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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執行機構規定 申報規定-門診 申報規定-住院
法定傳染病 1.疾管署傳染 病指定隔離 醫院及應變 醫院。
2.慢性傳染性 肺結核病僅 限疾管署指 定醫院詳如 附表六。
1.書面申報並檢附下列文件:
(1)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辦理法定傳染 病強制移送隔離治療費用申請表(附表 一)。
(2)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建議單(附表二)。 (3)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書(附表三)。 (4)法定傳染病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附表
四)。
(5)隔離治療住院天數大於或等於 30 天者,
每隔 30 天需檢附「重新鑑定隔離治療單」
(附表五)。
(6)若個案已接獲「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通知 書」,並於隔離治療期間死亡,則免再開 立「法定傳染病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隔離治療機構得以蓋有隔離治療機構關 防之「死亡證明書」替代使用。
2.膳食費部分比照精神病強制住院膳食費 於「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之「管灌膳 食費」欄位填報申報。普通飲食支付標準 代碼「E4001B」,治療飲食支付標準代碼
「E4002B」,管灌飲食依健保支付標準支 付,超出部分不可再向病患收取,惟如病 患要求較高等級飲食,請自付差額。慢性 傳染性肺結核病患不可申報膳食費。
3.慢性傳染性肺結核病給付項目詳如附表 七。
結核病:
1. 通報結核病(含疑
1.健保署之特 約醫事服務
1.通報結核病(含疑似)病患
(1)條件:依據病患檢附之「TB 就診手冊」或「智慧關懷
(一) 通報結核病(含疑似)病患
1.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據病患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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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為 R76.11-R76.12。
2.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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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執行機構規定 申報規定-門診 申報規定-住院
筆申報。
3.注意事項
:
(1) 「山地鄉結核菌快速分子檢測」不得單獨申報,須先 執行「山地鄉胸部 X 光檢查」或「山地鄉結核病症 狀評估」,且不得另向健保申報 12182C 或 12184C。
(2) 執行「山地鄉胸部 X 光檢查」或「山地鄉結核病症 狀評估」結果異常,不限年齡於 90 日內得申報「山 地鄉結核菌快速分子檢測」。
(3) 每位民眾每項目 當年度同一醫療院所僅可申報 1 次,限門診申報,且不得同時申報「山地鄉胸部X光 檢查」(醫令代碼:E4006C)與「山地鄉結核病症狀評 估」(醫令代碼:E4007C)。
(4) 如為委託其他實驗室代檢,由雙方自行協調由ㄧ方 申報,惟申報者須符合當年度承作 IDS 計畫山地鄉 部分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山地鄉結核病主動 篩檢費用–設籍山地 鄉民眾主要就醫院 所合作方案
當年度與地方 政府衛生局合 作之公私立健 保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
1. 條件:當年度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之設籍山地鄉民眾 主要就醫院所,主動提供設籍山地鄉到院民眾胸部 X 光 檢查、結核病風險及症狀評估服務,方可申報下列給付 項目,主診斷碼不限。病患具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
請填健保 IC 卡登錄號碼,病患無健保身分者,「就醫序 號」請填 IC09;「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
「005」,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
2. 申報項目
(1)「設籍山地鄉民眾胸部 X 光檢查」:主動提供設籍山地 鄉到院民眾胸部 X 光檢查者,可申報本項,醫令項目 代碼為 E4009C(如附表十四),相關檢查資料應上傳 至疾管署指定系統,以利進行勾稽審查後核付。
(2)設籍山地鄉民眾結核病風險及症狀評估」:主動提供設 籍山地鄉到院民眾結核病風險及症狀評估者,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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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執行機構規定 申報規定-門診 申報規定-住院
HLA 單源抗體檢查或其他非直接相關的淋巴球檢驗,為 非必要的檢驗項目,故 12074B、12075B、12076B 等其餘 淋巴球檢驗不應申報。
(3)30 歲以下感染 HIV 女性個案之每年一次「子宮頸抹片檢 查」(附表十九)。
4. 指定醫院領 HIV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
(1) 案件分類:
A. 106 年 2 月 4 日前:請填 D1。
B. 106 年 2 月 4 日起(含):
a. 當次領藥日期於個案服藥 2 年內者,請填 D1。
b. 當次領藥日期於個案服藥滿 2 年以上者,請依中央 健康保險署規定填報(E3)。
(2) 就醫科別請填接受處方調劑醫院之就醫科別。
(3) 就 醫日期 請填 慢性病 連續 處方箋 上之 病患原 就醫 日 期。
(4) 治療結束日期請填病患實際調劑日期。
(5) 部分負擔代號請填 904。
(6) 轉入之院所代號或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請填原處方醫 療機構代號。
(7) 病患是否轉出請填 N。
(8) 國際疾病分類號(一)請依原處方醫箋之國際疾病分類 碼欄位之 ICD-10-CM 碼填寫。請注意 D1 案件之國際疾 病分類號須為 Z21 或 B20。
(9) 給藥日份請填本次給藥日份之最高天數。
(10) 處方調劑方式請填 0。
(11)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 2 次以後調劑者,健保卡就醫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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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執行機構規定 申報規定-門診 申報規定-住院
號請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上調劑記錄欄之序號填 IC02 或 IC03 或 IC04。
(12) 診治醫師代號請填 N。
(13) 藥師代號請填調劑藥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 居留證號。
5. 藥局領 HIV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
(1) 原處方服務機構之案件分類:
A. 106 年 2 月 4 日前:請填 D1。
B. 106 年 2 月 4 日起(含):
a. 當次領藥日期於個案服藥 2 年內者,請填 D1(原處 方服務機構之案件分類)。
b. 當次領藥日期於個案服藥滿 2 年以上者,請依中央 健康保險署規定填報(E3) (原處方服務機構之案件 分類)。
(2) 就醫科別請填原處方所列就醫科別。
(3) 就醫日期請填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上之病患原就醫日 期。
