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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層次傳銷

在文檔中 經濟法經濟法 (頁 52-58)

(六)多層次傳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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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平交易法第

規定:公平交易法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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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 之之

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 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 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者而言。者而言。

2.2. 構成要件分析:構成要件分析:

3.

3.

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平交易法第

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平交易法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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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 金金

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

價者,不得為之。

4.4. 解除契約及退貨規定:公平交易法第解除契約及退貨規定:公平交易法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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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及買回商品規定:公平交易

終止契約及買回商品規定:公平交易

法第

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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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二

條之二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 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 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 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 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 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

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

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

其減損之價額。

其減損之價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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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請求違約金:公平交易法第

不得請求違約金:公平交易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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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

之三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

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 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

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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