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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就學區 2:屏東區國民中學學校表

學校代碼 學校名稱 學校代碼 學校名稱

134538 縣立東新國中 134324 縣立東港高中國中部

四、臺商子女學校

學校代碼 學校名稱 學校代碼 學校名稱 學校代碼 學校名稱 801M01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 801M02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 801M03 上海台商子女學校

附錄七 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 101 年 5 月 9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 10133096000 號函 高雄市政府 101 年 8 月 1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 10135123900 號函 高雄市政府 102 年 9 月 5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 10235586000 號函 高雄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6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 10337780800 號函

壹、依據

一、總統 102 年 7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51 號令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行政院 102 年 3 月 1 日院臺教揆字第 1010079097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 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三、教育部 103 年 6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64552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 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83939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 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五、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93905B 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 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貳、目的

一、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紓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

二、強化學校辦學特色,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

三、關照不同地區學生,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

四、實現就近入學精神,形塑優質社區高級中等學校。

参、實施範圍

一、高雄區(以下簡稱本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進修部)。

二、與本區為共同就學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進修部)。

肆、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本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內公私立國民中學(含應屆、非應屆、具同等學力資格、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及就讀海外設立之臺灣學校、大陸臺商子女學校(於國外或大 陸地區就讀欲返國就學並取得學歷認證,且設籍本就學區內)之學生。

二、完全中學三年級(中三)學生於畢業前在該校就讀滿一學年以上者,始可申請直升 該校高中部。

三、非本區國中畢業生,但具以下五種特殊情形且未參加他區免試入學之學生,經本區 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參加本區免試入學:

(一)學生就讀或畢業國中學籍所在免試就學區,未設置學生適性選擇之高中職課 程群別或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者。

(二)學生因搬家遷徙至本區居住者(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三)學生在國中階段跨區就學,擬申請返回本區戶籍所在地就讀高中職者(檢附

具體證明文件)。

(四)臺商子女學校或海外返國就讀。

(五)其他特殊因素。

伍、組織與任務

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成立以下組織:

一、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免試入學與就學區規劃組,其成員包含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國中學校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及校長團體代表,負責規劃相關免試入學事宜。

二、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免試入學委員會),其成員為各公立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進修學校(進修部)校務主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國中學校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負責訂定組織分工、作業內容 及辦理入學招生作業有關事宜。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四、各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工作執行委員會,負責推動各校生涯發展,依學生能力、

性向、興趣及各項測驗結果、教師平時之觀察及試探活動紀錄,給予學生適性輔導,

並提供學生及家長入學選擇之規劃建議,以作為期免試入學選校之參考。

陸、免試入學比率

一、本區自 104 學年度起免試入學(含直升入學)比率以核定招生名額 80%以上為原則,

並逐年提升,至 108 學年度,應佔核定招生總名額 85%以上。

二、高雄高中(以下簡稱雄中)、高雄女中(以下簡稱雄女)以核定招生名額 50%以上,其 餘公立高中以核定招生名額 65%以上、公立高職以核定招生名額 75%以上,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進修部)以核定招生名額 85%以上為原則,並依教育部政策適 時調整比率。

三、本區各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直升名額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雄市完全中 學直升入學作業須知」辦理,當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依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 試入學作業要點進行比序。

柒、入學方式

一、各招生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進修部)不訂定入學門檻或申請條件。

二、雄中及雄女,應提供申請該校之國中各一名保障入學之名額;如有國中放棄該保障 名額者,得自選兩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保障入學之男女學生名額各一名。

三、為實現就近入學與弱勢照顧之目的,各公立高中、高職除雄中、雄女以外,應將當 年度免試入學名額之適當比率,供保障入學國中學生申請入學;其餘免試入學名額 應全數提供本區及共同就學區各國中學生申請。

四、各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保障入學之國中,由免試入學委員會依各國中與公立高級中等 學校之距離、交通、生活便利性及學生就學趨勢等因素決定之;但如有不符保障入 學指標之高級中等學校時,國中學校得敘明理由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提至免試入學 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五、國中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依各該校應屆國三學生總人數,訂定參與各保障入學高中、

高職之比例及人數。

六、各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保障入學之各國中參與該校之人數,分配各保障入學之國中 保障入學名額。

七、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進修學校(進修部)免試入學名額應全數提供本區及共同 就學區各國中學生申請。

捌、作業流程

一、免試入學以一次辦理分發入學為原則,各高級中等學校未招生額滿之名額,得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免試續招。

二、報名方式:

(一)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全區聯合方式辦理:

1.每位學生得就本區內高級中等學校選擇報名數所學校。

2.同一所高職內得就招生科別填寫多科志願。

(二)各國中應提供學生必要之協助,受理學生報名後向免試入學委員會辦理集體 報名,學生可於報名期間至本區免試入學網路平臺參閱各項招生訊息。

三、直升入學作業流程由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另訂之,並應會同主管機關於直升入學放 榜前,擇採集中分發、集中審查或重點審查方式辦理查核。

玖、錄取方式及比序項目

一、當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進修部)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名額時,

全額錄取,但每位學生以錄取 1 所學校為限。

二、當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進修部)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依

「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附件 1)及下列順序進行比序,擇優錄取:

(一)以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以 40 分為上限)、志願序積分及國中教育會考成績 總積分三項之總和為總積分,優先進行比序。

(二)總積分同分時,依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志願序積分、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 積分之順序進行比序。

(三)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總標示進行比序。

(四)前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各科分數、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 示之優先順序進行比序。

1.國中教育會考各科分數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 科目。

2.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比序之優先順序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 科目。

(五)經第四目比序後仍同分時,依國中教育會考寫作測驗科目級分進行比序。

(六)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優先錄取領有區(鄉、鎮、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者,其次為領有區(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七)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優先錄取同一志願學校群中,將該校列為較優先志 願者。

(八)經前目比序後仍超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依教育部提供之備用性質計分基準進行比序,依序為國中教育會考計分基

準總分、國文科計分基準、數學科計分基準、英語科計分基準、社會科計 分基準、自然科計分基準。

2.經教育部提供之備用性質計分基準比序後,仍超額時,報高級中等學校之 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拾、其他

一、各特殊身分生免試入學優待依相關特殊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且當報名人數(含一 般生及特殊生)超過招生名額時,特殊生先與一般生進行比序。經比序後,如仍有 未錄取之特殊生,再就同一類特殊生進行比序,且錄取名額不佔一般生名額。

二、轉學生參加各該區免試入學時,其比序項目,由新轉入學校就其轉出國中原有之學 習表現或紀錄,本從優從寬原則加以認定。

三、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其免試入學依本要點辦理,並採計其相當國中就學期 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四、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參加當年度國 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審 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五、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生、由外 國或中國轉學進入我國國民中學學生,其多元發展項目之採計方式,採其均衡學習、

服務學習、體適能、獎勵紀錄及幹部等 5 個項目,並依其就讀學期採比例加權計算。

至於競賽表現及檢定證照等 2 個項目則依實際取得分數採計。未入學我國國民中學 者,多元發展項目成績覈實採計。

六、有關「高雄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採計說明」,由高雄市政府教育 局另訂之。

拾壹、核定與實施

本要點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通過,送教育部備查,自 103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修正點次自 104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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