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別 類科 職 系 類 科 類科編號 暫定需用名額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301 3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 302 3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 303 4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 304 1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 305 4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 306 2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 307 2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308 1
會計 會計 309 1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 310 2
行政
農業行政 農業行政 311 2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 312 2 林業技術 林業技術 313 3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314 10 三
等 考 試
技術
獸醫 公職獸醫師 315 1 小 計 41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401 4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 402 10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 403 4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 404 6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405 1 四等
考 試
行政
司法行政 法警 406 2
等別 類科 職 系 類 科 類科編號 暫定需用名額 矯正 監所管理員 407 1 經建行政 經建行政 408 1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 409 2
行政
地政 地政 410 1
農業技術 農業技術 411 2 林業技術 林業技術 412 1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一般錄取分發區) 413 6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蘭嶼錄取分發區) 414 1 機械工程 機械工程 415 2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 416 1 測量製圖 測量製圖 417 1 四
等 考 試
技術
技藝 家政 418 1
小 計 47 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 501 6 一般民政 一般民政 502 1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 503 2
會計 會計 504 1
行政
司法行政 錄事 505 2 五
等 考 試
技術 電子工程 電子工程 506 10 小 計 22 總 計 110 備註: 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
,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附表 2
類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應 考 資 格
測量 製圖
測量
製圖 測量製圖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 程、土木及防災工程、土木與工程資訊、土木與水資源 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地學、土地資源、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與開發、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水 土保持、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水利及海洋 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地政、
地球物理、地球科學、地理、地理環境資源、地質、地 質科學、河海工程、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 與古蹟維護、軍事工程、海洋環境、海洋環境工程、航 空測量、都市計畫、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都市發展與 建築、森林、森林暨自然保育、森林環境暨資源、測量 工程、測量及空間資訊、應用空間資訊、測繪工程、農 村規劃技術、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數學、數學教 育、數學資訊教育、應用數學、營建工程、營建工程與 管理、營建管理、環境工程、環境工程與管理各系、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 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技
術
技藝 技藝 家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家政、家政教育、兒童教 育、兒童福利、社會、心理、教育、護理、衛生教育、
行政、食品營養、生活應用科學、生活應用科學技術、
社會心理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附註︰本表第三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 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同次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所稱 相當類科,係指同職系下各考試類科。第四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 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附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