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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原則(Justice): 醫師在面對有限的醫療資源時,應以社會公平、

Radiation Induced Sarcoma of Oral Cavity- Cavity-A Rare Case Report and a Short Review

7. 公義原則(Justice): 醫師在面對有限的醫療資源時,應以社會公平、

正義的考量來協助合理分配此醫療資源給真正最需要它的人。

生命的神聖性

在《聖經》的第一篇<創世紀>中,上帝告訴以色 列人說:「上帝按他自己的形象造人。」 「你將 是神聖的,因為我是神聖的。」「生命神聖」觀 即由此衍生而得。

該觀點主張人的生命是無條件的,有價值及神聖

的,人繼承了上帝的品質,包括一切價值的來源-內 具的善 (intrinsic goodness),因此必須受到尊重。

藉此瞭解他個人生命的原真,而認知他個人存活

在世上的主要工作和生活的目的,找到個人存在 的意義、價值、目的與任務。

行善原則

R/T可能會導致腫瘤發生,那病人是否真的需要進

行R/T治療?或是只是增加病人的痛苦。

→儘管R/T可能導致病人腫瘤的發生,但其機 率就統計而言還是偏低的,但若病人原腫 瘤無法藉由手術完全切除,R/T還是有其進 行的必要性,如此才能真正清除病兆。

誠信原則

對於患者的疾病嚴重程度是否有確實地通知,盡到

告知的義務?

是否有清楚的向病人說明清楚疾病病程、治療計畫、

預後、風險?

→皆以已告知病人後,經同意才進行手術。

自主原則

充分說明病情及治療計畫、風險之後,是否有讓病

人充分自主地選擇治療計畫?

→病人及家屬選擇並同意醫師的建議。

在做全身麻醉以前,是否有說明完整之後再請病人

自主的簽名同意?

→已充分說明並與家屬溝通,並簽名同意。

不傷害原則

是否有先完整瞭解病人的病史?

→治療前有完整蒐集病史資料,並與病患溝通後擬 定進一步的治療計畫

手術過程中,是否有造成不必要的醫源性的傷害?

→沒有不必要醫源性傷害。

保密原則

告知的對象 1. 本人為原則

2. 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配偶與親屬 3. 病人為未成年人時,亦須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4. 若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決定能力, 應須告知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5. 病人得以書面敘明僅向特定之人告知或對特定對 象不予告知

公義原則

手術的必要性?

→Malignant fibrous histiocytoma被視為 較有侵犯性的腫瘤,所以應該要大範圍的 切除,並且復發機會高,必須搭配C/T完 整清除病灶。

醫學倫理總結

在病例撰寫方面(病兆描述,治療計畫,病人態度)應書 寫詳盡, 使治療過程有詳實的記錄及治療順利。

在進行治療之前,須請病人簽屬同意書

應在不違反醫學倫理的原則之下進行治療的行為

Reference

• Oral and maxillofacial pathology Third addition

• Pre-OP of KMUH OS-dept

• http://www.yct.com.tw/life/96lift/96brainstorm06.pdf 由生命的源起談生命的本質

• 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87988 3/J Clin Diagn Res. Nov 2013; 7(11): 2598–

2599.Published online Nov 10, 2013.

doi: 10.7860/JCDR/2013/7351.3624 PMCID:

PMC3879883

• http://doctor.kingnet.com.tw/blogmood.html?cid=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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