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多層次傳銷
1.
1.
規定:公平交易法第規定:公平交易法第
88
條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 之之
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 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 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者而言。者而言。
2.2. 構成要件分析:構成要件分析:
3.
3.
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平交易法第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平交易法第
2323
條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 金金
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
價者,不得為之。
4.4. 解除契約及退貨規定:公平交易法第解除契約及退貨規定:公平交易法第
5.
5.
終止契約及買回商品規定:公平交易終止契約及買回商品規定:公平交易
法第
法第
2323
條之二條之二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 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 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 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 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 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
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
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
其減損之價額。
其減損之價額。
6.
6.
不得請求違約金:公平交易法第不得請求違約金:公平交易法第
2323
條條
之三
之三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 次次
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 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
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