(4) 部分負擔代號請填 904。
(5) 國際疾病分類號請填 Z21 或 B20。
(6) 給藥日份請填本次給藥日份之最高天數。
(7)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 2 次以後調劑者,健保卡就醫序 號請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上調劑記錄欄之序號填 IC02 或 IC03 或 IC04。
(8) 診治醫師代號請填醫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 籍居留證號碼或得以原處方服務機構代號替代。
(9) 藥師代號請填調劑藥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籍 居留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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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執行機構規定 申報規定-門診 申報規定-住院
HIV 感染病患之個 案管理與衛教費用
「愛滋病指定 醫事機構服務 品質提升計畫」
之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指定醫 事機構如附表 二十一
1.限經疾管署核可「愛滋病指定醫事機構服務品質提升計 畫」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附表二十一),方 可申報。
2.主診斷碼為 Z21 或 B20,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醫療費用申 報時,病患具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請填健保 IC 卡登錄 號碼;病患無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請填 IC09;案件分 類代碼門診為 D1,「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 碼「904」,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
3.給付項目詳如附表二十二;本費用之申報,需配合疾管署 個案管理系統,將相關問卷鍵入系統。
孕婦於妊娠期間 HIV 之檢驗費用
限健保特約醫 事機構中孕婦 產前檢查醫療 院所申報
1. 執行孕婦全面愛滋篩檢之當次,併行例行性產檢者,前 開費用應分二筆申報。
2.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凡進行孕婦妊娠期間 HIV 篩檢,孕婦 具健保身分者即可以就醫序號「IC41-IC50(助產所請填 IC51-IC60)」申報;孕婦無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請填 IC09;案件分類代碼為「B9」「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 部分負擔代碼「009」,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給付項目 詳如附表二十三。
3.本計畫項目之檢驗如特約院所有代(轉)檢施行者,依代 (轉)檢申報規定辦理,接受委託代(轉)檢之醫療院所,醫 令調劑方式填「3」。
性傳染病、急性病毒 性肝炎或藥癮病患 篩檢 HIV 費用
1.條件: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對「就醫日期」減去「出生日期」
小於 65 歲,主診斷為附表二十四之性傳染病、急性病毒 性肝炎或藥癮病患篩檢 HIV,方可申報。
2.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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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執行機構規定 申報規定-門診 申報規定-住院
(1)就醫當次併行 HIV 篩檢者,費用應分二筆申報。
(2)住院中之性病病患,於住院時併行本項篩檢者,該費用 列於門診案件內申報。
(3)病患具健保身分者,就醫序號請填 IC10;病患無健保身 分者,就醫序號請填 IC09;案件分類代碼為「B1」,「部 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擔代碼「009」,部分負擔金 額請填 0;給付項目同孕婦全面篩檢 HIV 計畫(附表二十 三)。
(4)本計畫項目之檢驗如特約院所有代(轉)檢施行者,依 代(轉)檢申報規定辦理,接受委託代(轉)檢之醫療院所,
醫令調劑方式填「3」。
愛滋感染者合併藥 癮病患參與愛滋防 治替代治療計畫之 醫療服務費用
替代治療執行 機構名單如附 表二十四
1.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凡進行愛滋防治替代治療,主診斷碼為 (附表二十六)之一者,即可以就醫序號「IC09」申報,案 件分類代碼為「BA」,「部分負擔代碼」填載免部分負 擔代碼「904」,部分負擔金額請填 0;給付項目詳如附 表二十七及附表二十八,其適用對象如下:
(1)附表二十七:國際疾病分類號一填寫「F11.1X 或 F11.2X 或 F11.9X」及國際疾病分類號二填寫「Z21 或 B20」(愛 滋藥癮個案),及依衛署疾管愛字第 0960002260 號函辦 理之「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試辦期間收治之非愛 滋個案,至今未退出,比照愛滋個案支付費用者。
(2)附表二十八:國際疾病分類號「F11.1X 或 F11.2X 或 F11.9X」(非愛滋藥癮個案)。
流感疫苗接種處置 費
當年度流感疫 苗接種計畫合 約醫療院所
1. 經費來源:本費用由疾管署疫苗基金支應,不列入健保 總額預算。
2. 實施期間:108 年 11 月 15 日起至計畫採購疫苗用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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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執行機構規定 申報規定-門診 申報規定-住院
3. 具健保保險對象身分,且符合疾管署年度流感疫苗接種 計畫所訂接種條件之下列對象:
(1) 50 歲以上成年人,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 大於等於 50 歲者。
(2) 居住於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 照顧服務機構(含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及 住宿式服務類)、護理之家(不含產後護理之家)、榮 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含福利服務中 心)、呼吸照護中心、精神醫療機構(係指設有急/慢 性精神病床或精神科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不含精 神科診所)、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 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及居
(2) 居住於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 照顧服務機構(含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及 住宿式服務類)、護理之家(不含產後護理之家)、榮 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含福利服務中 心)、呼吸照護中心、精神醫療機構(係指設有急/慢 性精神病床或精神科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不含精 神科診所)、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 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及居