判三年內將不再聘任。
貳、各項組共同注意事項:
一、評判委員請依大會規劃之時間到達評判委員報到處,並於競賽前三十分 鐘抵達競賽會場,且須立即將行動電話關機,並禁止與競賽員交談。中 場休息也不宜使用手機,亦須禁止與競賽員有打招呼、交談等互動行為。
如因而致影響競賽公平,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該評判三年內將不再聘 任。
二、競賽員如有違規情事發生,請准予上臺並依照原有流程進行,後續事宜 則由工作人員呈報後,由大會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評判委員進行評分時,請避免有同分之情事發生。若有上述情形,建議 依據競賽員整體表現在原本分數後面加上小數分數來做區分。評分完畢 後,請評判委員在評分表上簽名,分數如有更改時亦同,並請於評分表 檢核無誤後再行離開競賽會場。
四、評分標準請依競賽規定,如有爭議,則由評判組長會同評判委員共同協 商確定。
五、各組各項除字音字形外,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一律採王炬教授均一法 計列。
六、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一人,於競賽結束,蒐集其他評判意見後進行講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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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講評內容請依照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競賽員有所精進。請勿 針對個人或尚未建立共識之部分進行評論,以免各組標準不一,讓競賽 員無所遵循。
(一)演說、情境式演說與朗讀各組在各競賽場地作十分鐘之講評。
(二)字音字形、寫字、作文於競賽結束後,由專人負責撰寫各組綜合講評 文稿資料。
七、為方便聯繫,請評判委員離開會場後,手機務必保持暢通,以利突發狀 況之因應。
八、請勿於競賽期間將參與評判會議、晚宴等活動照片或評分表等競賽相關 資料,上傳臉書、個人部落格或多媒體傳播平臺(如:Line、Twitter、
Instagram、Facebook等)。
九、評判工作結束後,相關競賽文件(題目、評分表件),不得攜出會場;在 大會尚未公布成績之前,請勿對外界透露相關內容。
參、各項組評分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演說
(一)評分標準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請就發音、語調、語氣三部分進 行評分。「發音」部分,競賽員必須做到發音正確、咬字清晰、語速快 慢合宜、語氣自然不做作,音量強弱合宜;「語調」部分要做到音調有 高低起伏、節奏有輕重緩急;「語氣」部分則需配合演說內容,情緒有 高有低、悲喜分明、波瀾起伏、收舒有度。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50%。請就結構、見解、詞彙三部分評 分。競賽員必須做到審題正確、見解出眾、結構完整前後呼應,詞彙 方面則須語意精準,用法正確。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分評 分。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儀容端莊,態度誠懇,表情生動,且肢體 動作得宜。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 半分鐘計。
(二)注意事項
1、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請評判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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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尊重,勿將自己不熟悉之發音視為錯誤發音。
2、閩南語、客家語之講評,請務必推選能以該種語言流暢表達之人員,
以展現評判委員之專業性。
二、情境式演說
(一)評分標準
1、內容完整:內容切合主題,演繹完整,舉例生活化。
2、表達流暢:口齒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
3、深具創意:思維創新,觀點看法有獨特見解。
4、從容自信:態度從容,表情自然,侃侃而談,具說服力。
5、生動自然:演說生動,肢體動作自然合宜,表現大方自在。
6、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7、問答:評判委員依其回答情形予以評分。
8、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注意事項
1、問答時,請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員使用之語別(種)向競賽員進行 提問。
2、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請評判委員 予以尊重,勿將自己不熟悉之發音視為錯誤發音。
3、閩南語、客家語之講評,請務必推選能以該種語言流暢表達之人員,
以展現評判委員之專業性。
三、朗讀
(一)評分標準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請就發音、聲調部分評分。「發音」部 分,競賽員必須做到發音準確、語音流暢、咬字清晰。「聲調」部分須 掌握正確調值、語音輕讀、破讀、變調。若有錯字、漏字、改字、增 字酌予扣分。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請就語調、語氣兩部分評分。「語調」
部分,競賽員必須理解文意,斷句正確,用聲表情,以情傳神。情緒 表達合宜;「語氣」自然,音量適中,藉由抑揚頓挫、語速快慢,適當 傳遞文章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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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分評 分。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儀容端莊,態度誠懇,表情生動,且肢體 動作得宜。
(二)注意事項
1、朗讀內容如有錯誤字句,競賽員能自行勘誤且正確讀出者為佳;競賽 員如照念,亦不應扣分。
2、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請評判委員 予以尊重,勿將自己不熟悉之發音視為錯誤發音。
3、時間未到,篇目內容尚未讀完即下臺者,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4、閩南語、客家語之講評,請務必推選能以該種語言流暢表達之人員,
以展現評判委員之專業性。
5、「語體文」以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古文則以古音或國語一字多音 審訂表皆可。
四、作文
(一)評分標準
1、內容與結構:占50%。請就內容、結構兩部分評分。「內容」須切合題 旨,思想積極、健康,論點合情、合理,文字清晰生動;說理有力,
引述適當,見解出眾、不落俗套;「結構」部分須結構嚴謹、行文流暢、
前後呼應、結尾有力,兼具廣度與深度。
2、邏輯與修辭:占40%。請就邏輯、修辭兩部分評分。文章要邏輯分明、
條理清晰、敘事明白、舉證得當;用字遣詞合宜,修辭靈活優美。
3、字體與標點:占10%。請就字體、標點兩部分評分。字體應正確工整,
標點須運用得宜。
(二)注意事項
1、作文文言、語體不拘,但不得使用詩歌、韻文寫作。
2、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3、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代表單位名稱。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5、彌封處不得撕開。
五、寫字
(一)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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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筆法:占50%。力求橫、豎、撇、捺、點、鉤、挑等點畫精準,用筆 嚴謹。
2、結構與章法:占50%。力求部首偏旁搭配合宜、字形端正,章法整齊。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 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二)注意事項
1、書寫內容當場公布,字體以教育部楷書字形檔(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 體)為準。
2、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
3、紙張(含試墨用紙)由大會提供。
4、不得書寫規定內容以外之任何文字或記號,彌封處亦不得任意撕開。
六、字音字形
(一)評分標準 1、國語字音字形
(1)國字字音部分以教育部88年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所訂為 準。注音符號之聲符、韻符及調號位置書寫要正確。
(2)國字字體書寫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標準。
(3)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筆畫重複一律 不予計分。
2、閩南語、客家語字音字形
(1)閩南語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布之「臺 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及《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為準。
(2)客家語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布之
「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及教育部10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之《臺灣 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3)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寫要正確。
(4)聲調符號位置要精準,一律以調型標注。
(5)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筆畫重複一律 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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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
1、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代表單位名稱,彌封處不得撕開。
2、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1人,於競賽結束後,提供意見由專人負責撰寫 各組綜合講評文稿資料。講評內容請依照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 競賽員有所精進。
3、閩南語、客家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若出現與參考答案不同之 用字、發音,請提交評判委員討論後,再行決定是否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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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委員切結書
本人 擔任「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 本競賽)評判,願遵守以下事項:
一、負責評判之項組保證無下列情形,若有發生並經查證屬實,本人願意 依大會規定於三年內不再擔任本競賽評判。
(一)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為競賽員。
(二)有與本人職務權限範圍內直接從屬關係之競賽員。
(三)有本人參與縣市集訓時指導之競賽員。
二、競賽前,絕不對外洩漏評判身分,以維持競賽之公平。
三、競賽期間至競賽結束後,亦不能以任何形式對外提及題目與評判作業
三、競賽期間至競賽結束後,亦不能以任何形式對外提及題目與評判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