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一小節已經看到時間順序原則如何對詞構、詞義和用法造成一連串 的影響,依此類推,採用和不採用時間順序原則所組成的複合結構,也一定會在 詞構、詞義和用法上形成明顯的對比。我們認為,這個對比正反映出語言分類功 能上的兩極傾向,呈現出創造上層詞和下層詞的兩種互補的複合機制。
複合是創造新詞的一種手法,是利用已知詞組成新的概念,也就是利用已知 詞作新的分類和命名。從分類的認知功能來看,複合是在已知詞的層次上,分別 向上或向下創造出上層詞或下層詞。18 動詞和動詞的複合也很可能具備這兩種功 能,以滿足創造上層詞和下層詞的需求,也就是創造更抽象概念以及更精確概念 的需要。我們發現並列動詞和非並列動詞正好分別滿足這兩種需要。並列動詞是 由兩個意義相近的動詞所組成,像是「購買」「呼吸」「議論」,是融合兩個動詞的 概念,表達更廣泛、更抽象的意義;非並列動詞是由兩個概念不相關的動詞所組 成,本文探討的「V 有」「改 V」「加 V」「補 V」等結構皆屬此類,是交織兩個動 詞的概念,用來表達更細膩、更精確的意義。
並列動詞和非並列動詞的差異正可以從時間順序原則來加以解釋。並列動詞 是由兩個概念相近的動詞所組成,或是概念相當,如「購買」中的「購」和「買」、
「幫助」中的「幫」和「助」;或是概念相對,19 如「呼吸」中的「呼」和「吸」、
「買賣」中的「買」和「賣」;或是概念相關,如「議論」中的「議」和「論」、「管
18 在 此 所 謂 的 上 層 詞 和 下 層 詞 和 Brown (1958, 1965) 及 Rosch (1975, 1977, 1978) 所 提 的
「superordinate categories」和「subordinate categories」並不完全相同。本文的概念是相對於組成的 單字動詞而言,例如「購買」可視為「買」的上層詞,「加買」「補買」「改買」等則為其下層詞。
而認知學家則是就整個詞彙系統提出基層詞 (basic level categories) 以及上、下層詞的層級概念。
19 其實反義詞在概念上要有清楚的對比,多半只有在一個屬性上相對,其他部分則大體相同。例如「呼」
和「吸」都用來指涉氣體從口到肺的運行,只有方向是相對的,所以這兩個詞在概念上的相對點非 常明確。依此說來,反義詞和近義詞的差別並不大,兩個反義詞通常都屬於同一個語義場。
張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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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中的「管」和「束」。當這樣的兩個動詞要複合時,由於所表概念相近,排序 上誰先誰後並不造成語義差別,也就無法以「事件−結果」或「事件−目的」的語 義關係架構起來。也就是說,兩個概念相當的動詞在複合時,無法以時間順序原 則來架構其語義關係。沒有適合的架構可以組織兩個概念相近的動詞,它們就朝 向另一個方向發展:融合。因此,並列動詞和非並列動詞的關鍵差別就在於內部 語義關係,前者是「融合式」,後者是「組織式」。所謂「融合式」的語義關係就 是取兩個概念所共同涵蓋的範圍,例如「呼吸」指涉呼出和吸入所涵蓋的整體行 為,算是「呼」和「吸」共同歸屬的一個大類,成為「呼」和「吸」的上層詞;
而所謂「組織式」的語義關係就是由時間順序原則架構兩個動詞概念的語義關係,
例如「改買」「加買」「補買」都是以「買」為目的事件,「改」「加」「補」分別說 明該目的事件的特色,「改買」「加買」「補買」算是「買」的次類,是「買」的下 層詞。因此,當我們要創造一個上層詞時,就取兩個概念相當的動詞來複合,它 們不透過時間順序原則來組織,會融合成一個寬泛的上層概念;反之,當我們要 創造一個下層詞時,就取兩個概念不同的動詞來複合,它們透過時間順序原則來 組織,便會架構出更為精確的下層概念。
有三項和並列動詞相關的議題必須在此稍作釐清。第一點,梅祖麟 (1991) 提 出述補結構來自早期的「他動+他動」的「並列結構」,而那些「並列結構」是依 照時間順序排列的,這才形成後來的「他動+自動」的述補結構。依照其說,不 就表示並列式也是依照時間順序排列的嗎?不就推翻了本文的論點嗎?其實不 然,這其中有一點必須區分清楚。梅先生所謂的「並列結構」和本文所謂的「並 列動詞」是截然不同的。他所舉的「並列結構」屬於句法層次,是由兩個動詞依 照時間先後前後並列組成的「連動結構」,趙長才 (2000) 正是稱之為「連動式」。
本文所謂的並列動詞,屬於構詞層次,組成的兩個動詞之間並不具時間先後的關 係。第二點,並列複合動詞的第二成分可能理解為目的事件嗎?例如湯廷池 (1989:21) 所列的並列動詞含有「裁減」「裁撤」「收留」,這些動詞是不是也可理 解為「裁以減/撤之」「收以留之」的概念?我們同意這些複合動詞都是並列動 詞,但是我們不認為這些動詞的第二成分作目的事件。這些複合動詞中兩個組合 成分並沒有具體區別,「裁」本身就帶有「減/撤」的性質,「收」本身就帶有「留」
的性質,所以第二動詞並不具明顯的目的性。在我們看來,這類結構理解為「裁 之減之」「裁之撤之」「收之留之」更為恰當。第三點,湯廷池 (1989:21) 也將「搖 動」列為並列動詞,但是該詞的組合成分之間似乎具有一定的組織關係,而非融 合而成。除了「搖動」外,還有「揮動」「晃動」「舞動」「抖動」「推動」「拉動」
