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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furt 式的反例,主要是去證明 PAP 是假的。假如在反例 中,行動者不能做其他不同的事,但仍要為他的行動負道德責 任,那麼PAP 就是假。David Hunt 把 Frankfurt 的論證敘述如下:

(1)假如有一個例子,其中(i) S 為他在 t 時所做的 A 負道德責 任而且(ii)S 在 t 時不能做與 A 不同的事,那麼 PAP 為假。

(2)鍾斯與布雷克的例子中,(i)S(鍾斯)為他在 t 時所做的 A(投 票給克林頓)負道德責任而且(ii) S(鍾斯)在 t 時不能做與 A(投票給克林頓)不同的事。

(3)有一個例子,其中:(i) S 為他在 t 時所做的 A 負道德責任 而且(ii)S 在 t 時不能做與 A 不同的事。

(4)PAP 是假的。4

這是一個有效論證。但是否是一個真確(sound)論證,就有討 論的餘地。其中的關鍵就在於前題(2)。鍾斯與布雷克的例子,真 的滿足(i)與(ii)兩個條件嗎?

就條件(ii)而言,主張有微弱自由的人,認為在反例中有其他 的可能性。不滿足(ii)。前提(2)為假。

但是 Fischer 論證這些可能性不足以做為道德責任的基礎。

他採取一種自由論來做辯護。這種自由論稱之為「其他可能性的 觀點」,它要求一個行動者,不僅在實際的腳本中,深思熟慮,

做成決定,然後以適當方式而行;而且在可能的腳本中也要如 此。但在反例中,在可能腳本中並非如此,行動者的決定是被干 涉的,並不滿足其他可能性觀點的要求。所以這些自由是不能成 為道德責任的基礎。但是同樣地,如果這些微弱的自由不能成為 道德責任的基礎,那麼反例中的鍾斯為什麼還要為他的行動負道 德責任呢?有人會為Fischer 辯護:Fischer 認為行動者有指導的 控制,行動者還是要為他的行動負道德責任。但是我們知道 Fischer 之所以主張指導的控制就是道德責任的基礎,是由反例 支持的。反例成立,PAP 為假,道德責任不要求有其他的可能性。

這裡的其他的可能性即包含在 Fischer 所謂的支配的控制中。反 例就是證明道德責任只要求指導的控制,不要支配的控制。可是 目前問題就是在討論反例成不成立。Fischer 是先假設反例成

4 參 考 David Hunt, “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Unavoidable Action,” Philosophical Studies,2000,195-227

立,再證明行動者有指導的控制,要為自己的行動負道德責任,

這是乞求論點。Fischer 反駁有微弱自由的論證並不成功。反例 不滿足條件(ii),不是 PAP 真正的反例。5這點我們在第三節的第 三小節已討論過了。

就條件(i)而言,有的人認為反例預設了因果決定論。在行動 者有做某個行動的意圖(或表達某個記號如臉紅)與決定去做這個 行動之間是有因果關聯的。因而行動者不要為他的行動負道德責 任。反例不滿足(i),前提(2)為假。

針對這點,Fischer 一方面提出兩種不同的自由論來辯護,

或者認為是一些非因果的事實使得行動意圖產生去做這個行動 的決定,或者主張在行動意圖與做這個行動的決定之間是因果關 聯的,但是導致行動意圖的一連串事件的序列不是因果決定的。

另 一 方 面 , 他 論 證 決 定 論 不 會 威 脅 到 道 德 責 任 。 第 一 步 用 Frankfurt 的反例來證明,雖然,因果決定論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但擯除其他可能性(不能做其他不同的事)並不會威脅道德責任。

第二步,去證明那些用來說明決定論威脅道德責任的其他理由,

也都不能成立。因對這些理由的說明是採取不相容論的分析說 明,否則這些理由不能說明為何因果決定論會威脅道德責任。然 而這些理由在不相容論的說明下,之所以會證明決定論與道德責 任不相容的原因,就是先預設了不相容論而已。可見其他的理由 也不能說明為何因果決定論會威脅道德責任。總之,即使反例預 設了因果決定論,行動者仍要為他的行動負道德責任。

我們前面已論證過,Fischer 用 Dennett 的自由論來做辯護是 相當奇怪的。Dennett 是一個相容論者,主張自由論與決定論相

5 謝謝評審人提供另一個思考方向。由於本文篇幅的限制,此處暫不處理。

容的。所以 Fischer 是以一個與決定論相容的自由論來回答一個 不相容論者的質疑,似乎沒有回答問題,因為那是一個循環。再 說,Fischer 是一個不相容論者,採取一個相容論者的自由論來 為自己辯護是有點奇怪。再就兩個步驟來說,第一個步驟就是建 立在反例成立的基礎上。鍾斯不能不做某個行動,但他還是要為 他的行動負道德責任,這是由反例支持的。再由反例證明沒有其 他選擇性不會威脅道德責任,這是循環。就第二個步驟而言,對 這些理由的說明為何不能採用不相容論?Fischer 可能的回答就 是訴諸於反例所得到的結論。不論第一步驟或第二步驟,同樣有 乞求論點之嫌。再說,所謂「主動的」、「有創造力的」的行動者 不是「自我原創者」那會是什麼?它們的相容意義可能是什麼?

