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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尺寸實驗屋的適當規模與規劃形式探討

第三章 環境控制實驗屋之實驗項目與限制探討

第二節 全尺寸實驗屋的適當規模與規劃形式探討

對於木構及混凝土構全尺寸環境控制實驗屋不論其設置的規模與規 劃形式,必須具備幾項基本功能,一、能針對相同構造或不同構造建築 物,進行同質或異質比對實驗,二、能夠進行隔壁房間交互影響之相關實 驗,三、具備建築牆體表面裝修、立面開口及建築構造、機電設備產品 等,可以彈性換裝之性能。

至於全尺寸環境控制實驗屋之規模與形式,因本實驗屋之建立,係基 第三章環境控制實驗屋之實驗項目與限制探討

於推廣木構造建築物前提下,針對木構造之優良特性及本土化問題進行實

在台灣的新建木構造建築物中,以 2×4 桁架式木屋(platform frame construction)所佔比率最多,而北美地區是台灣木構造房屋建築用材供應

嘉義市 16 坪至 45 坪佔統計之建築物戶數 56%以上;嘉義縣 16 坪至 60 坪 統計之建築物戶數合計佔 62.7%以上。

15 坪以下 16-30 坪 31-45 坪 46-60 坪 61-75 坪 75 坪以上 中和市 8.4% 50.4% 26.3% 7.3% 1.9% 5.7%

永和市 7.6% 53.3% 28.9% 6.9% 1.7% 1.6% 台中市 15.33% 25.9% 27% 13.27% 6.9% 11.6%

台中縣 4.6% 17.1% 22.2% 23.4% 12.8% 20%

嘉義市 13.8% 30% 26% 14.6% 6.6% 9%

嘉義縣 7.1% 21% 26.6% 22.1% 8.8% 14.4%

表 3 . 1 各 縣 市 不 同 坪 型 稅 捐 戶 數 所 佔 百 分 比 ( 整 理 自 蕭 江 碧 , 李 秉 乾 , 2 0 0 2 )

以 佔 統 計 建 築 物 戶 數 最 多 百 分 比 做 比 較 , 其 中 永 和 市 、 中 和 市 及 嘉 義 市 以 16 至 30 坪 佔 最 多 , 台 中 市 及 嘉 義 縣 以 31 至 45 坪 佔 最 多 , 台 中 縣 以 46 至 60 坪 最 多 , 比 較 16 至 30 坪 不 同 縣 市 所 佔 比 率 差 異 , 其 中 所 佔 最 高 比 率 為 永 和 市 53.3% , 最 低 嘉 義 縣 21% , 相 差 一 倍 以 上 ; 以 佔 統 計 之 建 築 物 戶 數 最 少 百 分 比 做 比 較,其中之中和市、台中市及嘉義市以 61 至 75 坪佔最少,永和市以大於

1整 理 自 「 空 屋 屬 性 分 析 與 有 效 空 屋 數 量 推 估 」 , 2 0 0 2 , 蕭 江 碧 , 李 秉 乾 ;

75 坪部分佔最少,台中縣與嘉義縣以 15 坪以下最少,比較 15 坪以下不同 縣市所佔比率差異,其中所佔最高比率為台中市 15.3%,最低台中縣 4.6

%,相差達三倍以上,比較大於 75 坪不同縣市所佔比率差異,其中所佔 最高比率為台中縣達 20%,最低永和市 1.6%,相差達十三倍以上,從上 述之資料顯示,都會地區與鄉村區之住宅坪數類型,存在差異頗大,一般 而言,都會地區因地價貴,因此住宅使用空間相對較小,鄉村地區使用空 間相對較大,都會地區集中在 30 坪左右,鄉村地區分佈較平均,因此並 無所謂標準型住宅平面,相關統計數字詳表 3.1。

第三章環境控制實驗屋之實驗項目與限制探討

從地面樓層高度做比較,各縣市稅捐戶數樓層分佈存在明顯不同,

都會地區樓層數普遍較高,台中市 13 樓以上佔 22.4%超過五分之一,中 和市有 19.1%也接近五分之一,而嘉義縣超過 13 樓部分只佔 0.5%,相 對的低於 3 樓高度部分,嘉義縣高達 88.8%的比率低於 3 層樓,而永和市 只有十分之一即 8.8%低於三層,因此從樓層上進行區分,也沒有所謂標 準類型的住宅,整體而論,都會地區樓層高度分佈比較平均,鄉村地區則 集中在五層樓以下,如台中縣超過八成五、嘉義縣超過九成八樓層在五樓 以下。

3 樓以下 4-5 樓 6-12 樓 13 樓以上 中和市 29% 36.7% 15.3% 19.1%

永和市 8.8% 55.5% 29.4% 6.3%

台中市 31.8% 17.1% 28.7% 22.4%

台中縣 66.3% 19.6% 11.5% 2.6%

嘉義市 59.5% 16.1% 18.6% 5.8%

嘉義縣 88.8% 9.2% 1.5% 0.5%

表 3 . 2 各 縣 市 稅 捐 戶 數 不 同 樓 層 數 所 佔 百 分 比 ( 整 理 自 蕭 江 碧 , 李 秉 乾 , 2 0 0 2 )

三 、 全 尺 寸 實 驗 屋 的 規 模 與 規 劃 形 式 初 擬

從上述台灣都會及鄉村地區住宅的坪型百分比分析,及樓層高度分佈 類型顯示,並無標準類型的住宅樣式,因此就以一般房間大小、法令相關 規定及實驗需要進行實驗屋之規模及設置方式考量。

如 同 前 面 章 節 所 述 , 全 尺 寸 實 驗 屋 為 能 進 行 最 多 樣 實 驗 利 用 之 經 濟 效 益 原 則 , 至 少 需 具 備 三 項 功 能 : 一 、 能 針 對 相 同 構 造 或 不 同 構 造 建 築 物 , 進 行 同 質 或 異 質 比 對 實 驗 , 二 、 能 夠 進 行 隔 壁 房 間 交 互 影 響 之 相 關 實 驗 , 三 、 具 備 建 築 牆 體 表 面 裝 修 、 立 面 開 口 及 建 築 構 造 、 機 電 設 備 產 品 等 , 可 以 彈 性 換 裝 之 性 能 。

在法令方面,為對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

木構及鋼筋混凝土構環境控制實驗屋規劃研究

四項有關節約能源技術外周區之規定,「係指空間的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 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與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 準」,實驗屋深度訂為五公尺,實驗屋面向西邊,以接受最大的日照熱輻 射量為考量。

除考慮進行實驗之需要,另外必須考量申請建築雜項執照問題,建造 成本問題,最近建材成本大漲,尤其市場鋼鐵價格更是飆高兩成以上,所 以初步概估實驗屋每坪造價約在四萬元以上,工程總價約為三百五十萬 元。又因本所初次建構環境全尺寸實驗屋,為避免設施完成後閒置問題,

因此實驗屋規模必須適當,可初步進行相關大小型實驗即可,如有必要及 經費充裕再加大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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