「帶動」「煽動」等共同構成「V 動」式複合結構,我們認為這類結構屬述補結構,
動詞複合與象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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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動」為結果事件,表達「搖使之動」的概念。和述補動詞一樣,「V 動」的 重複成分在後,而且其搭配限制是和V 一致。此外,這類結構的及物性也和 V 一 致。從及物性來看,「V 動」可以分成兩組,一組相當於作格動詞,包含「搖動」
「揮動」「晃動」「舞動」「抖動」等,兼有不及物和及物用法,不及物用法的主語 相當於及物用法的賓語,如「雙手不斷搖動」「他不斷搖動雙手」;另一組則只有 及物用法,包含「推動」「拉動」「帶動」「煽動」等,如「推動這項法案」。這樣 的區分,基本說來是延續第一動詞的及物特性,這一點也是和述補結構相當。
我們已經說明,並列動詞和非並列動詞的關鍵差別是在其組合方式上,前者 是以「融合」的方式複合,後者是遵循時間順序原則以「組織」的方式複合。這 組合方式上的關鍵差異,也清楚地反映在概念上。以「融合」方式組成的複合動 詞在概念上比較抽象、寬泛,而以「組織」方式組成的複合動詞在概念上則比較 精確、狹窄。在使用頻率和分布上,二者也呈現明顯的差異。以「融合」方式複 合的動詞有許多是高頻詞,而以「組織」方式複合的複合動詞,除了述補結構外,
本文所致力探討的諸種複合動詞,多半用於書面語或比較正式的談話中,一般口 語較少使用。
在語法行為上,這兩大類複合結構也有相當明顯的對比。並列動詞具有高名 物化的傾向,除了基本的謂語功能外,還經常作主賓語(請參見Chang et al. 2000;
張麗麗、陳克健 1999)。20 至於非並列動詞,主要是作謂語,很少作主賓語,其 中尤以述補結構的名物化比例為最低。本文所致力探討的「V 有」「改 V」「加 V」
「補 V」等結構,除了低名物化的特色外,在句型搭配上也有很高的限制,這在 上一小節中已經討論過了。語法行為上的對比,正是兩種複合機制在概念上的差 異所造成的。當一個事件用作主賓語,是把該事件視為一個整體的、抽象的事件。
由於以「融合」方式複合的動詞是用來表達寬泛的、上層的概念,在概念的本質 上十分符合事件作主賓語的特性,因此在實際使用中,並列動詞才會經常被選作 主賓語。另一方面,以「組織」方式複合的動詞,是用來表達精確的、下層的、
複雜的事件概念,和上述主賓語功能的要求不符合,所以它們的名物化比例明顯 的低很多。
綜合上述,時間順序原則運作與否,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複合機制。動詞和 動詞複合,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遵循時間順序原則,另一種則無涉於時間順
20 Chang et al. (2000) 觀察七大類情緒動詞,發現每類情緒動詞中的並列動詞和非並列動詞具有非常 明顯的語法對比。並列動詞常作主賓語和定語、作定語和狀語時修飾的中心語種類多,很少搭配 時態標誌「了」,及物性低,不用於祈使句或價值判斷句;非並列動詞則有完全相對的語法表現。
張麗麗、陳克健 (1999) 則是以抽樣統計方式觀察各類動詞詞構的語法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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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原則。這兩種方式各組成的複合動詞在組合方式、概念、以及語法行為上都有 清楚的對比,形成兩種方向相反、效果互補的複合機制。
從詞彙系統複合化的角度來看,這兩大複合機制正是漢語史上詞彙系統複合 化的兩種重要手段。徐通鏘 (1997) 提出兩種複合手段,一種是「合二為一」,另 一種是「一分為二」。前者相當於本文所謂的「融合」方式,後者相當於「組織」
方式。「合二為一」的方式,是將兩個「同類、概念對立、功能相同」的詞「聯合 起來」,例如表「追人」的「追」和表「追獸」的「逐」合二為一,複合成「追逐」;
表「草行」的「跋」和表「水行」的「涉」合二為一,複合成「跋涉」。「一分為 二」的方式,指的是歷史上較早期的單字詞後來由兩字詞取代了,例如「覷」由
「窺視」取代,「睨」由「斜視」取代。也就是說,從歷史角度來看,原以單字詞 所表示的概念,進入複合階段後,有的「合二為一」,表達一個更寬泛的概念,這 就是本文所謂的「融合」方式;有的卻被解析成兩個單位「一分為二」,分別由兩 個詞來表示,這就是本文所謂的「組織」方式。所以,本文區分的兩種複合機制 正是漢語詞彙系統複合化的兩個最基本的手段。
「窺視」取代,「睨」由「斜視」取代。也就是說,從歷史角度來看,原以單字詞 所表示的概念,進入複合階段後,有的「合二為一」,表達一個更寬泛的概念,這 就是本文所謂的「融合」方式;有的卻被解析成兩個單位「一分為二」,分別由兩 個詞來表示,這就是本文所謂的「組織」方式。所以,本文區分的兩種複合機制 正是漢語詞彙系統複合化的兩個最基本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