為什麼相容論者的說明比較合理?Fischer 也沒有清楚而有力的 回答。Fischer 並沒有成功論證決定論對道德責任沒有威脅。反例 不滿足條件(i),不是 PAP 真正的反例。

就Van Inwagen 主張即使 PAP 是假的,但是就一個比較精確 的陳述──「可能防止的原則」,或是另外三個相似的原則PPA,

PPP1 以及 PPP2 仍能證明決定論與道德責任不相容。可是我們仍 可以構作一個類似於PAP 反例的 PPA 反例。 PPP1 之不受反例 的攻擊是在於他接受了事件個別化的原則,而這個原則是有商榷 的餘地的。至於PPP2,(1),在論證中 PPP2 可以成立,是建立在

「不論什麼原則」。但Fischer 論證「可能防止的原則」與「不論 什麼原則」會導出一個不能接受的結論。在同時發生多重決定的 (over-determination)例子中,如「聯合暗殺」的例子中,依照這個 原則,市長被射殺而身亡,但是沒有人要為這些事實負道德責 任。(2),在論證 Gunnar 不要為「Ridley 被殺」負責時,犯了循

環的謬誤。先假設PPP2 成立,再論證 Gunnar 不要為「Ridley 被 殺」負責。總之,看起來「不論什麼原則」與證明三個原則論證 似乎有所缺失,van Inwagen 似乎並沒有達到他的目。

但我們能為van Inwagen 做個辯護。(1)就 PPP1 而言,事件 個別化的原則,是有所爭議的。雖然不能說它一定成立,但也不 能就下結論說PPP1 一定不成立。(2)就 PPA 而言,攻擊者認為可 以構做一個與PAP 相似的反例來反駁 PPA。但是 PAP 的反例的 確是反例嗎?上面已論證不是。既然所謂的反例不是PAP 真正的 反例,那麼如法炮製的PPA 的反例也不是 PPA 真正的反例。(3) 雖然van Inwagen 在論證 PPP2 的成立時,的確犯了循環的謬誤。

但是用「不論什麼原則」,可以避免這個循環的攻擊。(4) van Inwagen 由「可能防止原則」或「不論什麼原則」把道德責任與 其他可能性關聯在一起。Fischer 就採取實際序列的道德責任的說 明,來論證van Inwagen 的原則會導致不能接受的結論。但採用 實際序列的有關道德責任的說明是建立在反例上的,Fischer 又犯 了循環的謬誤。這樣看來van Inwagen 的三原則雖然沒有決定性 的理由(conclusive reason)支持,但它們並不是不能成立的。

由上面的討論似乎可以說,由於反例不能滿足條件(i)與(ii),

不是PAP 真正的反例,因而 PAP 仍然成立。即使 PAP 不成立,

van Inwagen 的三原則仍可以成立。但是真是那麼確鑿嗎?具有 決定性嗎?似乎也不是。在我們討論的過程中,可以發現不僅是 Fischer 的辯護是有犯了乞求論點謬誤。另外在第三節中,Widerker 認為在反例中有自由的存在,鍾斯的決定不是因果決定的,即使 他臉紅,他仍有可能決定不殺人。Widerker 也是先假設決定論與 道德責任不相容,PAP 成立,道德責任要求可以做其他不同的

事,再證明反例不成立。也犯了同樣的謬誤。Michael Della Rocca 的情形也一樣。可見,在討論這個問題是多麼的困難,很難避免 循環。其實反例到底成立與否,真正的關鍵是:在反例中的行動 者,要不要為他的行動負道德責任。在回答這個問題時,大都預 設了某種有關道德責任與能做其他不同事情的能力之間是否有 關連之觀點。例如主張反例中的行動者要為那個不能避免的行動 負道德責任,基本上就假設了 PAP 為假──即使沒有其他的選 擇,行動者仍要為他的行動負責任。但是反過來,主張反例中的 行動者不要為他的行動負道德責任,也是先預設了道德責任要求 有其他的可能性,行動者能做其他不同的事,他能控制,有自由 意志。即認為PAP 是真的,再來質疑反例。如此討論,結果往往 陷入膠著的狀態。我們究竟如何來看待雙方的立場呢?

在本篇一開始時,我們就提到,Frankfurt 認為 PAP 具有不可 抗拒的合理性,因此有的哲學家把它當做先天的真理。的確是這 樣的。這也就為什麼是像Widerker 等人一要為 PAP 去做辯護時,

不知不覺就預設了PAP。可是畢竟 Frankfurt 提出了一個反例。這 個反例看起來也相當具有說服力。而且 Fischer 也提出許多相當 合理的論證來支持反例。那麼到底道德責任要不要求能做其他不 同的事?這兩個立場那一個比較合理呢?

在反例中,那個會強迫行動者去做一個不可避免的行動的因 素F,在實際的序列中沒有扮演任何角色,它只在假設的情況中,

才能扮演因果角色,這是這個反例的關鍵之處。也就是引起要不 要為行動負道德責任的最重要的因素。在實際系列中,行動者自 己做決定、選擇做自己的動作,Fischer 認為行動者要為自己行動 負道德責任,而不論在其他可能情形中,行動者有沒有其他選擇

的可能性。沒有其他的可能性,為何還要為自己所做的行動負責 任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Fischer 就主張道德責任是在實際系列 中討論的問題。假設 Fischer 的這種主張成立,我們把反例加以 普遍化。也就是說,我們設想每一人在做每一個行動時,都是處

的可能性。沒有其他的可能性,為何還要為自己所做的行動負責 任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Fischer 就主張道德責任是在實際系列 中討論的問題。假設 Fischer 的這種主張成立,我們把反例加以 普遍化。也就是說,我們設想每一人在做每一個行動時,都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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