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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資位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 (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原住民:無須附繳證明文件。

3.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 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 象如下:

(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 報名費減半優待。

二、繳款方式: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可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臨櫃繳款(便利商店、郵局、銀行、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或於國家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後,

始得完成報名程序。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一)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二)便利商店繳款:包 括 7-11、 全 家 、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三)郵局櫃檯繳款。

(四)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六)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七)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請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自行妥善留存即可。如經系統提 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另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

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Active)。

(3)繳款流程:

(三)透過 ATM 方式繳款: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 按 8)。

四、特別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 明 細 表 或 郵 局 、 銀 行 之 繳 費 證 明 、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憑 證 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憑證,妥善保管留存。

(二)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繳款單上之繳費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 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所附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 序號是否相符。

(三)接獲考選部補繳報名費用通知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三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註明本項考試名 稱、所報考資位別、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俾憑審查。

(四)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 請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 10。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須辦理體格檢查類科之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 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柒項「體格檢查」規定。

二、應考人因身心障礙、懷孕或行動不便等事由,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 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或於「其他 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 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 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 早查看試場。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 護措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 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詳如附件 11),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須重新鑑 定,且診斷證明書經考選部審核通過者,即無須重複繳驗。

四、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 規定,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選部審 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等權 益維護措施。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蝙蝠語音導 覽系統、晨光讀屏系統、晴光盲用語音系統、視窗導盲鼠系統、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等 5 項,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軟體,應 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碟片等安裝媒體,

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俾利事先安裝測試,惟所提供之軟 體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五、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其規定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十七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 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 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 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 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 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1)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 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 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 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

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 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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