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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其補助總額中 8,000 元是否仍須適用觀光

在文檔中 國旅卡QA (頁 13-23)

Q.02.06.國民旅遊卡新制跨年度如何請領?

A:公務人員之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橫跨不同年度,且上 開連續期間內,具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等 4 行業消費,而跨年度前後兩年度均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皆有 合格消費者,得自行擇一年度請領休假補助費。

Q.02.07.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 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 於各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是自行運用額 度?

A: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6 目規定,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 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刷卡消 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 消費,得按其行業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 範圍。

Q.02.08. 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其補助總額中 8,000 元是否仍須適用觀光旅遊額度?

A: 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5 目規定,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

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 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Q.02.09. 公務人員之配偶、父母等親屬具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 等情形,得否適用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第 5 目)規定,

由服務機關認定該公務人員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A:

1. 查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 休假者,應休畢日數(14 日以內)之休假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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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如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 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 屬自行運用額度,亦即不受觀光旅遊額度之限制。惟上開規定僅限 於公務人員本人,並未包含家屬。

2. 復查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規定,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 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是以,

公務人員如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配合國民旅遊卡新制之觀光旅遊額 度規定刷卡消費,得依上開規定,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

Q.02.10. 有關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 法參加觀光旅遊,服務機關應如何認定?

A: 為賦予機關實務運作彈性,休假改進措施並未規範公務人員需檢附 何種證明,爰提供下列參考做法供參:有關身心障礙認定之標準,

得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相關規定;重大傷病認定之標 準,得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 病範圍;至懷孕認定之標準,當年如有懷孕之情形,其參加觀光旅 遊確有困難者即符合上開規定,並未限制懷孕週數。

Q.02.11. 休假改進措施修正後,各機關之文康活動是否得與依休假改 進措施規定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之休假旅遊結合辦理?

A:

1.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 97 年 3 月 31 日以局考字第 0970061264 號函釋略以,部分休假與文康活動之結合,如該休假期間(含前後 接連之假日)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惟請領休假補助之休假期間不得再補助文康活動經費。

2. 是以,各機關辦理之文康活動與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以國民旅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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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消費之休假旅遊二者如得按活動日期或消費項目等予以明確區 分時,得參照前開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3 月 31 日函釋規定合 併辦理,並依同一消費項目不得重複報支請領原則處理;惟如二者 無法明確區分時,為免發生相關爭議,建議不宜合併辦理。

Q.02.12. 公務人員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預訂旅遊行程,惟公務人員請 休假後如經服務機關因公要求停止休假或休假期間經機關因公 務需要召回休假人員中止休假時,致無法參加或繼續參加團體 旅遊行程,以致須賠償業者之損失時,是否得由機關負擔?

A:

1. 為期落實公務人員休假期間之代理人制度,以及使公務人員能安心 預訂休假旅遊行程,以達成國民旅遊卡新制振興觀光產業之政策目 的,各機關休假人員休假期間,其職務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第 12 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2. 公務人員請休假後如經服務機關因公務要求停止休假或休假期間經 機關因公務需要召回休假人員中止休假時,應保留其休假權利,又 如致渠無法參加或繼續參加團體旅遊行程時,建議該員先行與旅行 業者協商轉團、延團或改由其他人員參加;如協商不成立(包含公 務人員無法覓得其他人員代為參加,而旅行業者亦不同意轉團或延 團,或轉團、延團顯有困難之情形),再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3 點(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 任)、第 23 點(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規定辦理。

3. 公務人員依前開規定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後,其所生賠償費用、無 法退還之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得由公務人員檢具單據,經服務機 關核實認定後負擔費用(包括公務人員與眷屬共同出遊,且眷屬費 用係該員以國民旅遊卡所支付之情形),惟機關負擔之金額以該員當 年度休假補助總額為上限。

4. 至服務機關所負擔費用之支付預算科目,可由休假補助等相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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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應。

5. 另如公務人員預訂「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等 業別之產品,若有因公取消行程之情形,亦得參照前開處理原則辦 理。

Q.02.13.公務人員前一年度具身心障礙、懷孕、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情 形,經服務機關認定或主管機關核定後,於國民旅遊卡檢核系 統「補助總額調整」功能設定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者,

人事單位是否須於當年度重行檢視認定?

A:

1. 查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 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第 5 點規定略以,應休畢日數(14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公務人員每 人每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 16,000 元為限,前開補助總額分為自行 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

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 均屬自行運用額度。復查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前已增置「補助總額 調整」之功能,以利人事單位調整前開人員之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 用額度。

2. 茲以休假補助費之發給係以「年度」為單位,惟現行檢核系統之「補 助總額調整」僅能載入前次異動情形,尚無將補助總額逐年回復原 預設值之功能。考量補助總額之調整涉及個別公務人員當年度是否 仍具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身心障礙、懷孕、重大傷病須經服務機關 認定或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特殊情形須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具體事由,

請各機關應於年度開始時重行檢視,如當年度已未具上開事由者,

請即於「補助總額調整」之「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欄位取 消勾選。又具上開事由人員如有職務異動時,亦請其原服務機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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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職機關再行檢視確認。

3. 舉例如下:

(1)A 員因「懷孕」於 106 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依 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認定其 106 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 度,並於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補助總額調整」勾選「補助總額 均屬自行運用額度」。服務機關應於 107 年重行檢視 A 員是否仍具 上開事由,如經認定已未具上開事由者(例如 A 員已於 106 年分 娩),應即於「補助總額調整」之「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欄位取消勾選。

(2)B 員因「重大傷病」於 106 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 關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認定其 106 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 用額度,並於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補助總額調整」勾選「補助 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服務機關應於 107 年重行檢視 B 員是否 仍具上開事由,如經認定已未具上開事由者(例如 B 員病情已康 復),應即於「補助總額調整」之「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欄位取消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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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及附表相關事項 Q.03.01.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及附表放寬國民旅遊

卡適用業別之主要目的為何?又公務人員請休假持國民旅遊 卡刷卡消費支付水、電、瓦斯費,得否核實補助?

A:

1. 自 106 年起,公務人員如具 14 日以上休假資格者,休假補助總額 為 16,000 元,觀光旅遊額度及自行運用額度各為 8,000 元。公務 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 消費金額核實補助。

2. 107 年 7 月 1 日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後,除了珠寶銀樓及「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不得涉足之不妥當場所外,商圈內 外的業別均可申請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這樣的修正,不僅維 持原來的觀光旅遊額度,對國內觀光產業不會造成影響,也可以適 度回應公務人員之訴求,以及業者希望能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2. 107 年 7 月 1 日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後,除了珠寶銀樓及「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不得涉足之不妥當場所外,商圈內 外的業別均可申請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這樣的修正,不僅維 持原來的觀光旅遊額度,對國內觀光產業不會造成影響,也可以適 度回應公務人員之訴求,以及業者希望能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在文檔中 國旅卡QA (頁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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